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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规则中法院判决的70个要点(刑事律师必备)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27 浏览:72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中法院判决的70个要点(刑事律师必备)
(包括非法证据、供述调取、零证言证据审查等)
1.在某一上诉案件中(最高检察官指导案第25号)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监督纠正正确错误的生效刑事判决,还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监督和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正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重复的案件,有罪供述前后存在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不能排除的记录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不能排除他人犯罪的可能性,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2.陈某上诉案(最高检指导案第26号)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确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未经法庭调查程序验证的证据,如在法庭上出示、鉴定和询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等物证,未经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灭失的,不能当庭出示或者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也不能被其他证据证实。原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3.王某拒不批准逮捕案(最高检指导案第27号)
检察机关在办理逮捕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证据合法的原则。他们不仅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还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案件审查逮捕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合法规范开展。
4.确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不需要被害人的证据(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
【判决摘要】对于不特定多数个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核实受害人,且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诈骗金额,不得以被害人未被发现或者未被逐一核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数额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排除。
案号:一审:(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号
二审:(2016)川01刑终86号
5.《疑似毒品来源案件证据审查》(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物理物质不是直接证据,不能自然地与被告人建立客观联系。有必要通过侦查记录、扣押记录等证据作为媒介与被告人建立联系,并通过核实和证明与被告人确立联系。对于怀疑毒品来源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属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6.《毒贩车内禁毒认定》(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判断要点】对于在毒贩控制的车辆中发现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毒贩与毒品、车辆之间存在关联、控制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坚持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7.利用间接证据查明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件(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判断要点】如何利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首先,在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来构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时,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然后根据主客统一的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此外,在证明标准方面,应强调排除犯罪者是无辜的可能性。
8.《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与特别吸引力》(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
对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以基于被告人的犯罪史、犯罪行为、积极性、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对象的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等客观标准。
9.排除合理怀疑和“从旧到轻”原则的适用(人民司法2016.02.20)
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的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应当具有唯一性,才能被认定为可靠、充分的证据;如果无法核实犯罪时间,在适用新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坚持新旧原则,有利于被告;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双重评价的犯罪承认标准和刑罚提升标准。
案号:一审:(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6号
10.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人民法院2016.02.035)
案件是否排除合理嫌疑,首先取决于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有确凿合法的证据证实;其次,这取决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以及对抗能否解除;此外,还取决于案件中的证据是否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口供强化、面对面询问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武中发刑初字第00069号
二审:(2014)渝高发刑终字第00175号
11、《集资诈骗案件程序规范》(人民法院2016.02.039)
在涉众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被害人经与原始证据审查核实后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确凿证据;审计报告不是筹款欺诈案件的必要证据。如果一审法官根据卷宗中的证据计算出正确的犯罪数额,二审法院应予以承认;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以其主观和客观行为为依据,以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为依据。
案号:一审:(2014)北刑初字第27号
二审:(2015)Xi中兴二中字第100号
12.《非法证据审查处理标准与原则》(人民法院2016.05.04)
目前很少有人讨论如何审查和处理高度机密和模棱两可的证据,如通过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可能事先威胁到被告的审讯录音和录像、审问以及在多份书面证据中包含虚假证据。作者认为,有必要遵循确定调查机构取证过程是否客观真实的标准和原则,在审查中落实直接口头证据原则,并最终基于同等理由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上述证据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坚决排除在外。
案号:一审:(2010)绥中发刑一初字第20号
二审:(2012)粤高发刑三终字第251号
复审:(2013)绥中法兴一终字第16号
二审:(2014)粤高发刑一终字第351号
13.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被告人口供应应依法排除(人民法院2016.05.010)
