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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犯罪的侦查行为,通缉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7:20 浏览:586

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犯罪的侦查行为,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律师咨询通缉的概念和意义,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通缉对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捕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大家整理的刑事犯罪的侦查行为:通缉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交流。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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