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3 23:06:38 浏览:453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中的“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或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扩散、发生或流行。“甲类传染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指鼠疫、霍乱。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统一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我国境内没有黄热病。因此只将鼠疫、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
本条共规定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四种行为: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其中“供水单位”主要指城乡自来水厂和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目前我国城乡的主要饮用水源是集中式。
“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卫生标准。《实施办法》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标准规定“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标准对饮用水的细菌学、化学、毒理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卫生标准。为了防止污染城乡自来水厂的集中式供水,《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其中“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消毒处理”,指对传染病病人的排污所污染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被传染病病原体所污染的环境、物品、空气、水源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等都要同时、全面、彻底地进行消毒,即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达到无害化。例如对鼠疫疫区进行的雨淋喷雾消毒、灭蚤和杀鼠。甲类传染病中鼠疫耶尔森氏菌侵入人体的途径是多样的,被感染的病人,由于病变的部位不同、病菌向外界排出的途径也不同,其对外界环境的污染范围是广泛而严重的。因此,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这样做有利于保护病人及周围人群的健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拒绝。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准许”,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所在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人员明知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违反规定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未采取调离其工作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是,对于不知道该人为患病者或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同意其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不能视为本条规定的“准许”。
“纵容”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明知其违反规定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如乙型肝炎患者。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能随时随地通过多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该病的致病性微生物,而有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造成该种传染病的传播。
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病种限制他们的活动,规定他们患病或携带病原期间,不得从事某些易使该种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
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4.对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5.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
6.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装;
7.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依照本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同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是指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四项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如何确定的规定。依照本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是一种流行性危害比较严重的疾病,其种类繁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国于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于2004年予以重新发布。总结了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标志着我国关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纳人法律轨道。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有重要意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因此,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的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料之一。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饮用水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就可能引起范围不同的传染病暴发、流行。
因此,供水单位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检修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饮用水的质量,提高饮用水的卫生指标,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将至关重要。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厂(场)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其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其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对单位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连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因此,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亦应视为本项规定的情形。 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为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断其传播途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的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达到无害化。消毒的对象包括一切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如被鼠疫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物品以及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啮齿类动物的皮毛等;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污物、食物、粪便、物品等。
本项所称之“拒绝”应从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任何消毒处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虽进行“消毒”处理,但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未达到卫生防疫机构所提出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毒标准的情形。
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是传染病的重要传染源,他们随时随地都能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造成该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明文规定,对患有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应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到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此外,疑似鼠疫、霍乱的病人,在排除鼠疫、霍乱嫌疑前,亦不得从事某些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所谓准许,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而雇用、聘用、任用其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未对其采取调离工作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于不知道该人为患病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不能视为“准许”。
所谓纵容,是指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或者雇用人,明知前者违反规定从事易使读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
(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11)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本罪属危险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要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危害公共卫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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