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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8 14:20:20 浏览:1
司法活动的公正有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保障,而妨害司法罪则是对司法秩序的直接破坏。妨害司法罪并非单一罪名,而是《刑法》分则中一类罪名的统称,包含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多个具体罪名。本文以妨害作证罪为典型代表,通过案例解析其犯罪构成,明确法律规定,并梳理律师的核心辩护方向,深入解读妨害司法类犯罪的刑事法律要点。
2023 年 2 月,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期间,张某通过家属联系到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曾参与张某部分交易,知晓案件细节),以 “补偿 5 万元”“承诺帮其解决债务问题” 为诱饵,要求李某向公安机关作出 “与张某无经济往来”“对诈骗事实不知情” 的虚假证言。同时,张某还手写 “证言模板” 通过家属转交李某,教唆其按照模板内容陈述。
李某在收到好处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作虚假证言,导致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僵局。后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李某证言与银行流水、其他证人陈述存在矛盾,进一步调查后查明张某教唆李某作伪证的事实。2023 年 8 月,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贿买、教唆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时张某的诈骗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最终对张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款明确了妨害作证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与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妨害作证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依赖真实证据,妨害作证行为通过干扰证人作证,导致证据失真,直接破坏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如案例中张某教唆作伪证导致侦查受阻)。
2. 客观要件:表现为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3.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注意:本罪主体不限定于案件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若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可能构成更重罪名(如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需从重处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例中张某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符合一般主体要求。
4.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 “妨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扰证人作证、破坏司法公正,仍积极实施(如案例中张某明知教唆作伪证会影响案件侦查,仍主动贿买并提供证言模板)。过失行为(如误信他人陈述导致证言偏差)不构成本罪。
根据司法实践,妨害作证罪 “情节严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妨害作证行为导致司法机关错捕、错判,或案件长期无法侦破;
· 多次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或妨害多名证人作证;
· 以暴力、威胁方式妨害作证,造成证人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
· 针对重大案件(如命案、涉众型犯罪)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案例中张某的行为虽未导致错判,但干扰了侦查进程,故未认定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妨害作证罪案件中,律师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结合证据细节展开辩护,常见辩护思路包括:
律师可通过证据审查,论证行为人未实施刑法规定的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1. 若指控 “贿买”,可核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财物交付或利益承诺(如案例中若能证明 5 万元是 “正常债务清偿” 而非 “贿买款”,则可否定贿买行为);
2. 若指控 “教唆作伪证”,可审查是否有直接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明行为人 “指使”,若仅为 “询问案件情况”“表达希望证人说实话”,则不构成教唆;
3. 若证人翻供称 “被妨害作证”,需核查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等情形,避免以单一证人证言认定犯罪。
主观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关键,律师可从以下角度辩护:
1. 行为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将 “提醒证人注意措辞”“解释案件细节” 当作 “合理沟通”,并非故意指使作伪证(如当事人告知证人 “记得当时的交易时间”,而非 “谎称没参与交易”);
2. 行为人对证人的 “利益承诺” 与作证无关(如承诺帮证人解决债务是 “之前的私人约定”,而非 “以作证为条件”),无 “以利益交换证言” 的故意。
即使存在一定行为,若未对司法活动造成实质干扰,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
1. 证人虽作虚假证言,但该证言并非案件关键证据(如案件核心证据是银行流水、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仅为辅助,且虚假证言未影响侦查方向);
2. 妨害作证行为被及时发现,未导致司法机关错误判断(如案例中若李某作伪证后立即被识破,未拖延侦查,可主张情节轻微)。
1. 自首、立功:若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功),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从宽处理;
3. 初犯、偶犯:若行为人系首次犯罪,无犯罪前科,且主观恶性较小(如因恐慌临时起意,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从轻量刑。
妨害司法类案件涉及司法程序与证据规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要求极高。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拥有多年政法一线(侦查、公诉、反贪)工作经历,深刻理解司法机关办理妨害作证、伪证等案件的证据标准与办案逻辑,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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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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