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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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1.交通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3.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不能赔偿40万元以上的。
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饮酒(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2) 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3) 明知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出现故障而驾驶机动车;(4) 在明知是无牌或报废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5) 严重超载驾驶;(6) 逃离事故现场以逃避法律调查。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一有上述第一、三、四、五种情形之一者;
2.2人死亡或5人重伤,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3、6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4.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害,最高不能赔偿80万元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3) 一人因逃跑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1][5][19][31]
(1) 盗窃价值1500元被视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况下为50%(1-8))。那些在两年内盗窃三次、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的人将被起诉,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盗窃价值5万元被视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况占50%(3-9)),可判处三至十年监禁。
(3) 盗窃价值40万元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况占50%(3-9)),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盗窃未遂,以“5万元”巨额财产为目标,以珍贵文物为目标,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起公诉;
盗窃石油、天然气行为因超出本人意愿的原因未得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石油、天然气管为盗窃目标;(2) 石油和天然气已装入包装或运输车辆,并已达到“大量”标准三倍以上;(3) 携带偷油夹、手钻、电钻、焊枪等切割、冲孔、撬动、拆卸工具;(4) 其他严重情节。
盗窃博物馆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和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同一级别的三处文物可以被视为一处更高级别的文物。
盗窃违禁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均以盗窃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3.抢劫罪(刑法第263条)[1][23]
(1) 犯抢劫罪、一次抢劫罪,或者犯罪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但数额不“重大”,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隐匿赃物、拒捕、毁灭罪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期为三至十年:
1.盗窃、诈骗或抢劫达到“数额大”(80%)标准的;
2.入室盗窃、诈骗、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后,在室外、公共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的;
4.使用或威胁使用致命武器;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入室抢劫的;
2.公共交通抢劫案;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5万元人民币);
(五)抢劫致人重伤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
7.持械抢劫;
八抢夺军用物资或紧急、救灾、救灾物资。
(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
(一)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他人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或者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除“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外,有两种以上加重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大的。
(4) 如果被告人以抢劫财产为目的,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抵抗或拒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确定从宽处罚,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的,应当谨慎执行死刑。
4.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1][9][14]
(1) 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被认为是“数额巨大”,被起诉的刑期不超过三年。
(2) 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是一笔“巨额”(特殊情况下占80%),刑期为三到十年。
(3) 诈骗价值50万元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况下为80%),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一般诈骗的特殊情况:(一)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 欺诈性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物资;(3) 以救灾募捐为名进行诈骗的;(4) 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残疾人的财产;(5) 对受害者造成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诈骗的特殊情况:(一)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2) 冒充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4) 在海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5) 二年内受过电信网络诈骗刑事处罚或者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的;(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产,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7) 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资金和物资;(8) 以救灾、募捐等社会福利或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 通过电话呼叫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工作的;(10) 使用网络钓鱼网站链接、特洛伊木马程序链接和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进行欺诈。
诈骗未遂,以财物为目标,数额巨大的“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应当提起公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诈骗未遂)论处:1。发送5000多条欺诈信息或拨打5500多个欺诈电话;2.在互联网上发布欺诈信息,累计页面浏览量超过5000次。发生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10倍以上的,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30]
(1) 信用卡诈骗金额超过5000元,恶意透支超过5万元,属于“重大金额”,应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刑罚;
(2) 信用卡诈骗金额超过5万元,恶意透支超过50万元被视为“巨额”,可判处5至10年监禁;
(3) 信用卡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恶意透支500万元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6.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1][6]
(1) 敲诈勒索的价值为3000元人民币,这被视为“重大金额”(特殊情况下为50%),或者如果两年内发生三次敲诈勒索,将提起诉讼,刑期不超过三年。
(2) 敲诈勒索的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这是一个“巨额”(特殊情况下为80%(3-7)),刑期为三到十年。
(3) 敲诈勒索的价值为40万元,这是一个“特别大的数额”(特殊情况下为80%(3-7)),刑期超过十年。
特殊情况:(一)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 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3) 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4) 通过实施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威胁敲诈勒索;(5) 以黑恶势力为幌子进行敲诈勒索;(6) 利用或冒充政府官员、士兵、记者等特殊身份进行敲诈勒索;(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1][2]
(1) 对扣押价值1200元人民币的“重大数额”(特殊情况下为50%)或两年内三次的,应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2) 对于扣押和欺骗价值4万元的“巨额”(特殊情况为50%(3-10)),或造成严重伤害或自杀的人,刑期为3至10年。
(3) 扣押价值30万元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况占50%(3-10)),或导致死亡,可判处十年或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特殊情况:(一)因抢劫、抢劫、聚众斗殴受过刑事处罚的;(2) 因抢劫、抢夺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3) 一年内缉获三次以上;(4) 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扣押的;(5) 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进行扣押;(6) 扣押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婴幼儿、残疾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产;(7) 在医院扣押病人或其亲友的财产;(8) 抢抓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9)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在事件发生地抢夺;(10) 对他人造成轻伤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1][13][18]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隐瞒、隐瞒犯罪所得,获利数额达到5000元的。
2.因隐瞒、隐瞒行为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并实施隐瞒、隐瞒的。
(三)隐匿、隐瞒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
4.隐瞒或隐瞒妨碍及时查处上游犯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不可挽回损失的行为。
(五)有其他妨碍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隐瞒、隐瞒行为的。
6.明知是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转让、获取、代为出售或者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七)明知是非法狩猎而收购野生动物,数量达到50只的。
(八)在盗窃、抢劫、诈骗、扣押机动车过程中,明知有下列隐瞒、隐瞒行为之一的:(一)买卖、介绍出售、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偿债务的;(2) 拆卸、组装或装配;(3) 修改发动机编号和车辆识别码;(4) 改变车身颜色或车辆外观;(5) 提供或出售机动车原产地证明、车辆合格证、号牌等与机动车有关的证明、凭证;(6) 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原产地证书、车辆资质证书、号牌以及其他与机动车有关的证明、凭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一)隐匿或者隐瞒总价值十万元的;
(二)隐瞒、隐瞒十次,或者隐瞒三次,总价值五万元的;
掩饰、隐瞒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总价值5万元;
4.隐瞒、隐瞒妨碍上游犯罪及时查处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不可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隐瞒、隐瞒行为,严重阻碍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
(六)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而取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被转让、获取、代为出售或者隐瞒,造成违法所得5万元的;
(七)掩饰、隐瞒被盗、被抢、诈骗、扣押的机动车5辆,或者总价值50万元的。
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拒绝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II)
1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41]
有组织、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构成“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超过四小时,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设备、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攻击、侮辱、虐待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致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六)司法人员对不知道违法犯罪事实的个人实施非法拘禁的;
(七)对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11.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41]
(1) 基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论处,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捏造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或者财产分配方案,或者根据捏造的情况提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务文书;
(四)捏造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捏造事实而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起诉的;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 如果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上述第一项情形,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有第二项至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支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导致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超过100万元的;
(五)非法占用他人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捏造事实,致使他人因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被拘留、逮捕或者刑事起诉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42]
(1) 虚报税款超过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虚报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3) 虚领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13.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3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者因重大经营困难破产的;
