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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刑事指控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19 浏览:83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刑事指控清单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犯罪认定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02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2015]20号,2015年10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9》)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的意见关于犯罪的具体规定》补充修改如下:红色代表新增罪名,蓝色代表撤销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协助恐怖活动罪(废除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恐怖活动的罪行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象征的服装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性猥亵和侮辱性犯罪(取消对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的指控)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取消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废除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盗窃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罪、窃听罪、偷拍罪(撤销非法生产、出售间谍专用设备犯罪)
第284-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代审查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和资助非法集会罪
第290-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组织、利用帮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撤销组织、利用行会、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指控)
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骨头和骨灰罪(废除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泄露不应披露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泄露或者报告不应当披露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为间谍犯罪、恐怖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提供证据(废除间谍犯罪拒绝提供证据罪)
第三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毒品罪(撤销走私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毒品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拒绝军事征用罪和战争期间征用罪(废除战争期间拒绝军事征用罪行)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有影响力的个人受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废除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上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事指控清单可以看出,修正案九增加了31项指控,取消了12项指控。2020年《刑法》列出的469项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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