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全文

在什么情形下分别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0:48 浏览:27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重新犯罪的;

  (2)发现余罪漏罪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重新犯罪的;

  (2)发现余罪漏罪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分类: 法律常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