(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50万元的,视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判处三年至七年。
通过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视为“盗窃”。
通过贿赂、欺诈、电子入侵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视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14.非法经营罪(支付资金、买卖外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35]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3.从事非法经营金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取得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受到刑事调查的;(2) 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受到行政处罚的;(3) 拒不透露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被盗资金无法追缴的;(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00万元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3.从事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有上述(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利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等方式,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定价、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支付人支付货币资金;(2) 非法为他人套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将单位银行结算账号转入个人账户提供服务的;(3)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的;(4) 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15.非法经营罪(高利贷)(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38]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以营利为目的超出经营范围,在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个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支出次数按一次计算。
(1) 如果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利率进行非法借贷行为,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
1.个人累计违法贷款2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违法贷款10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超过400万元的;
3.累计违规贷款对象50人以上的个人和累计违规贷款主体150人以上的单位;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刑罚:
1.个人累计违法贷款100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违法贷款50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金额超过40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超过2000万元的;
3.累计违规贷款对象250人以上的个人和累计违规贷款主体750人以上的单位;
4.在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中造成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个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的,不计入定罪量刑。
如果违法贷款数额、违法所得、违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认定为“情节较重”和“特别严重”:
(1) 两年内因非法放贷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2) 从事非法借贷活动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72%。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度”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对于黑恶势力非法放贷,可以按照相应数额和数量标准的50%确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认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标准;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则可以按照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40%确定。
16.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36]
(1) 依照下列法律规定组织国家考试作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聘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建筑专业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者地方监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级考试。
(2)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判处三至七年:
(一)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使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人以上实施诈骗的;
7.提供作弊设备50台以上;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严重情节。
任何人为考试作弊而非法出售或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或答案的人,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被视为“严重”,并被判处三至七年监禁: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使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30人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上述规定考试中涉及的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和其他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生在体育运动、体能测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与国家考试有关的其他体育活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犯罪时明知是他人提供兴奋剂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17.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37]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非法信息的广泛传播(以下情况之一):
1.导致传播200多个非法视频文件;
2.导致传播非法视频文件以外的2000多条非法信息的;
3.造成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不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的总量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4.导致向2000多个用户帐户传播非法信息;
5.通过社交网络传播非法信息,累计群组成员账号超过3000个或关注者账号超过30000个;
(六)导致违法信息实际点击量超过5万次的;
7.其他导致非法信息广泛传播的情况。
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1.导致500多条跟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
2.导致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0余条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泄露;
(三)造成超过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户信息泄露5万条以上的;
4.数量虽不符合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的总额达到相关数量标准;(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障碍、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中造成证据损失,属于“严重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贿赂罪案件造成证据损失的;
(二)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证据损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在刑事案件中多次造成证据损失的;
(四)对刑事诉讼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有其他严重情况”(以下情况之一):
1.未保留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或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
(二)两年内多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的;
4.导致信息网络服务和设施被用于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和日常生活;
(五)利用信息网络服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破坏国家机关在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的信息网络或者公共服务,严重影响生产和日常生活的;
7.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18.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被视为“严重”,应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建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建立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共有三个以上网站或者注册账号2000个以上;
3.建立一个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小组,成员总数在5人以上或账号总数在1000人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布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者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的:(一)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100条以上的;(2) 向2000多个用户帐户发送相关信息;(3) 向累计群组成员数超过3000人的分销群组发送相关信息;(4) 利用累计关注人数超过3万的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19.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37]
有下列情形之一,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刑罚:
1.向3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三)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协助信息网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被协助方所犯罪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因客观条件无法查证,但涉及的总金额超过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39]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刑罚:
1.该证券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总数的10%以上,且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操纵证券市场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总交易量的20%以上;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总交易量20%以上的;
(三)从事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造成证券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合并持仓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额持仓标准两倍的,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占用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500万元以上;
(五)执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同总交易量20%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金额达到同期证券期货合同申报总额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期货合约撤回申报占用保证金500多万元;
(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情节严重”论处,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二)收购方、重大资产重组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行为人虽经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操纵活动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受到刑事起诉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特定时期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为五年至十年:
1.该证券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总数的10%以上,且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操纵证券市场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总交易量的50%以上;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证券总交易量50%以上的;
(三)从事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导致证券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合并持仓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额持仓标准五倍的,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约总交易量的50%以上,占用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2500万元以上;
(五)执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达到同期期货合同总交易量50%以上的,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超过2500万元;
(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两次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但尚未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相关交易金额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21.利用未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40]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两年内三次以上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进行500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或者进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在10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通过出售或者间接出售非公开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刑事起诉的;
(三)两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法所得在500万元以上,证券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保证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超过1000万元的,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处5年至10年徒刑。
