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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年检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0:07 浏览:243

关于企业年检,现行适用的有关法规为:《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日期:2006-02-24;生效日期:2006-03-01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 月1 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企业年检,现行适用的有关法规为:《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日期:2006-02-24;生效日期:2006-03-01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 月1 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分类: 法律常识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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