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原文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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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原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
1、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在《刑法》第133-1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2条:“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控制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驶人依照前款规定与他人发生口角,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迫他人违反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明知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大恶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在《刑法》第134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关闭或损坏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监测、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设施,或篡改或隐瞒相关数据或信息;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场所,或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但拒不执行的;
(3)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生产活动,以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情节严重的
5、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吸毒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 将《刑法》第142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劣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财产阳离子。
吸毒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42-1条:“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并应处以罚款: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 销售依法应当检验但未经检验的药品的;
(4) 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材料、样品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的;
(5) 制作生产和检验记录。
有前款行为,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披露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或者隐瞒导致前款情形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XI将刑法第175-1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贷款、汇票承兑、信用证、保函、,以欺诈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等,给银行或者其他财务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间接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得超过十年,并应处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 将《刑法》第219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应处以罚款:
(1) 通过盗窃、引诱、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授权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作为第219-1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训练的
16、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荐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或工程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估或环境影响评估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不合格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46-1条:“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s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起公诉前第一次返还挪用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取高息贷款债务或者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从事该项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
(2)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犯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
(3) 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情节严重。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疾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处o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
(3) 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4) 在疫区销售、运输已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
(5)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4-1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危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非法收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2) 非法运输、邮寄或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3) 未经安全审查,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组编辑的胚胎或者克隆胚胎植入人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仅应处以罚款;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大量基本农田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的;
(4) 对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段作为第三段:“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十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5-1条:“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垦、开发活动、建设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但不超过十年:
(1) 隐瞒、谎报、瞒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2) 发现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 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4) 对不符合条件、情节严重的申请给予许可;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未移送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轻微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十一、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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