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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05:10 浏览:500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
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1)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2)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对于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包庇罪犯的应按照本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处罚。
本条对伪证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对犯本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5 日以下的拘留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26 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1987 年 6 月 29 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或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证人 " ,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 鉴定人 " ,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 记录人 " ,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 翻译人 " ,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分类: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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