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全文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共同犯罪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0:32 浏览:31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一些地方显得十分猖獗,甚至呈现规模化、集团化、区域化的特点,这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制假、贩假分子制造便利条件、提供作案环境的不法人员,这些人员明知他人从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处于利益等种种原因,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甚至提供造假技术,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犯,应该按照共同犯罪论处,从法律规定上看,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已有相关立法的先例,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一些地方显得十分猖獗,甚至呈现规模化、集团化、区域化的特点,这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制假、贩假分子制造便利条件、提供作案环境的不法人员,这些人员明知他人从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处于利益等种种原因,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甚至提供造假技术,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犯,应该按照共同犯罪论处,从法律规定上看,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已有相关立法的先例,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法律常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