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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识涉黑犯罪“危害特征”的四个要素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0:37 浏览:165

准确认识涉黑犯罪“危害特征”的四个要素
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早、小”又“准、真”,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是关键。根据犯罪组织的特征,危险性特征属于本质特征。作者在此就危险特性的理解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证明这些特性提供以下见解: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四个显著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前三个特征属于犯罪组织的结构特征,是组织的一般结构要素。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特征。只有当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组织结构趋于稳定,组织内部才有明确的价值追求和“亚文化”。因此,前三个特征是非典型的。在实践中,仅凭前三个特征很难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很难将其与“黑恶势力”区分开来。识别犯罪组织的关键是它们是否具有危害性特征。
要确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具有危害性特征,应考虑四个因素:首先是行为因素,这需要特定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性,表现为“通过实施非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人员的保护或纵容”;二是范围要素,将危害范围限制在“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实践中通常称为“区域控制”或“行业控制”;三是后果因素,形成了非法控制或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控制不能等同于有害特征,非法控制也不能充分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第四是程度要素,即要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程度。如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没有严重影响,只是一般轻微影响,则只能个案处理,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不应机械地应用这四个特征,也不应仅从数量上判断特征,而应充分利用制度解释,综合考虑其组织发展的阶段,以及在当地的严重影响。
有鉴于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某个地区”和“某个行业”的适当定义是证明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集中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一些案件,他们迅速扩大在某一地区或该地区某一行业的影响力,以迅速获取非法利益。为了准确打击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准确界定该组织的区域范围是证明其危害性特征的基础。在定义范围时,第一步是确定该组织属于“行业控制”还是“区域控制”;其次,即使被认定为“行业控制”,进一步界定区域范围仍然是必要的,以降低举证难度。正确界定范围必须遵循组织发展的客观情况,以个案执行为主线,根据其发展壮大的时间跨度,选择举证难度较小的范围,以反映危害的特点。
具有“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证据的核心。危险特征中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概括为后果因素,即犯罪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有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甚至重建某一地区或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在证明犯罪组织的有害特征时,需要将证明的重点放在“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上。在明确选择范围要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收集区域或行业内的排他性竞争案件,或在一段时间内非法获取某一领域经济利益的案件,来证明该组织的非法控制。社会影响可以通过收集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文化背景和年龄的证人的证词来证明。
举证的前提是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渐进、长期的过程,最初的雏形大多是“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危害性特征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如果组织、经济和行为特征不明显,这可能是犯罪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特征,但有害特征自成立以来一直被追求的原因。组织、经济、行为等特征是有害特征的发展过程和必要阶段。在证明有害特征时,前三个特征以及用于证明其他特征的个案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犯罪组织的“公开性”并不是必须要证明的。由于“非法控制”需要在某个地区或领域拥有公众和广泛的“威慑力”,这会导致公众对该组织的消息感到苍白。要实现霸权和非法控制的目的,往往需要依靠违法犯罪活动,这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公开性。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组织为了扩大影响力,公然使用暴力非法谋取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组织都将“公开”作为其必要条件。特别是在一个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它倾向于采用公司化运作,或者故意以公司的形式掩盖其“开放性”。如果将“公开”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则忽视了其发展的阶段性和新趋势,不利于惩治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因此,“公开性”不是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特征的标准,也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作者:王永贵(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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