涉及两次以上使用非公开信息的交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尚未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相关交易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
22.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11]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烧毁15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5万元的;
4.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10人重伤或1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烧毁30多户,直接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五)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者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超过10公顷的特大火灾;
(六)伤亡、烧毁房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虽低于规定数额,但足以对生产、教学和日常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
2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3][25]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起公诉,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移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的职权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5.拒不报告或者谎报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令,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销毁与被执行人能力有关的重要证据,使用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
(七)拒绝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或者票证,或者拒绝搬出房屋、撤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导致无法执行判决、裁定;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制造噪音、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侮辱、围攻、拘留、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损毁、扣押执行案件材料、执行车辆等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执行文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起自诉案件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出申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执行责任人刑事责任的。
24.非法采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7]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量较大”,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非法采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二)非法采伐幼树100棵以上1000棵以下的;
(三)非法采伐竹子400株以上2000株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数量巨大”,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非法采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2.非法砍伐1000棵以上5000棵以下的幼树。
3.非法采伐竹类树木2000余株不满1万株,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被视为“数量特别大”,刑期为七年或七年以上:
(一)非法采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非法采伐幼树5000余株;
(三)非法采伐竹子一万余株或者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幼树是指胸径小于5厘米的树木。
25.森林砍伐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7]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量较大”,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砍伐树木十五立方米以上不满七十五立方米的;
2.超过750棵但低于4000棵幼树的过度砍伐;
(三)非法采伐竹子4000余株不满1万株,或者非法获利4万余元不满10万元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数量巨大”,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采伐林木超过75立方米的;
2.过度砍伐4000多棵幼树;
(三)非法采伐竹子一万余株或者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幼树是指胸径小于5厘米的树木。
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7]
(1)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或销售体积超过2立方米的珍贵树木或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或非法收购、运送、加工或出售5棵以上的珍贵树木,应视为“严重”,应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27.非法收购、运输、非法采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7]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非法或者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提起诉讼,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非法采伐或者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余棵的;
(二)非法采伐或者滥伐2立方米以上或者5棵珍贵树木的;
3、擅自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珍贵树木滥伐的;
(四)批准砍伐国家禁止砍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收购5000多棵明知是非法或不分青红皂白地砍伐的竹子被视为“严重犯罪”。
(2) 非法收购2万多棵明知是非法或不分青红皂白地砍伐的竹子被视为“特别严重的案件”,可判处3至7年监禁。
非法运输明知是非法砍伐或者滥伐的树木的,依照上述标准定罪处罚。
28.故意毁坏财产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7】【标准一】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损毁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正在生长的树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棵以上,或者造成树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定罪处罚。
(2) 如果毁坏的树木数量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不听劝阻或者破坏防护林、特殊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或者破坏60立方米树木或3000棵以上幼树,或者造成树木损失2万元以上,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29.扰乱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7】【标准一】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械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扰乱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扰乱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因打击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正在生长的树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棵以上,或达到数量的80%以上,不听劝阻或毁坏防护林、特殊用途林、自然保护区等情节严重,或造成树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扰乱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 毁坏的树木数量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损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或者损毁树木30立方米以上、幼树1500棵以上,或者造成树木损失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0.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1】【2013年寻衅闹事罪解释】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五年:
1.任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2)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 反复随意殴打他人;(4) 持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5) 任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多次追逐、拦截,侮辱、恐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 使用凶器追捕、拦截、侮辱或恐吓他人;(3) 追逐、拦截、侮辱、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 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或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
3.强求、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强求价值1000元以上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侵占价值2000元以上公私财产的;(2) 多次强求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强求或者随意损毁、占用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
(2) 聚众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28]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五年。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员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卖淫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并有容留、引导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超过五年
(一)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员或者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员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名以上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3)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32.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28]
(1) 通过招募、雇佣、聚集等方式管理、控制他人卖淫,并有三名以上卖淫人员的,以“组织他人卖淫”论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
(一)累计卖淫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
2.5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或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个人参与卖淫;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五)组织卖淫致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33.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28]
(1) 强迫他人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
(一)累计卖淫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
(二)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员或者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员卖淫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对被迫卖淫的人造成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34.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28]
(1)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协助招募、运送、培训三名以上人员,或者担任保镖、打手、记账员,发挥帮助作用的,应当提起公诉,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五至十年:
(一)招徕、输送卖淫女10人以上的;
(二)招嫖或者输送5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员或者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员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在境外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招募、运送、组织卖淫致人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六)其他严重情节。
35.特定行业单位的人员实施包庇罪(刑法第362条)[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向组织或者强迫卖淫犯罪集团举报的;
2.两年内沟通信息3次以上;
(三)一年内因举报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举报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不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逸,致使公安机关因取证困难查处犯罪行为、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3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6]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不超过三年:
1.出售或提供跟踪信息,供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跟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或财产信息50条以上;
4.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0条以上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不符合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金额超过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的一半;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或者接收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或者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牟利5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购买或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1][8][16]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为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毒品提供武装掩护;
(四)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5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200克以下鸦片、1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少量毒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犯罪”,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一)向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经营毒品的;
