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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发布时间:2026-03-16 09:39:02 浏览:39

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运行的命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而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所规定的一类犯罪的总称。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新《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正式施行,对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作出了全面更新。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明确的刑罚标准,对常见罪名进行系统梳理。

 

二、什么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侵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二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三是妨害发票管理的行为(如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等)。第三,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过失不构成此类犯罪。

 

三、常见罪名及其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01条至第212条及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常见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也以本罪论处。1. 欺骗、隐瞒手段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欺骗、隐瞒手段”:

- 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

- 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

-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其他欺骗、隐瞒手段。2. “不申报”的认定

-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

-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或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

- 其他明知应当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3. 定罪量刑标准

- 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有逃税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批准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定罪标准: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即构成犯罪,不要求数额标准。

- 刑罚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转化犯: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1.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认定:

- 放弃到期债权;

- 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隐匿财产;

- 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 其他手段。2. 定罪量刑标准

-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认定:

-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 将未负税或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

-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

- 虚构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

- 伪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或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等单据;

- 循环进出口申报出口退税;

- 虚报产品功能用途,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2. 定罪量刑标准:

-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五百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 “虚开”的认定:

- 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

-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

-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

-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

- 其他手段虚开。2. 重要限缩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3. 定罪量刑标准:

- 定罪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本罪已取消死刑规定。

 

(六)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 “虚开”的认定: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业务但开具内容不符;非法篡改电子信息;其他手段。

- 定罪量刑标准:

- 情节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典型案例警示


  • 案例一:利用
    “阴阳合同”逃税案——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毛某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法院依法认定构成逃税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逃税手段的严厉打击态度。
  • 案例二:“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罗某某等人通过“买单配票”手段,伪造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对骗税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五、专业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复杂的税务知识和刑法规定,2024年新司法解释对逃税手段、虚开认定、数额标准等作出了重要更新,专业性强,争议点多。对于涉案企业和个人而言,能否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此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等相关罪名有深入的研究。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王学强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分类: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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