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50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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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典型案例、50起毒品犯罪案例、法院判决观点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禁毒法律法规,扰乱禁毒活动,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也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之一。为了了解毒品犯罪法庭的意见,我们汇编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50起毒品犯罪案件已提交法庭供参考和学习。
1.《以贩卖为目的邮寄购买毒品的完成标准》(人民司法2017.02.032)
贩毒行为包括两种行为形式:非法销售毒品和购买毒品进行销售。贩卖毒品罪是一种过程犯罪,涉及毒品交付、转移完成前的一系列行为过程。为了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一致性,应将进入交易场所作为完成贩毒罪的具体标准。在以贩运为目的通过邮件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完成标准应为进入与物流公司商定的收获地点。
案号:一审:(2016)渝02刑初11号;二审:(2016)渝刑终115号
2.《疑似毒品来源案件证据审查》(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物理物质不是直接证据,不能自然地与被告人建立客观联系。有必要通过侦查记录、扣押记录等证据作为媒介与被告人建立联系,并通过核实和证明与被告人确立联系。对于怀疑毒品来源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属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3.《贩毒人员车内禁毒认定》(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判断要点】对于在毒贩控制的车辆中发现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毒贩与毒品、车辆之间存在关联、控制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坚持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4.利用间接证据查明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件(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判断要点】如何利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首先,在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来构建案件的主要事实。童晨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然后根据主客统一的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此外,在证明标准方面,应强调排除犯罪者是无辜的可能性。
5.《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与特别吸引力》(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对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以基于被告人的犯罪史、犯罪行为、积极性、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对象的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等客观标准。
6.《邮寄毒品走私犯罪既遂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17)
被告将毒品藏在电子设备中,并通过一家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邮寄出口毒品的走私行为是通过将毒品交付给货运公司来实现的,还是通过将毒品运送给跨境方来实现的?目前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被告人应在货运公司完成寄递手续。
案号:一审:(2015)申中发刑一初字第56号;二审:(2015)粤高发兴义终字第308号
7.《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处理》(人民法院,2016年8月11日)
虽然由下级机关指定,但综合证据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药品经营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认定。对于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应注意加强对审判中发现的证据收集和出示不足的调查研究,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建议,促进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出示水平。同时,重要的是要注意理解与事实有关的案件的处理,避免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决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晋高刑一终字第38号;审核人:(2014)兴武府50035047号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法院正在审理50起毒品犯罪案件
8.明知他人生产毒品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人民司法2016.11.018)
虽然行为人明知麻黄碱可以用于生产毒品,但只知道不特定的他人用于生产毒品的,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构成非法买卖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发刑三终字第444号
9、“审判期间孕妇”的认定(人民法院2016.11.020)
【判决摘要】如果被告人在运输毒品时被发现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四年后再次被捕,并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并移交审判,则在审判时应视为孕妇,依法不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号
10.死刑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适用(人民法院2016.14-30)
在共同毒品犯罪或跨家庭犯罪所涉及的毒品数量刚刚超过实际死刑标准的情况下,其中只有一人可以被判处死刑。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可以区分毒品行业中每个罪犯的刑事责任大小,并确定每个家庭中责任最高的罪魁祸首。然后,根据犯罪的主动性及其在促成交易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家庭是促成交易的顶层还是底层,对顶层或底层家庭中责任最高、在促成交易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主犯适用死刑。
案号:一审:(2015)渝武中发刑初字第00032号;二审:(2015)渝高发刑终字第00102号
11.中介介绍人与毒贩构成共同犯罪(人民法院2016.1.704)
【裁判要点】在药品交易中,中介介绍、联系双方,不从交易价差中获利。它是毒品交易的中间介绍人。中介作为毒品交易主体不具有独立地位,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一审:(2014)绥中发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发刑四终字第162号
12.药品中介交易的认定与处罚(人民司法2016.1.707)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13.《贩毒案件中上下级家庭责任与死刑适用的区分》(人民法院2016.1.708)
【判断要点】对于买卖同一面额药品的,如果药品数量刚好超过死刑的实际标准,则不会同时判处死刑。相反,应综合考虑双方贩毒的数量、频率、目标范围、主动性和促进交换的作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等因素。如果前一住所主动联系贩卖毒品,为毒品交易提供便利,一般可以优先判处前一住所死刑;如果下一个家庭积极筹集资金,并预约从上一个家庭购买毒品,这对毒品交易起到了更大的便利作用,那么下一个家族可以被考虑判处死刑。