(二)在戒毒监督场所销售毒品的;
3.在校园内向学生出售毒品;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重症患者、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4)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1。存在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毒品累犯或者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以及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案件;(2)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卖毒品,在毒品犯罪中诱导、允许多人吸食毒品,在戒毒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犯职业罪、习惯罪、主罪;(3) 还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3.毒品数量接近死刑案件数量的实际标准(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案件数量实际标准的80%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于毒品),且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从全局考虑,不宜立即判处死刑。4.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标准,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5.运输毒品犯罪数量已达到实际判处死刑数量标准,且是主犯或毒枭、职业毒品罪犯、毒品累犯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以及以从事毒品运输为职业、多次运输毒品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人。6.贩毒犯罪数量明显超过实际死刑案件数量标准(通常是死刑案件数量实际标准的两倍或两倍以上或其他相当于毒品的数量),且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受指使或受雇参与贩毒犯罪的。
其他数量较大的药物:200克美沙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和其他苯丙胺类药物(不包括甲基苯丙胺)、20克吗啡、100克氯胺酮、25克芬太尼、40克甲基咔唑、2毫克二氢埃托啡、50克哌替啶(杜冷丁)、曲马多γ-400克羟基丁酸、1公斤大麻油,2公斤大麻树脂、3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雾、1公斤可待因、丁丙诺啡、10公斤三唑仑、甲喹酮、20公斤阿普唑仑、草叶、40公斤咖啡因、罂粟壳、50公斤巴比妥、苯巴比妥、安纳卡、尼马西泮、100公斤氯二氮卓、estazolam、地西泮、溴马西泮或其他大量药物。
“其他大量毒品”:1公斤美沙酮、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和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不包括甲基苯丙胺)、100克吗啡、500克氯胺酮、125克芬太尼、200克甲基咔唑、10毫克二氢埃托啡、250克哌替啶(杜冷丁)、曲马多γ-2公斤羟基丁酸、5公斤大麻油,10公斤大麻树脂、15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雾、5公斤可待因、丁丙诺啡、50公斤三唑仑、甲喹酮、100公斤阿普唑仑、草叶、200公斤咖啡因、罂粟壳、250公斤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尼马西泮、500公斤氯二氮卓、estazolam、地西泮、溴马西泮或其他大量药物。
38.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16]
(1) 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如上所述),刑期不超过三年。
(2) 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可判处三至七年徒刑
(一)在戒毒所或者监管机构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3) 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如上所述),刑期为七年或七年以上。
39.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1.允许多人同时吸食或注射毒品;
2.允许他人在两年内三次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因允许他人在两年内吸食、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允许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营利为目的,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16]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为掩饰犯罪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协助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3.协助获取虚假身份或身份证件;
4.以其他方式保护罪犯。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十年:
(一)依法应当判处被庇护的罪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三)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受庇护罪犯实施毒品犯罪进行调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41.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毒品赃物罪(刑法第349条)[16]
(1) 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为目的,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十年: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匿毒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匿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隐瞒、转移、隐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严重阻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罪犯毒品犯罪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没有严重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是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4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毒品、走私毒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16]
(1) 符合以下数量标准的人被视为“严重案件”(特殊情况下为50%),将被起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1.麻黄碱(麻黄碱)、伪麻黄碱(伪麻黄碱)、外消旋麻黄碱(外消旋麻黄碱):1公斤及以上,5公斤以下;
2.1重量大于2千克但小于10千克的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二氧苯基-2-丙酮和羟基亚胺;
3.3重量大于4千克但小于20千克的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碱)和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碱);
(四)乙酸酐重量在十公斤以上不满五十公斤的;
5、麻黄提取物、麻黄提取物粉末、辣椒素、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醇、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6.重量在50公斤以上250公斤以下的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邻氨基苯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七甲苯、丙酮、甲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重量一百公斤以上不满五百公斤者;
8.其他类似数量的药物。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七年:
1.有毒物质的数量超过上述最高数量标准,但低于最高数量标准的5倍;
2.符合上述数量标准,有上述3-6种特殊情况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刑期为七年或七年以上:
1.生产的药品数量是上述最高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
2.符合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数量标准,有3-6特殊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或携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毒品进出国(境),每种毒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但按照前款规定的注册数量和起诉数量的比例转化为一种制毒物质,并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一)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毒品受到刑事处罚的;(2) 二年内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走私毒品受到行政处罚的;(3) 组织五人以上同时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交易、运输、走私或非法生产毒品;(4) 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交易、运输或走私毒品;(5)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交易、运输或走私毒品;(6) 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 情节较重的其他情形。
43.非法种植药用植物罪(刑法第351条)[16]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五年: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
2.非法种植5 000株以上3万株以下的大麻植物;
(三)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1200平方米以下,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12000平方米以下未出苗的;
(四)非法种植大量其他毒品植物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
6.那些抵制根除的人。
(2) 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视为“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生产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不得起诉。
4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量较大”,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1.罂粟种子重量在50克以上,罂粟幼苗重量在5000株以上;
2.超过50公斤的大麻种子和超过50000株大麻幼苗;
3.含有大量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其他药物。
4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16]
(1)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使用、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怂恿、欺骗他人使用、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致使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使用、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46.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16]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量大”标准最低值的50%,但不符合“数量多”标准的;
(二)两年内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或者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精神药品的;
(二)非法提供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47.腐败罪(《刑法》第382条)[17]
(1) 如果金额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被认为是“相对较大的金额”。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他严重情节”,以三年以下刑罚提起公诉:
1.贪污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防疫、社会捐赠等专项资金和物资;
(二)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起诉的;
(四)将被盗资金、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五)拒不透露被盗款物下落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如果金额超过20万元,但低于300万元,则被视为“巨额”。如果数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20万元,并且出现上述六种情况之一,则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为三年至十年。
(3)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数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且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范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48.贿赂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17]
(1) 如果金额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被认为是“相对较大的金额”。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他严重情节”,以三年以下刑罚提起公诉:
(一)多次索取贿赂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寻求工作晋升或调整。
4.有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2-6)
(2) 如果金额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则被视为“巨额”。如果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并且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则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为三年至十年。
(3)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数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且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4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1条)[17]
(1) 如果金额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被认为是“相对较大的金额”。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他严重情节”,以三年以下刑罚提起公诉:
(一)多次索取贿赂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寻求工作晋升或调整。
4.有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2-6)
(2) 如果金额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则被视为“巨额”。如果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并且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则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为三年至七年。
(3)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七年以上刑罚
50.挪用公款(《刑法》第384条)[17]
(1) 从事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违法活动,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偿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者,视为“数额重大”,处5年以下刑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事非法活动的,视为“情节严重”,可判处五年以上刑罚:(一)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4) 其他严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事营利活动的,以“情节严重”论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一)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4) 其他严重情节。
