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大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全文

过失决水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4:25 浏览:793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97年刑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修改,将“投毒”补充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修改的理由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其中本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本款规定的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处刑。与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是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本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本款规定,对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是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其中,“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过失行为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工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