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是,如果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或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一审但在二审期间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审查。检察机关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承担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的,应当依法排除被告人出庭供述。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到胁迫的可能性,从而证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的自愿性,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发刑初字第00437号
二审:(2014)豫二终发刑终字第00012号
14.非法证据应排除重复供述(人民法院2016.05.014)
法律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是否应排除重复陈述。重复陈述的可接受性的关键在于其因果关系与原始陈述的紧密性。排除重复供述的关键在于非法取证方法是否影响供述的任意性。
案号:一审:(2014)双流刑初字第32号
二审:(2014)成刑终字第214号
15.《关于一审供述和二审申请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人民法院2016.05.016)
如果一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人出庭供述,二审可以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虽然一审结束后没有发现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但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是通过酷刑收集的证据,不需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一审:(2012)复兴初字第00224号
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
审核人:(2013)兴一复第47100422号
16.《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处理》(人民法院,2016年8月11日)
虽然由下级机关指定,但综合证据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药品经营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认定。对于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应注意加强对审判中发现的证据收集和出示不足的调查研究,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建议,促进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出示水平。同时,重要的是要注意理解与事实有关的案件的处理,避免对同一事实做出相互矛盾的决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
二审:(2014)晋高刑一终字第38号
审核人:(2014)兴武府50035047号
17.把握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排除合理怀疑(人民法院2016.11.022)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原则。被告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对证据真实性和充分性标准的主观解释和要求。法官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综合判断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这是法官的内心信念。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18.《使用间接证据定案死刑案件的标准》(人民法院2016.14.33)
判决摘要:死刑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同。在没有直接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使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应严格审查案件所依据的间接证据,以确保其真实性,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可辩驳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问题,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否独特,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号
19.《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人民法院2016.1.7017)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相对常见,对技术调查证据有效性的审查重点应放在其合法性上,同时考虑其客观性和相关性。技术侦查证据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技术调查证据可以通过庭审询问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获取。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权和被告的反对权。技术调查证据的采纳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和强化的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
二审:(2015)辽兴三终字第00088号
20.正确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人民法院2016.20058)
当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涉嫌犯罪,有证据表明可能无罪时,应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整个案件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不可能有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没有内部定罪并排除合理怀疑,则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依法认定被指控的犯罪。
案号:一审:(2011)京开刑初字第216号
二审:(2013)申兴二终字第230号
21.有缺陷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2016.20050)
【判决摘要】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婴幼儿,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无法对整个犯罪过程做出客观、完整的陈述。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受害者的陈述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的单独依据。然而,如果它们能够与其他证据一致,并排除合理的怀疑,则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3)遂海法刑初字第84号
二审:(2014)穗中发刑一终字第106号
22.掌握判断证据能力和消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2016.18.52)
在拘留了几天却没有被送回监狱的情况下,这证实了被告对酷刑的认罪,调查人员提供了没有遭受酷刑的书面解释,但没有出庭作证,也不能提供这段时间内的同步视频。根据预审陈述与共犯的预审陈述之间的矛盾,可以确定侦查人员关于未遭受酷刑的书面解释不具备证据能力。证据的相关性应该根据经验规则来判断,没有相关性就没有证据。
案号:一审:(2009)昆刑初字第0439号
二审:(2009)苏终刑终字第0219号
复审:(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
23.法官证据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法院,2016年6月53日)
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一方窝藏毒品入境,另一方在其境内接收毒品。接受者通常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入境人员向其同行提供证据时,存在“一对一证据”的情况;当入境人员没有识别收件人时,只有间接证据记录在案。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受到证据相互确认的证明模式的约束,他们将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和确定事实方面遇到困难。在使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注意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基于证据体系的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的应用,最终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评估形成内心信念。
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发刑初字第00148号
二审:(2015)渝高发刑终字第00186号
24.《鉴定记录证据有效性判决书》(人民法院2016.32.053)
在调查机构组织的鉴定活动中,如果鉴定对象没有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体混合,有明显的暗示嫌疑,或者鉴定过程由调查机构雇佣的人员见证,并且鉴定记录中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识别记录不能用作确定该案件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3)遵食法刑一初字第14号
