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刑罚,罚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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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刑罚,罚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赛,情节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超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主罚
1.追逐赛,符合下列情形的,在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速,超过规定速度50%,时速超过100公里的;
(2) 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3)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上追逐和比赛;
(4) 三人或三人以上追逐和比赛;
(5) 一年内追逐和比赛三次以上;
(6)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追逐和比赛;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行为的危险程度,确定基准刑。根据以下情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和比赛将被判处15天至一个月的额外刑罚:
(1) 追逐和比赛的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50%,每增加10%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2) 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 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
(4) 驾驶非法改装、组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5)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故意阻碍、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不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 违反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
(7) 驾驶正在运行的载客机动车;
(8) 酒后驾驶或服用或注射毒品;
(9) 多次追逐和比赛或聚集人群;
(10) 组织追逐和比赛;
(11) 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在拘留一个月至两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或以上,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将额外判处15天监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醉酒驾驶,可增加基准罚款的30%以下,但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罚款的100%:
(1) 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
(3) 驾驶正在运行的载客机动车;
(4) 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5) 逃避公安机关法定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 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调查的;
(7) 其他可以实施严厉处罚的情形。
3.对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业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拘留一个月至两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以超过规定速度50%并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行驶;
(2)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00%,达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的;
(3) 通过铁路道口或有狭窄道路、狭窄桥梁、急弯、转弯、陡坡、危险山路、连续下坡、连续弯道等标志的道路,或遇到雾、雨、雪、尘、冰雹等恶劣天气条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50%,达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
(4) 运载超过50%的额定乘客或15名乘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害程度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通过提高刑罚数额来确定基准刑罚。对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超过规定速度的,根据下列情况增加处罚金额:
(1) 驾驶载客量超过50%额定载客量或超过额定载客量15人以上的大型客车,每增加5人,将被判处15天至1个月的额外刑罚;
(2) 驾驶载客量超过额定载客量80%或者载客10人以上的中型客车,每增加额定载客量10%或者增加载客3人,处十五日以上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3) 驾驶载客量超过额定载客量100%或7名或7名以上的小型或微型客车,每增加额定载客量10%或增加2名乘客,将被判处15天至一个月的额外刑罚;
(4) 驾驶客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业务,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客量10人以上,每3人以上加收15天至1个月有期徒刑;
(5)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50%,并以超过每小时90公里的速度行驶,每增加20%的速度将被额外判处15天至一个月的监禁;
(6)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100%,并以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每增加20%的速度将被额外判处15天至一个月的监禁;
(7) 当通过铁路道口或有狭窄道路、狭窄桥梁、急转弯、陡坡、临山危险道路、连续下坡、连续弯道、注意道路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时,或遇到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不利气象条件时,如果超过规定速度50%,驾驶速度超过每小时40公里,每增加20%的速度,将增加15天至一个月的刑期。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处一个月至两个月内有期徒刑:
(1) 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同等或者更大责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装载超过车辆核定装载量50%的危险化学品;
(3) 驾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50%,并超过每小时60公里;
(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运输危险化学品。
基准刑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险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数额来确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加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超过5万元,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一人轻伤或者增加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处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刑罚;
(2) 如果危险化学品装载量超过车辆核定装载量的50%,每增加10%,将额外判处15天至一个月的刑罚;
(3) 依照本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每增加速度20%,处十五日以上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4) 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被刑事起诉或者两年内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上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5)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罚款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支付罚款的能力,适当处以罚款。其中:
(1) 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般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一般处以3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3) 从事校车经营、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可以适当增加罚款,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
(3) 缓刑
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
(2) 组织追逐和比赛;
(3) 使用药物或麻醉剂的人;
(4) 严重超载、超载、超速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5) 因危险驾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调查的;
(6)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 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 在诉讼期间拒绝出庭或者逃匿的;
(9)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4) 免予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 醉酒至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以下情况:
① 无执照的或无执照的;
② 载人;
③ 驾驶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车辆;
④ 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 交通要道和人口稠密路段;
⑥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⑦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抗拒查处的;
⑧ 因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⑨ 其他违反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醉酒至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被视为初犯,对患者进行紧急治疗,短途停车,因道路检查以外的原因自愿放弃酒后驾驶,以及在一夜清醒后驾驶,没有造成任何其他损失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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