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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2:54:33 浏览:62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97年刑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修改,将“投毒”补充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修改的理由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规定。其中本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本款规定的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处刑。与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是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本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本款规定,对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是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其中,“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过失行为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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