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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2:04 浏览:533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刑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应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之思想,煽动种族歧视,以及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民族本源之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煽动此种行为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根据本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情节严重的”,具体是指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手段等;’多次进行煽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是指煽动手段特别恶劣;长期进行煽动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或者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的刑罚,依照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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