二审:(2013)黔高发刑一终字第14号
25.使用物证而不制作提取记录作为证据(人民法院2016.35.020)
在收集物证和书证的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依法制作提取记录和清单,以反映物证的来源,并在物证和案件事实之间建立相关性。对于没有提取记录的案件,调查机关有必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如果物证的来源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反映,它仍然可以作为确凿证据。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讯问人员未掌握的内容,则属于“先供述后证据”模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案号】一审:(2014)浙江金星一初字第73号
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47号
26.《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和重复供述审查》(人民法院2016.35.023)
【判断要点】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的持续影响下作出的重复供述,与以前的供述基本相同,应当与刑讯逼供后的供述一并排除。但是,在审查、逮捕、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应当被排除为非法证据。应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本人的所有陈述和辩护,审查被告陈述和辩护的真实性。如果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护重复,在审判过程中不认罪,并且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支持其有罪供述,则不能接受其庭前供诉。
案号:一审:(2014)通终刑初字第23号
二审:(2015)冀刑三终字第13号
27.当口头证据与视听材料相冲突时,应采用视听材料(人民法院2015.06.105)
[裁判要点]同样的问题。
28.《如何利用证据推断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法院2015.08.026)
判断的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比,主观方面是抽象的和隐含的。在司法实践中,确定非法占有是否为目的,应避免仅根据损失的结果进行客观归责,而不应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取推定的方法。推定的使用必须以有证据证明基本事实为前提,使用逻辑和经验规则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转移主观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是否知情、故意或者具有占有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成立。被告提供证据反驳非法占有推定只需要很高的概率,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
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29.承认知情幼女,判处未成年人强奸幼女(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2日)
在对年轻女孩进行性侵犯的案件中,在确定施暴者是否知道对方的年龄时,应执行对年轻女孩的最大保护和对年轻女孩遭受性侵犯的最低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证据证明施暴者并不知情,否则通常可以推断施暴者知道对方是一名年轻女孩。恋爱关系中的未成年人性侵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侧进行,对被告人的量刑应与成年性侵幼女行为区分开来。
案号:一审:(2014)京兴少初字第8号
二审:(2014)一终刑少终字第26号
30.《使用间接证据定案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人民法院2015.14-14)
在现场没有直接客观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翻供的情况下,谋杀案事实的认定应当以使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为重点。例如,在排除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酷刑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如果他们的供述与现场调查记录、尸检意见和其他证据一致并得到证实,则可以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如果得出独特的结论,则应确定案件中的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1)徐刑初字第0011号
二审:(2011)苏兴义终字第0092号
复审:(2014)许刑初字第00016号
二审:(2014)苏兴三终字第0063号
31.根据被害人陈述构建未成年人性虐待案件证据标准(人民法院2015.14.27)
【判决要点】性侵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不容忽视。无论是强奸幼女案还是猥亵儿童案,由于犯罪过程相对隐蔽,证据形式单一,确定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收集提出太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中,重点应放在审查被害人的陈述上,并围绕被害人的陈述构建证据链,以检验案件发生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合理,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的辩护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黄浦刑初字第885号
二审:(2015)沪二终刑终字第111号
32.《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2015.20.025)
指控被告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是被告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所作的部分矛盾的有罪陈述,与现场监控录像相矛盾,缺乏明确的客观或口头证据支持。它不能排除第三方犯罪的可能性,也不能从证据中得出独特的结论。因此,应当依法判定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4)朝中发刑一初字第9号
二审:(2015)粤高发刑三终字第393号
33.《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取证》(人民法院2015.20.101)
在基本事实存在多个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护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被告人缴获毒品的数量推断被告人有故意贩卖缴获毒品的行为。在没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贩卖、运输、走私缴获毒品的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持有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抚顺发刑初字第3158号
二审:(2015)佛终发刑一终字第116号
34.《证据怀疑案件的审查、判决和处理原则》(人民法院2015.22.018)
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或伪造被告是否犯罪。对于此类可疑案件,应严格遵守证据裁判规则,摒弃对涉嫌犯罪从宽处理的做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1)东中发刑一初字第99号
二审:(2012)粤高发兴义终字第455号
复审:(2013)东重法兴二中字第1号
二审:(2014)粤高发刑四终字第127号
35.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部,2015年4月19日)
【判断要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证据矛盾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分清此类案件的真相。尤其是当被告人作出无罪供述时,案件事实的调查就更加困难。虽然口供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没有口供也不是不可能结案。在这种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机会,利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案件中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根据受害者陈述的事实,可以使用间接证据来准确地证实和强化事实。
案号:一审:(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
二审:(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
36.《证据关系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人民法院2015.24.022)