(3) 从事非法活动金额300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活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视为“巨额”,不予退还,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51.贿赂罪(《刑法》第390条)[17]
(1) 如果受贿数额超过3万元,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判处五年以下刑罚;
1.贿赂三人或三人以上;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4.对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或非法活动;
5.贿赂司法人员,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五至十年:
1.行贿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有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官员行贿,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属于“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案件”,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
(一)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金额在2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且有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官员行贿,造成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52.贿赂有影响力的人罪(刑法第390-1条)[17]
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向有影响力的个人行贿,数额超过20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3.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1][17]
(1) 如果职务侵占金额超过6万元,则认为数额较大,并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五年。
(2) 贪污职务100万元以上的,被认为数额巨大,有期徒刑5年以上。
5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17]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
2.挪用我单位资金6万余元用于违法活动。
(2) 如果下列情况被视为“重大”,或者数额较大而不予退还,则应判处三至十年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400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从事营利活动;
2.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违法活动200万元以上。
5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17]
(1)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视为“数额重大”,应予起诉,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刑罚。
(2)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超过100万元,被视为“数额巨大”,可判处五年以上刑罚。
56.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17]
(1) 行贿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个人和行贿20万元以上的单位,被认为“数额较大”,将被起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2) 如果受贿金额超过200万元,则被视为“巨额”,刑期为三到十年。
57.玩忽职守致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19]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后果严重的,应被起诉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级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主体造成严重损毁或者损失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标准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标准服装100套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会徽服装100件(套)以上的;
(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000元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购买、销售仿制现行部队制式服装装备,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
59.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29]
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应当提起诉讼。
明知是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从事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0.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2]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三次以上交易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超过2000元;
(五)强迫他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或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撤出特定经营活动,并有多次行为,采取恶意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提起诉讼。
6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29]
违反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发重大动植疫情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疫区内非法处置易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防疫检疫需要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动植物产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运输、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或者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违禁物品逃避检疫,或者对允许入境的违禁物品未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发现有重大动植物疫情风险的动植物病虫害后,非法处置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造成进口动植物及产品损失的;
6.在一年内携带或交付《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盗窃、扣押、损毁、,或散布动植物检疫机关截获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62.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以上领导机关的一套以上车辆号牌或者三套以上其他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提供或者使用军队或者上级领导机关以外的车辆号牌,累计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
(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旗帜、服役标志或者其他军事标志共计一百个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为三年至七年:1。如果数量达到上述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二)非法提供或者使用军队或者上级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积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不利影响的。
63.拒绝军事征用罪或战争期间征用罪(刑法第381条)[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或者三次以上征用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或者征用的;
3.联系或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或征用;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或者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6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罪、群众性重大活动安全重大事故、危险货物事故罪、火灾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一款、第135条、第135-1条、第136条、第139条)[20]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性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论处,刑期为三年至七年: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5.强迫非法冒险经营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20]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以上刑罚: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6.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20]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论处,依法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20]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依法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造成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同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8.不报告或者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20]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导致事故后果升级,导致死亡人数增加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人数增加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增加100万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救援的:(一)决定不报告、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勾结有关人员不报告、拖延、谎报事件情况;(2)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擅离职守或隐匿;(3) 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藏匿或销毁死者尸体,或转移或藏匿伤者;(4) 销毁、伪造、隐瞒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和其他证据;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刑期为三至七年:
(一)造成事故后果扩大,造成死亡人数增加3人以上,或者重伤人数增加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增加500万元以上的;
2.使用暴力、胁迫、命令或其他手段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9.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15]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1.导致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
(二)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或者有传播或者流行风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用品、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损害患者健康”,刑期为三年至十年:
1.导致患者中度或以上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损害;
2.导致3名以上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
70.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19]
(1)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第三类文物属于“轻微犯罪”,将受到起诉,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刑罚。
如果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根据文物等级定罪处罚明显过轻或过重,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视为“较轻犯罪”。
(2)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不能确定文物等级,或者基于文物等级的处罚明显过轻或过重,走私文物价值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应判处5年至10年
(3)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属于“特别严重案件”,可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或无期徒刑;
如果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基于文物等级的处罚明显过轻或过重,走私文物价值超过100万元,则视为“特别严重案件”;
71.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19]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为三至十年:
(一)造成五处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对二级以上文物造成破坏的;
(三)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主体造成严重损毁或者损失的;
4.多次损毁或损毁多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严重情节。
72.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区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对名胜古迹造成严重破坏的;
2.多个景点和历史遗迹的重复破坏或破坏;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73.过失损坏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后果”,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五处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对二级以上文物造成破坏的;
(三)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主体造成严重损毁或者损失的。
74.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19]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刑期为五年至十年:
(一)二级以上文物的转售;
2.转售五处以上三级文物;
3、交易金额在25万元以上;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5.提供虚假(毒品)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7]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试验报告、药物临床实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不超过五年:
(一)在非临床药物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中故意使用虚假实验药物的;
2.隐瞒与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三)故意损毁药品原始非临床研究资料或者临床试验资料的;
4.编造药物的非临床研究数据或临床试验数据,如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试验数据,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在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两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同时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2) 有上述勒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6.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不超过三年:
1.影响航天器、飞机、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援和安全通信等公共安全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2.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或“伪基站”;3.在国家或省级重大赛事期间,在赛事场馆及周边地区使用“黑广播”或“伪基站”;4.同时使用三个以上的“黑广播”和“伪基站”;5.“黑广播”实测发射功率超过500瓦,或覆盖范围超过10公里;6.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卖淫、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总数超过5000条,或销毁发送信息数量记录;7.雇用或指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八)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九)因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两年内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并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的;10.其他严重情节。(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1。影响航天器、飞机、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援和安全通信等公共安全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或“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5.同时使用10个以上的“黑广播”和“伪基站”;6.“黑广播”实测发射功率超过3000瓦,或覆盖范围超过20公里;(七)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7.非法经营罪(干扰通信设备罪)(刑法第225条)[21]
非法生产和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刑期不超过五年: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台以上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刑罚。
7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5]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移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的职权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五)有执行能力而拒绝执行的其他严重情节。
有执行能力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因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严重案件”:(一)拒不报告或者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令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的;(2) 伪造、销毁与被执行人能力有关的重要证据,使用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3)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或者票证,或者拒不搬出房屋、撤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 伙同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5)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制造噪音、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6) 侮辱、围攻、拘留、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进行的;(7) 损毁、扣押执行案件材料、执行车辆等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执行文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79.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灌流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逃避监管的;
(六)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有前沿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伪造、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
(九)公私财产违法所得或者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十一)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断12小时以上的;
(十二)造成5亩以上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0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和20亩以上其他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棵以上的;
14.导致5000人以上的人员疏散或转移;
15.造成30人以上中毒的;
16.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伤残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
17.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伤残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损害的;
18.其他严重环境污染情况。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三)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以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
(四)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棵以上的;
(五)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破坏的;
(七)造成一万五千人以上人员疏散或者转移的;
8.导致100人以上中毒;
9.造成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
10.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中度伤残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损害的;
1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损害,并造成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和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损害;
12.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或严重残疾;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80.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22]
(1) 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标准第10项至第1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论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
(3) 具有上述环境污染犯罪十三种特别严重后果之一的,视为具有“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1.环境监理渎职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条)[22]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余万元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5亩以上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10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和20亩以上其他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
(四)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棵以上的;
(五)造成五千人以上人员疏散或者转移的;
6.造成30人以上中毒的;
7.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
8.造成至少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损害的;
9.其他严重环境污染情况。
8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22]
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迫、指使、煽动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修改参数或监测数据;
2.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行为。
83.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32]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走私武器弹药被视为“轻微犯罪”,应被判处三至七年徒刑: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或者其他非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支2支以上,但枪支5支以下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2500发以下,或者其他10发以上50发以下的子弹;
(三)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使用走私武器弹药实施犯罪的;
4.走私常规炮弹、手榴弹或60毫米以下各种口径的枪榴弹各少于5枚或总数少于5枚。
(2) 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刑罚: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射击子弹的枪支5支以上10支以下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最大数量,但不足最大数量的五倍的;
(三)走私60毫米以下各种口径常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共计5枚以上10枚以下,或者60毫米以上各种口径炮弹共计5枚以下的;
(四)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使用走私武器弹药实施犯罪的。
(3)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走私武器弹药被视为“极其严重”,刑期无限期: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5倍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者走私至少一枚破坏力大的非常规炮弹的;
(四)符合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数量标准,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使用走私武器弹药实施犯罪的。
走私枪支及其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是根据相应的枪支数量计算的,而非成套枪支则是根据每30支枪支计算的。
走私各种弹药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84.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32]
(1) 走私伪造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数量在200件以上2000件以下,被视为“轻微犯罪”,将被判处3至7年的刑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走私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刑罚:
1.走私金额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或者数量在2000件至2万件之间;
(二)走私货物的数量或者数量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有走私假币流入市场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走私假币被视为“极其严重”,刑期无限:
(一)走私数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数量超过两万件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符合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或者走私的假币流入市场的。
8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32]
(1) 走私不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或者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视为“轻微犯罪”,依法提起公诉,处五年以下刑罚。
(2) 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
(一)走私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不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已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的。
(3) 走私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案件”,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
(一)走私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二)项规定数量标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并且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以营利以外的纪念目的走私珍贵动物产品入境,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32][33]
(1)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25株以下,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数量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古生物化石10个以下,或者一般保护10个以上50个以下的古生物化石;
(三)走私1吨以上5吨以下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品,或者走私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毒物品;
(四)从境外疫区走私动植物及其制品,数量在5吨以上25吨以下,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危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物品,重量10吨以上50吨以下,或者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六)走私二手机动车、切割车、二手机电产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重量2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者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不符合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甲类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传播的。
8.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列入兴奋剂清单的物质,或其他人员以非法用于体育比赛为目的走私列入兴奋剂名单的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走私的;(2) 未成年运动员或残疾运动员使用或打算使用的;(3) 用于或打算用于国内或国际大型体育比赛;(4)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新增)
(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刑罚: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甲类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传播的。
8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32][33]
(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视为“重大逃缴应纳税款”,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刑期不超过三年。
(2) 偷税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以“偷税数额巨大”论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