案号:一审:(2014)浙周刑初字第11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214号;审核人:(2015)兴一复85527686号
14.《在家门口贩卖毒品适用死刑》(人民法院2016.1.7011)
从有吸毒案件的毒贩住处缴获的毒品,应当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如果被告人予以否认,则需要综合审查本案证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本案其他情节,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确实有证据证明缴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被告人的贩毒数量。缴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5.《吸毒案件贩毒人员住所内缴获毒品的认定》(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日)
从有吸毒案件的毒贩住处缴获的毒品,应当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依法定罪量刑。如果被告人予以否认,则需要综合审查本案证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本案其他情节,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确实有证据证明缴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被告人的贩毒数量。缴获的毒品数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16.确定有吸毒案件的毒贩人数(人民法院2016.1.7016)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17.《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与应用》(人民法院2016.1.7017)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相对常见,对技术调查证据有效性的审查重点应放在其合法性上,同时考虑其客观性和相关性。技术侦查证据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技术调查证据可以通过庭审询问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获取。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权和被告的反对权。技术调查证据的采纳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和强化的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5)辽兴三终字第00088号
18.法官证据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法院,2016年6月53日)
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一方窝藏毒品入境,另一方在其境内接收毒品。接受者通常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入境人员向其同行提供证据时,存在“一对一证据”的情况;当入境人员没有识别收件人时,只有间接证据记录在案。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受到证据相互确认的证明模式的约束,他们将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和确定事实方面遇到困难。在使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注意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基于证据体系的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的应用,最终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评估形成内心信念。
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发刑初字第00148号;二审:(2015)渝高发刑终字第00186号
19.《毒品犯罪案件特别干预处理办法》(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别教唆不同于特别教唆。犯罪者有销售毒品的犯罪意图,并持有毒品进行销售。如果仅因特殊招揽和接触而破案,则应依法处理。如果犯罪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则构成贩卖毒品既遂罪;药品交易双方已就参与药品交易的意向达成共识,并已进入实质性交易阶段。如果犯罪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没有实际交出毒品,一般应视为贩卖毒品既遂罪。
案号:一审:(2015)大兴一初字第00154号;二审:(2015)辽兴三终字第00196号
20.《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毒未遂罪认定》(人民法院2016.29.022)
【判断要点】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取的秘密侦查方法。它对毒品犯罪的认定有不同的影响,需要从毒品犯罪的实施程度、调查机构所起的作用、立法依据、是否有诱导作用以及监测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分。诱惑侦查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犯罪意图型和提供机会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意图的来源、诱导程度和合法性上,需要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毒未遂犯罪认定应以实体法标准为依据,以进入毒品交易场所为贩毒既遂犯罪的标准。不能仅仅因为采取了诱惑侦查的措施就认定其为犯罪未遂。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640号;二审:(2015)二中刑终字第1113号
21.自首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人民法院2015.10.032)
【判决要点】非法持有毒品的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真诚悔罪的意图,虽然根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将其视为刑事缓刑,但在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地适用量刑的标准化规定。简单的数学计算应该取代法官的价值判断。自首情节中可以免予处罚的“从轻犯罪”的认定,不能仅以犯罪数量对应的量刑幅度为依据,而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评价。
案号:一审:(2013)普刑初字第4351号;二审:(2013)沪一终刑终字第1583号
22.《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取证》(人民法院2015.20.101)
在基本事实存在多个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护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被告人缴获毒品的数量推断被告人有故意贩卖缴获毒品的行为。在没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贩卖、运输、走私缴获毒品的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持有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抚顺发刑初字第3158号;二审:(2015)佛终发刑一终字第116号
23.理解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2014.12.004)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自己只从事毒品运输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鄂武终刑初字第00186号;二审:(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号
24.《药品中介销售定性分析》(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014年)
【裁判要点】向购买者提供毒品来源信息并联系购买者协助购买毒品的,应当认定为中间人,与购买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购买者持续贩毒或依赖贩毒作为支持手段的复杂情况下,中介只对成功引入交易后可以缉获的毒品数量负责。