证据关系是指被告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包括证据前的证据和证据后的证据两种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与证据的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在供述前证据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证据较弱,则在确定被告人有罪时需要谨慎。但是,在先证模式下,如果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或辨认提取出具有较强隐蔽性的证据,并且其供述能够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以认为其有罪。
案号:一审:(2014)浙江永兴一初字第64号
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41号
37.《主要依靠口头证据和间接证据认定雇佣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2014.02.017)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70条法院判决要点(刑事律师必备)【判决要点】该员工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该员工经过精心策划,在幕后操纵了犯罪,供词从侦查阶段撤回,表明该员工的事实缺乏有力的客观证据。在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确认规则后,本案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员工完成犯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犯罪人供述的内容和理由不成立,足以认定犯罪人被谋杀的事实。
案号:一审:(2012)复刑一初字第00004号
二审:(2012)辽刑四终字第116号
审核人:(2013)兴武府第35705813号
38.《被告人撤回供述案排除合理怀疑》(人民法院2014.04.027)
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在基本事实成立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审查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所有陈述和辩护来确定被告人提出的反驳是否成立。在没有有效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确定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2)申兴一初字第271号
二审:(2013)辽刑一终字第25号
39.与被告认定相同的无客观证据的证据分析(人民法院2014.08.026)
在缺乏现场证人、录音录像、共犯供述等证据的杀人案件中,存在与被告人作出相同认定的客观证据,不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并且与现场勘查记录、尸检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致并得到证实,则可以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形成稳定的证据结构。如果得出唯一的结论,则应认定案件中的证据真实、充分,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
二审:(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
重审:(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
二审:(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
审核人:(2013)兴三府82115582号
40.死刑在缺乏直接客观证据的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法院2014.10.038)
对于罪行特别严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必须有直接、原始、客观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如果仅以被告人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但缺乏直接、原始的客观证据,一般不宜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江金星一初字第49号
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29号
审核人:(2012)兴三府73132310号
复审:(2013)浙行三终3号
41.在原审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声称证据非法,就不能启动审判和监督程序(人民法院2014.10.045)
如果被告人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虽然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仍需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主审法官应当审查发现事由的时间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时间。在原审程序中发现线索、材料,但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已经申请但经原审法院审查的,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范围。
案号:一审:(2011)社兴初字第00122号
上诉:(2012)射行建字第00002号
上诉:(2013)黄忠发刑建字第00001号
42.如果被告人在刑事证据方面具有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2014.14.19)
在刑事诉讼中,当有相反证据证明对被告的部分犯罪事实有怀疑时,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偏袒被告的原则,并应避免怀疑。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承认被告人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主导地位,案件是由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不受刑事处罚,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3)浙江永兴一初字第137号
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43.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计算的毒品数量不能成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2013.02.017)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有层次的,不同阶段的诉讼和不同性质的犯罪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在死刑案件中,应适用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不符合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减轻刑罚的轻重,不应当立即判处被告人死刑。
案号:一审:(2010)浙渠刑初字第18号
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复审审查:(2011)刑三复第47994926号
复审:(2012)浙渠兴中字第1号
审核人:(2012)浙行三府字第65号
44.对涉嫌犯罪和无证据的证据审查(人民法院,2013年4月21日)
用于定罪被告的关键证据存在缺陷,调查机关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排除被告缺乏证据的情况。基于证据认定原则和整个案件的综合证据,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则应根据涉嫌犯罪无证据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并且由于证据不足而不成立指控。
案号:一审:(2011)战徐发刑初字第181-1号
二审:(2011)詹中发三终字第182号(2012)詹中发三终字74号

45.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品真实性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审查(人民司法部,2013年6月11日)
在商标侵权的刑事案件中,商标持有人处于受害者的地位。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对商品真实性的鉴定意见称为鉴定意见,但实际上是受害人的陈述。辩方不能以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为由否认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然而,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鉴定意见中证据的可采性。因此,有必要把握整个案件证据之间的确证关系,进行全面鉴定,特别是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案号:一审:(2011)普刑初字第2079号
二审:(2012)沪一终刑(执)终字第3号
46.在根据相互印证的共犯证词结案时,应谨慎适用死刑(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供述可以相互补充,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当然,由于共同被告与案件之间的利益关系,他们陈述的可信度会受到影响。因此,在缺乏客观证据来佐证案件,只有共同被告人的证词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
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号
