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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6:25 浏览:836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个人不是本罪的主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是指国家有所有权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事业机构等单位。本条所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以及与文物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等。“文物藏品”,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非国有单位”,指集体所有制的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非国有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对自己保管的文物藏品,有保管、利用和因利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所有权,没有出售和私自馈赠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物考古事业机构等单位收藏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对该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物考古事业机构等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该出售或私自馈赠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出卖,更勿论是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哪一级文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赠送文物的对方只能是中国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中国公民,如是国有单位,则不构成本罪,亦不能是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本节第325条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出售,即为有偿让与,是指将馆藏文物出卖给他人。既包括以其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行为,亦包括以其换取其他财物或者其财产性利益及报酬的非典型出卖行为。本罪中的出售或赠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赠送,则不构成本罪。此外,只有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如将馆藏文物出售或私赠给了国有单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非国有单位,是指国有以外的所有单位,如私营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作经营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外资单位以及之间联营单位等等。这里的个人,是指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内的任何个人,包括共有的个人。但如果是将所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包括单位)的,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论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赠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两个行为的、则构成“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本罪的主体不能是个人,也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违反规定而出售或赠送给他人。实际上动机可能是不同的,如拉关系、慷国家之慨、送人情等等,但动机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的调拨、交换,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分类:妨害文物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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