(3) 偷税漏税数额超过250万元的,视为“偷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逃避应纳税额1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3) 以走私犯罪为目的向政府官员行贿;(4) 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进行走私;(5) 聚众阻挠打击走私。
走私兴奋剂清单所列物质的运动员或运动员的辅助人员,或为在体育比赛中非法使用目的走私兴奋剂清单中所列物质,且所涉物质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的其他人员,但是,在一年内逃避应纳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新增)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应纳税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监察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刑罚;逃避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8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32]
(1) 以营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视为“轻微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走私淫秽视频、DVD 50部以上100部以下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光盘一百条以上二百条以下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图书、杂志、美术画册一百份以上二百份以下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卡通图片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
(五)走私与上述数量相当的其他淫秽物品。
(2) 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不足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走私淫秽物品,超过第一款规定的最大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超过第一款指定的最大数量不到五倍,但是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应被视为“严重”,并有十年以上的监禁。
89.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32]
(1) 走私国家禁止的废物或国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废物,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严重案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刑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总量在1吨以上5吨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无害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总量在5吨以上25吨以下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总量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四)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走私废物被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可判处五年或五年以上刑罚: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符合前款规定标准,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装在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9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43]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主义组织罪定罪处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一)发起或者设立恐怖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负责组织及其日常运作的决策、指挥和管理;
(三)恐怖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成员实施恐怖活动的;
(四)其他组织或者主要恐怖组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一)聚众参加恐怖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组织;
(三)因参加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参加恐怖组织的;
(四)在恐怖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并发挥突出作用的;
5.积极协助组织或领导人在恐怖组织中实施组织或领导行动;
6.其他积极参与恐怖组织的情况。
(3) 参加恐怖组织,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人”,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91.协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1条)[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罚:
(一)为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恐怖训练的个人筹集或者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筹集、出售财产、转移资金等方式提供设备、运输、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
(二)通过宣传、招募、介绍、运输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培训招募人员;
(三)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通过协助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过境运输、住宿、伪造身份证件,或者担任向导、帮助侦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培训、运送恐怖活动人员;
(四)其他资助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组织招募、运送人员、恐怖活动、恐怖活动训练的案件。
92.为恐怖活动做准备(《刑法》第120-2条)[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罚:
(一)制造、购买、储存、运输致命武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性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恐怖活动的;
2.通过面对面授课、培训课程、训练营、论坛、组织听、看音视频资料,或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在线硬盘、即时通讯、通讯群、聊天室等网络平台和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的心理和身体训练,传授学习犯罪技能和方法或进行恐怖活动训练;
(三)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网络硬盘、即时通讯、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和应用服务联系境外恐怖组织和人员;
(四)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入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入境、出境的;
5.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规划或其他准备工作。
9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罪行(《刑法》第120-3条)[43]
有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分子罪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分发、分发和广播含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内容的书籍、报纸、手稿、图像或音频和视频材料;
2.设计、生产、生产、销售、租赁、运输、委托、交付、分发、展示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标识、标志、服装、旗帜、徽章、用具、纪念品等物品;
(三)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网络硬盘、即时通讯、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出版、张贴、复制、发送、播放、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报纸、手稿、图像或者音视频资料;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在线硬盘、即时通讯、通讯组、聊天室和其他网络平级和应用服务的建立、建立、运营和管理,故意允许或允许他人使用网络平台或网络应用服务发布恐怖或极端主义内容,尽管受到相关行政当局的处罚;
5.利用教学、讲座、口译、学习、婚丧嫁娶、纪念活动、集会和文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恐怖活动;
(六)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9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4条)[43]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刑罚:
(一)煽动、胁迫公众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吸烟自由的;
(二)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三)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四)煽动、胁迫群众抗拒人民政府的合法管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煽动、胁迫公众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人民币等国家法律文书的;
(六)煽动、胁迫群众将其他民族、信仰的人赶出居住地,或者干扰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
(七)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95.强制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象征的服装(《刑法》第120-5条)[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强制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的服装或者标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或者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装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含有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文字、符号、图形、标语、标志的服装或者标志;
3.其他强迫他人穿着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服装和标志的情况。
96.非法持有和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刑法第120-6条)[43]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的图书、报纸、手稿、图片、音像资料、服装、标识或者其他物品而持有,并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极端分子的物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一)二十种以上的图书或者出版物,或者五种以上的电子图书或者出版物;
2.100多份报纸或20份电子报纸;
3.100份以上的手稿或图像,或20份以上的电子手稿或图像或50万字以上的电子文档;
4.录音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0种以上,或者电子音像资料5种以上,电子音像资料20分钟以上;
5.20多件衣服和标志。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物品,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持有多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物品,因实施恐怖活动或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也可能被定罪和惩罚。
应累积多次非法持有的助长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未经处理物品的数量。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类型或形式,可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累计计算。
97.组织、利用帮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2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在该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恢复或者成立其他邪教组织;
(二)聚众包围、袭击、强占、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或者宗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欺骗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会员或者其他人的;
(六)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电台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
(七)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
(九)收取钱款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超过500件;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符合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一)传单、海报、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以上;(2) 超过250本书籍或出版物;(3) 超过250盒(张)的音频和视频产品,如音频和视频磁带;(4) 250多个标志和标记;(5) 100多种可移动存储介质,如CD、USB驱动器、存储卡和移动硬盘驱动器;(6) 超过50条横幅或横幅。
12.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通信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一)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以上,制作、传播50本以上电子图书、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500万字以上电子文件,或者制作、传播电子音像制品250分钟以上的;(2) 汇编和分发信息,并拨打1000多个电话;(3) 使用累计在线用户数超过1000人的聊天室,或使用累计群成员、关注者和其他账号数超过1000的分销群、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推广邪教;(4) 邪教信息的实际点击量和浏览量已超过5000次。
十三、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行为人能够在一审判决前真诚悔过,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并符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提起公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一)实施本解释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数量或者金额超过相应标准五分之一的行为;
(三)其他轻微情节。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过,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或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如果行为人被欺骗或胁迫加入邪教组织,则可能不被视为刑事犯罪。
(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特别严重案件”,刑期为七年或七年以上: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数量或者金额超过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标准5倍的行为;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能够在一审判决前真诚悔过,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并符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98.组织、利用帮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24]