案号:一审:(2013)阳江刑初字第0546号;二审:(2013)扬刑终字第0059号
25.对中国共产党涉毒犯罪立功和缓刑的认定和量刑(人民司法,2014年12月12日)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人自愿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并防止有害后果的发生,则不能确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共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复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京刑一终字第7号
26.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累犯的依据(人民法院2014.12.015)
【裁判要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对毒品累犯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精神和刑法宽严相济原则,因毒品犯罪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累犯。
案号:一审:(2013)电发刑初字第00086号;复审:(2013)渝三终发刑再终字第00002号
27.《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处罚》(人民法院2014.12.018)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交通事故的性质认定,应当综合判断行为人犯罪前的行为、犯罪后的情节以及行为的具体危险状态。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情节,如在造成事故后继续驾车碰撞并造成持续的有害后果,足以推断其放任有害后果发生,则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应作为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蜀刑初字第0313号
28.《“卖、供、取”案贩毒目的和数量的认定》(人民法院2014.18.95)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29.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计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2013.02.017)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有层次的,不同阶段的诉讼和不同性质的犯罪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在死刑案件中,应适用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不符合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减轻刑罚的轻重,不应当立即判处被告人死刑。
案号:一审:(2010)浙渠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审核人:(2011)兴三府第47994926号;复审:(2012)浙渠兴中字第1号;审核人:(2012)浙行三府字第65号
30.《毒品运输主观知情认定》(人民法院,2013年6月65日)
如果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托运物品中发现毒品,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则可视为明知是毒品。案号:一审:(2010)成刑初字第194号;二审:(2011)川刑终字第170号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法院正在审理50起毒品犯罪案件
31.新型混合毒品种类的认定与量刑(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
【判决摘要】被告人销售、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苯丙胺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毒品混合物。涉案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查实的甲基苯丙胺为最终毒品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得以纯度折算。其他药物成分和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虽然毒品的数量达到了实际死刑标准,但如果毒品含量被鉴定为极低,并且掺假或稀释后的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标准时,被告人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通中行初字第0005号;二审:(2012)苏兴义终字第0096号
32.《特殊情况引发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人民法院,2013年4月21日)
在涉及特殊情况的毒品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故意诱导的可能性,且特殊情况的证言可信度低,毒品来源不明,毒品所有人不清楚,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缺乏联系,则应视为证据不足,嫌疑人应该被无罪释放。
案号:一审:(2009)遵食法刑一初字第62号、(2011)遵食法刑一初号第14号、(2011]遵食法兴一初字84号、(2012)遵食法制一初字9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2011)黔高兴三终字第135号、(2012)黔高兴三终字37号、(2013)黔高行一终字39号
33.网络贩卖国家管制毒品罪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国家严格管制、可成瘾的毒品,导致大量毒品下落不明,对社会造成巨大潜在危害。他的行为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于这类犯罪,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作为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措施,应当考虑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滥用情况、医疗效果等因素,防止出现覆盖面过大、造成罪刑不平衡的现象。
案号:一审:(2012)阳函刑初字第0137号;二审:(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34.非法使用苯妥明属于毒品(人民法院2012.06.013)
【判断要点】作为一种精神药物,苯妥明本身不是毒品,但非法使用苯妥明具有毒品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非法性,属于毒品。同时,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规定了普通毒品的量刑数量,因此有必要将苯妥明转化为海洛因或其他数量明确的毒品来确定量刑标准。
案号:一审:(2010)成铁刑初字第18号
35.《跨毒品共同犯罪的定量认定与量刑》(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5日)
在跨学科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毒品数量的确定应基于主观和客观一致的原则;在拒不认罪的人货分离状态下,应当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相关逻辑关系,以确定案件证据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一个。在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考虑并区别对待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当地禁毒情况等各种因素。
案号:一审:(2009)杨兴一初字第0021号;二审:(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36.教学制毒方法的定罪与处罚(人民司法部,2012年12月6日)
传授毒品制造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制造毒品的共同故意,也不知道被传授人是以贩卖为目的学习制造毒品,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者贩卖毒品的共犯。因此,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定罪处罚。行为人传授的毒品生产方法能否最终成功生产毒品,并不影响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案件编号:一审:(2009)Xi二审字第9号;二审:(2010)苏兴二终字第0005号