审核人:(2012)兴三府第79564476号
复审:(2013)浙行三终字第2号
47.《特殊情况引发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人民法院,2013年4月21日)
在涉及特殊情况的毒品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故意诱导的可能性,且特殊情况的证言可信度低,毒品来源不明,毒品所有人不清楚,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缺乏联系,则应视为证据不足,嫌疑人应该被无罪释放。
案号:一审:(2009)遵食法刑一初字第62号、(2011)遵食法刑一初号第14号、(2011]遵食法兴一初字84号、(2012)遵食发刑一初子第97号
二审:(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2011)黔高兴三终字第135号、(2012)黔高兴三终字37号、(2013)黔高行一终字39号
48.如果案件中的证据不符合确定性和充分性标准,则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2013.18.09)
根据逻辑和经验,如果案件中的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存在无可辩驳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怀疑,并且不能得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则认为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据尚未达到确定性和充分证明的标准。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01)郑刑初字第53号
49.因醉酒驾驶导致血液酒精检测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的证据有效性(人民法院2013.24.066)
在因醉酒驾驶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可以代替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确定醉酒驾驶酒精含量的证据;在不存在呼气测试结果远远超过被告体内实际酒精含量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器超过校准期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案号:一审:(2013)文鲁刑初字第932号
二审:(2013)浙文刑终字第963号
50.走私犯罪主观故意推定(人民法院,2012年8月11日)
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确定是决定案件是否犯罪的关键。由于犯罪者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因此,只要犯罪者拒绝提供真实陈述,就应允许司法当局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断。
案号一审:(2011)穗中发刑二初字第69号
二审:(2011)粤高发兴二终字第184号
审核人:(2011)兴合字第57号
51.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证据(人民法院2012.08.078)
【判决要点】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乏社会调查报告,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当改判。
案号:一审:(2011)电发刑初字第284号
二审:(2011)渝三终刑终字第226号
52.网络诈骗犯罪三大争议问题(人民法院,2012年4月65日)
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者所在地和任何受害者所在地的司法当局都有管辖权;尽管罪犯之间没有见过面,但他们仍然可以构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用作证据。
案号:一审:(2011)复法刑初字第397号
二审:(2011)渝三终发刑终字第159号
5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2012年8月61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如果检察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已经提供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判决依据。经公诉机关补充或者合理解释,符合准确、充分认定标准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1)永银刑初字第320号
二审:(2011)浙江甬刑终字第288号
54.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受理与认定(人民法院,2012.20.070)
该判决的目的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的公司账号和密码,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使用群短信广告,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盗窃罪应该受到惩罚。由于电子取证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可变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因此应注意其技术性和法律性;应当依法审慎地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关性;严格审查和判断其认证证据的资格和有效性。
案号:一审:(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
二审:(2011)沪二终刑终字第71号
55.关于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决(人民法院,2011年12月)
被告人供述的不一致性和重复性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时常见的问题。根据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是一致的,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被撤回,但被告人不能解释撤回供述的原因,或者他们的辩护与本案的全部证据相矛盾,并且如果法庭上的供词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接受被告人的法庭供述。 
案号:一审:(2009)苍刑初字第99号
二审:(2010)冀刑四终字第10号
审核人:(2010)兴二府第01360371号
56.涉外重婚罪的管辖权和境外证据的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2016年6月055日)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70条法院判决要点(刑事律师必备)【判决摘要】重婚罪从犯罪形式上来说是一种持续犯罪,重婚罪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但在此期间犯罪地可能会发生运动和变化。外国被告人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也是犯罪地,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公证、鉴定等证明程序只能证明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能够得到证实,则无需办理公证和证明手续。外国法院不具有支付内容或不需要强制执行的民商事判决可以作为证据的书证,认定的事实可以在中国的刑事判决中得到确认。
案号:一审:(2010)沪一终刑初字第135号
57.本案关联方供述证明力的证据强化(人民法院,2011年10月60日)
案件当事人的证言本质上是口供,单纯依靠当事人的证言不能确定案件。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加强。
案号:一审:(2009)杨兴初字第515号
二审:(2009)沪二终刑合第29号
5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二审新证据审查及销售额认定(人民法院2011.12.09)
【判决摘要】本案涉及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对二审期间辩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审查;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际平均售价。本案的判决显示了以下法律适用规则:第一,对于辩方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应以真实性审查为基础,并结合对新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相关性的审查。如果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之一。第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核实是否存在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销售金额应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而不能直接根据估值计算。
案号:一审:(2010)普刑初字第1651号
二审:(2010)沪一终刑终字第750号
59.基本构成要件因事实不清不能定罪(人民法院,2011年6月59日)
将关键证人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应当对其举证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基于间接证据的案件结论应当具有真实性、协调性、完整性、排他性和合理性。如果基本构成要素不明确,就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案号:一审:(2008)二中刑初字第2081号
