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的判决指引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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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的判决指引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毒品犯罪案件中一些常见问题的争议,现作出如下解答:
1.被告人只为他人提供汽车运输、送货、取货等协助,是否可以认定为贩毒共犯?
被告人接受价值较高的赔偿,并多次驾驶车辆将他人运送至交易地点,或者协助他人运送、提货的,应当视为犯罪人协助贩毒的主观目的,可以认定为贩毒共犯。
2.如何区分毒品犯罪的主从关系?
被告人具有犯罪意图,与他人串通,或在明知他人的情况下积极应对贩毒活动,并在贩毒活动的关键阶段发挥重要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关键环节一般是指毒品犯罪活动中的组织、指挥、通信、运输、交易等环节。
3.如何确定贩毒既遂罪和未遂罪?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并不取决于犯罪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或是否实际转移毒品。相反,判断应该基于药物是否已经进入交易过程。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公认的未遂案件外,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 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在毒品交易现场赃物或者已经购买毒品的,视为犯罪既遂;
(2) 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销售毒品,是在贩运者将毒品交付运输时完成的;购买者应将收到药品视为完成交易;
(3) 出售非通过购买获得的药物(如祖先传下来的药物或他人捐赠的药物),将药物带到约定的地点进行交易视为完成;
(4) 那些尚未进入交易场所并被逮捕的人将被视为上一个家庭完成了交易,而那些旨在出售的人则被视为下一个家庭试图出售;
(5) 如果药品掺假销售,经鉴定,“假药”仍能引起成瘾,则视为已完成;
(6) 双方检验货物后,就交易价格和数量进行谈判。为了避免调查和改变交易地点,如果他们在前往交易地点的路上被抓获,可以认为是犯罪既遂。
4.运输毒品未遂罪的判决?
在运输毒品罪中,如果被告人尚未实施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可以认为是运输毒品未遂。
5.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场所查获毒品,但被告人不承认的事实如何审查?
如果被告的生物证据是从缴获的毒品中提取的,或者如果场所相对封闭,除被告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进入,通常可以确定毒品属于犯罪者。
6.如果药品销售商发货的数量远远超过药品购买者购买的数量,我们如何确定购买者购买的药品数量?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如果被告人和卖药人以前从事过毒品交易,收到的毒品超过了他们想要购买的数量但没有退回,那么超出的金额仍应计入被告人销售的毒品金额。
7.在小包装贩毒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只有多名购买者的证词。我们如何审查它?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证据表明毒品购买者和被告关系密切、相互熟悉,且有多名购买者详细确认了交易细节和内容,则一般可以认定被告在贩卖毒品。如果买方确认的内容含糊其辞,与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强烈关联,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证实,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不予认定。
8.如何定性买方和代理人分别投资并由代理人共同联系卖方购买药品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以吸烟为目的为他人购买毒品,且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购买人和代理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购买者在购买毒品后从事毒品贩运,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知道购买者的毒品贩运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过毒品贩运行为,不构成贩毒共犯,因为他们没有与购买者共同销售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理人从中获利并变相购买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走私、买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没有证据证明毒品购买者从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活动。毒品购买者和购买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9.如何认定被告人使用毒品进行易货或以毒品清偿债务的行为?
如果双方同意毒品可以作为收发毒品的支付方式,被告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10.如何认定被告在毒品交易中抢夺毒品的行为?
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抢夺毒品的行为,无论是自行消费还是贩卖,都属于变相涨价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11.如何识别毒品犯罪中的“揉搓、吸烟”行为?
行为人在为他人购买毒品的活动中“逗留”,由于购买者仅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一般不适合定罪处罚。购买者通过“揉搓、吸食”获得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标准)的,应当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明知对方贩毒而提供帮助,“吸人”并与贩卖者构成共犯,构成贩卖毒品罪。
12.适用《刑法》第350条第(2)款“明知是为他人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或者制剂,并认定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应严格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推定:一是被告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易制毒化学品的特征,并知道他人购买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目的是制造毒品;第二个事实是,其他人应该使用购买的前体化学品制造毒品。
13.如何识别购买药品用于个人消费的行为?
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毒品数量不符合数量大的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或更高水平,则应根据犯罪者的具体行为定罪。处于购买或者储存状态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处于运输状态的,视为运输毒品罪。
14.如何识别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个人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出售麻醉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能够使其成瘾的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为医疗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销售上述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5.如何识别同一毒品犯罪?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精神,同一毒品不仅包括上下级一次交易中交易的毒品,还包括一个案件中多次交易的毒品。如果前一个或下一个家与他人之间存在毒品交易,则涉案毒品不属于同一毒品家族。
16.如果被告人因涉嫌贩毒证据而被追究运输毒品的刑事责任,那么在适用死刑时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精神要求,对于上述情形的被告人,仍应遵循贩毒罪的量刑标准,但死刑的适用应特别谨慎。
17.“毒品不再进入社会”的情景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什么影响?
该情节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一般不适合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依据。然而,对于缴获了全部或绝大多数涉案毒品的被告人,在审判实践中,为了平衡整个案件的量刑,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必须严格控制从宽。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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