(1)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的,处七年以上刑罚: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以下共涉及20多项收费。1998年和2000年,江西省公安、检察院和法律三个机关分别发布了两份文件,《关于确定我省九类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年)和《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分别规定了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于时间长,个人收费标准已经完全失效,但仍有20多项收费。尽管立案标准因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公诉标准规定(二)》相冲突而作废,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级由于后续没有任何新的标准,第三级规定中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情节严重”等数额和情节也已编制完毕,供您参考。如果有新的标准,请参考。
99.聚众抢劫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10]
(1)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从2000元起,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2) 群众哄抢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价5万元,可判3至10年不等。
100.贪污罪(《刑法》第270条)[10]
(1) 贪污数额较大的,从五千元起,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侵吞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刑期2至5年。
101.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12】【最高检2006年标准】
(1)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其服务的公司、企业类似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十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超过5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10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12][2006年最高检察官标准]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有关单位的;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103.过失签订、履行合同罪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2][最高检察官2006年标准]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最高不超过三年: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导致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有关单位;
(三)其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外贸经营的公司或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骗购或逃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起诉讼。
本条所称诈骗,是指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构成诈骗犯罪,并不是立案追诉的前提。
(2)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100多万元,可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104.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12][2006年最高检察官标准]
(1)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监察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导致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有关单位;
(三)其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105.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12]
(1) 如果个人合同诈骗金额超过2万元,单位筹款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则视为“重大金额”。该案件已提交起诉,刑期不超过三年。
(2) 对于“巨额”超过4万元的个人和单价超过20万元的单位,刑期为三到十年。
(3)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超过20万元,单位超过80万元,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诈骗2万元以上的个人和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个人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5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一)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情节严重;(2) 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3) 那些在各地实施犯罪并造成严重伤害的人;(4) 骗取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救灾、医疗物资等,造成严重后果的;(5) 侵占诈骗财产,导致无法返还诈骗财产的;(6) 利用诈骗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7) 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诈骗的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数额确定,合同标的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10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或者公司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12][标准2]
(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票面金额合计5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罚。
(2) “巨额”一词是指总面值为5万元或以上,刑期为三到十年。
107.逃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12】【标准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单笔交易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累计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依法提起公诉,刑期不低于五年。
(2) “数额重大”是指超过500万美元,而“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刑期为五年或五年以上:
(一)使用伪造证件或者编造虚假理由等恶意手段,欺骗主管部门或者银行进行外汇转移的;
2.因逃汇被外汇管理机构处罚,并经多次教育仍继续逃汇的。美元以外的外汇应折算为美元进行计算。
108.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12】【标准二】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超过2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个人“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刑期为5年至10年:(一)贿赂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2) 侵占贷款或利用贷款从事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3) 隐瞒贷款去向,逾期不还的;(4) 为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担保,逾期不还的;(5) 假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逾期不还的。
(3) “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元的个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一)以获取贷款为目的,贿赂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数额巨大的;(二)携贷款潜逃的;(三)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109.票据诈骗罪、财务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12】【标准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刑罚:
(一)个人从事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金额超过1万元的;
2.该单位从事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财务票据欺诈活动。
(2) 对于“巨额”5万元以上的个人和单价30万元以上单位,刑期为5年至10年。
(3)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超过10万元,单位超过100万元。,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110.信用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12】【标准二】
(1) 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文件、凭证的;
2.使用无效的信用证;
(三)骗取信用证的;
4.通过其他方式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
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是最低金额为1万元的个人,
(2) 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
(3) 从事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信用证诈骗活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111.证券欺诈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12】【标准二】
(1) 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一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刑期为5至10年。
(3)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超过20万元,刑期不超过10年。
112.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12】【标准二】
(1) 个人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超过一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个人将被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3) “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元的个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单位有保险诈骗行为,上述金额标准一般为个人标准的五倍。
113.拒缴税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条)【12】【标准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
2.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而拒绝纳税的;
3.聚众抗拒纳税;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纳税的。
(2)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
(一)影响税务机关或者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二)因抗拒税收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4.拒缴税款超过一万元的。
114.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12】【标准二】
(1) 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超过5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50万元或以上的“巨额”,可判处5年至10年的刑期;
(3) “数额特别巨大”达100多万元,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115.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12】【标准二】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最高不超过三年:
(一)从事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特别严重”一词主要指下列情形之一,刑期为三至七年:
1.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
2.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0万件(套)以上的;
3.假冒金额接近20万元或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接近10万件(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假冒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3) 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与个人健康有关的商品的商标
1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12】【标准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商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1.销售额超过5万元;
2.尚未出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
3.如果销售金额低于5万元,但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物总额超过15万元。
(2) “巨额”超过20万元,刑期为三到七年。
117.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12][标准2]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1.伪造、擅自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2万个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2.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五十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118.损害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2][标准2]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 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或产品声誉;
(二)致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行为人使用极其卑劣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2)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多次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3)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者的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1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12][标准1]
(1)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已经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医、化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一)造成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 造成重大生产损失5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3)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损失20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
120.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12】【标准二】
(1) 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票面金额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应当提起公诉,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2) “巨额”一词是指总面值为5万元或以上,刑期为三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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