37.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不受提交的减轻处罚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2012年6月55日)
【判决摘要】被告携带600多克原料准备制毒,在制毒过程中被抓获。他的犯罪行为属于预备阶段,与已完成的制造毒品罪相比,可以减轻处罚。
38.《帮助毒贩收取毒品资金的定性分析》(人民司法2011.12.55)
【裁判要点】明知他人在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帮助收取毒品资金,被认为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在确定毒品贩运的具体数量时,应当正确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案号:一审:(2008)周刑初字第18号
39.以毒品抵贷是否构成贩毒罪(人民法院,2011年4月54日)
将毒品提供给吸毒者用作贷款抵扣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使用毒品抵减贷款并赚取差价,则这种行为符合贩毒的构成要件并从中获利,应被视为贩毒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为了抵消贷款而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少量仅用于代表借款人吸烟的毒品,通常不适合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号:一审:(2009)沈府发刑初字第1797号
40.存放贩毒分子的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人民法院2011.22.015)
犯罪者面对他的同乡,同意毒贩将用于贩卖的毒品储存在他们的临时住所。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为窝藏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0)夏刑初字第120号;二审:(2011)民刑终字第196号
41.《吸毒人员为个人携带毒品的定性分析》(人民法院2010.12.008)
从立法目的来看,吸毒人员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为:从行为本质上看,吸毒人员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是动态持有毒品;从最高法院会议记录中可以看出,吸毒是个人使用和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归类为非法持有毒品。
案号:一审:(2009)申保发刑初字第585号;二审:(2009)申仲发刑一终字第341号
42.《特别干预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1日)
【判决摘要】专案介入是侦查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承认特殊案件干预的性质及其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平惩罚。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发刑初字第53号
43.在特别调查之前,贩毒意图已经形成,引诱意图未得到承认(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0日)
[裁判要点]同样的问题
案号:一审:(2008)开刑初字第0069号;二审:(2008)通终刑一终字第0093号
44.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人民法院2010.14.57)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9)占中发刑三初字第45号
45.《零口供下毒品犯罪的认定》(人民法院2010.16.04)
【判断要点】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些未被当场抓获的幕后指挥员和毒品提供者往往竭力掩盖证据,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对此,应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被告人对零口供的辩护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引诱,以确认被告人零口供的毒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0)占中发刑三初字第24号
46.《制毒犯罪幕后黑手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2010.24.04)
【重点提醒】制毒犯罪幕后老板拒不认罪,本案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翻供,使准确确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困难。在这方面,整个案件的证据都应该经过仔细筛选和审查,并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确认来确定。
案号:一审:(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审核人:(2009)兴武府51220626号
47.三年以上不能机械地惩罚多次贩毒(人民法院,2010.24.05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案件。然而,氯胺酮(俗称钾盐)是一种新型药物,与传统海洛因相比毒性较弱。它在中国的应用时间不长,在实践中对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如果将其与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机械地等同起来并判刑,很容易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案号:一审:(2009)金星初字第132号;二审:(2009)山中发二终字第34号
48.贩毒网络中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划分(人民司法,2019年8月18日)
【要点】在贩毒网络中,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形式的共犯。要正确区分每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确定刑罚,首先要确定共犯的形式和每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然后综合考虑贩毒的数额以及每个被告人在贩毒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刑罚。对被告适用死刑应特别谨慎,因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不是判刑的唯一依据。对于毒品数量较大但有特定酌情从宽情节的毒贩,可以考虑从宽处罚,最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号:一审:(2007)怀终刑诉初字第11号;二审:(2007)湘高发刑终字第266号;审核人:(2008)兴武府第26986163号
49.通过物理方法提炼毒品应被归类为制造毒品罪(人民司法2010.12.008)
摘要:通过蒸馏等物理方法将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提取为结晶甲基苯丙胺,足以改变药物的成分和用途。这是一种使用物理方法提炼和纯化药物的行为,不同于纯粹的药物掺杂和掺假。应依法认定其为制造毒品罪,并予以准确打击。
案号:一审:(2008)沪一终刑初字第186号
50.《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撤回供述的审查与判决》(人民法院,2010年6月10日)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翻供的情况很常见。在这方面,我们不能忽视他们供述的内容,接受他们以前的有罪供述或加重供述,也不能在翻供时提出质疑,认为以前的供述都被否认了,从而得出本案没有有罪供述甚至事实不清的意见。相反,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理由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可信,然后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有效。
案号:一审:(2008)渝一中发刑初字第90号;二审:(2008)渝高发刑终字第252号;审核人:(2009)兴武府50087778号
典型毒品犯罪案件,50起毒品犯罪案件上法庭宣判,人民司法50种毒品犯罪观点,法律思维、法律实践、公众号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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