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551号
60.通过肯定和否定准确识别犯罪(人民司法2011.22.07)
一方面,确定犯罪的方法是肯定,即事实清楚,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它是一种反向否定,可以消除合理的怀疑。通过正面肯定和负面否定,仔细筛选证据,准确认定犯罪。
案号:一审:(2009)申中发刑二初字第23号
二审:(2010)粤高发刑一终字第57号
审核人:(2011)兴武府第87069773号
61.《死刑案件证据与事实细节相互确认规则》(人民司法2010.14.04)
证据相互确认规则被刑事证据理论广泛接受,并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它要求刑事法官记住“孤立的证据不可能是决定性的”,要确定案件的事实,他们必须依靠相互印证的证据。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要关注关键事实,还要在事实细节上落实证据相互确认规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把死刑案件变成经得起历史检验、证据可靠、充分的“铁案”和“优质案件”。
案号:一审:(2008)恩中兴初字第17号
二审:(2008)鄂刑一终字第149号
审核人:(2009)兴二复82582560号
62.多项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时被告人年龄的确定(人民司法2010.14.15)
【判决要点】面对各种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在确定被告人年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应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合法身份证件;2.户籍证明等法律证据与被告人供述年龄相冲突时,应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学校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原始证明材料;3.经审查,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律证据,使用其他证据确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存在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有对被告人量刑的空间。  
案号:一审:(2009)浙文刑初字第73号
二审:(2009)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63.间接证据和事实推定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人民法院2010.14.60)
一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和事实推断得出结论。间接证据证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经验规则决定了推断的事实。为了降低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其可能性,定罪时禁止二级推定,量刑时通常排除立即执行死刑的适用。
案号:一审:(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号
二审:(2008)高刑终字第6号
64.《零口供下毒品犯罪的认定》(人民法院2010.16.04)
【判断要点】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些未被当场抓获的幕后指挥人员和毒品提供者往往竭力掩盖证据,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对此,应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被告人对零口供的辩护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诱供,以确认被告人零口供的毒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0)占中发刑三初字第24号
65.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的证据(人民司法2010.20.046)
摘要: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案件审理中最重要的过程是利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只有案件事实与所获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证。本案的判决体现了诉讼证据的核心原则,遵循“案件事实不清不能定案,证据不清或不足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使用证据否认指控是基于法院对指控、定罪和量刑的确定。
案号:一审:(2010)武刑初字第47号
66.《制毒犯罪幕后黑手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2010.24.04)
【重点提醒】制毒犯罪幕后老板拒不认罪,本案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翻供,使准确确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困难。在这方面,整个案件的证据都应该经过仔细筛选和审查,并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确认来确定。
案号:一审:(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
审核:(2009)兴物复51220626号
67.《“零口供”犯罪的认定》(人民法院2009.12.019)
被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作出任何有罪陈述,但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可以相互确认并形成链条,特别是在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之间,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独特结论。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07)川良终刑初字第009号
二审:(2007)川刑终字第499号
68.《被告人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撤回供述的审查与判决》(人民司法部,2009年6月10日)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翻供的情况很常见。在这方面,我们不能忽视他们供述的内容,接受他们以前的有罪供述或加重供述,也不能在翻供时提出质疑,认为以前的供述都被否认了,从而得出本案没有有罪供述甚至事实不清的意见。相反,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理由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可信,然后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有效。
案号:一审:(2008)渝一中发刑初字第90号
二审:(2008)渝高发刑终字第252号
审核人:(2009)兴武府50087778号
69.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审查与认定(人民法院2009.18.20)
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的关键是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的知情人,确定内幕交易的内容、形成时间、具体行为及其关系。此类案件的审查难度较高,在没有被告人供述或被告人供称的情况下,有必要正确把握证据之间的相关性。只要客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就应该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天发刑初字第689号
二审:(2009)遂终发刑二终字第115号
70.对被告人翻供、缺乏客观证据的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2009.24.004)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70条法院判决要点(刑事律师必备)【判决要点】在本案中,通过关注关键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可以充分认识和利用现有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讯问被告人,与侦查案件的公安人员进行讨论,检查犯罪现场,走访一些证人,可以加强对现有证据的内部确认,消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在此基础上,将关键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定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实,其有罪供述真实可信,并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号:一审:(2007)巴中刑一初字第08号
二审:(2007)川刑终字第600号审查:(2008)刑武复第39620606号
来源:山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等来源:民间法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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