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陌网友是自愿性交还是通过强奸?(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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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面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奸?(经典案例)
原公诉机关是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被告)冯某,男。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我目前被拘留在某个城市的一个拘留中心。
试验过程
2016年1月28日,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的案件。法院作出(2015)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2月6日,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冯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原被告冯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律批准,审查截止日期已延长两个月。审判现已结束。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冯某,名为“无所谓”,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认识后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冯某主动与李某聊起一个陌生人,并提出与李某见面。他们约定在某个城市的市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冯某将李某带到李家庄村支那社区自己的家中,两人在客厅里聊天。随后,冯某强行将李某的衣服从客厅沙发上取下,抚摸并亲吻李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李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和法庭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的身份证明、监控录像和视频说明、通话记录、,某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成)勘[2015]201号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聊天记录、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及辩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并对其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首先,被告人冯某和被害人是通过陌陌软件认识的。在见面之前,他们都是陌生人,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两人只见过面,没有提出性交;
其次,当受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反复指出他们不愿意与被告人冯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冯的行为是强奸时,被告人冯某没有反驳,只是说他“没有约束自己,什么都做了,你想做什么?”而且,被害人选择在与被告人冯某发生性关系后不久报警,可以看出,被告人冯某某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且这种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第三,只要强奸中的暴力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无法反抗或不知道如何反抗的状态,就不一定需要进行殴打或捆绑等严重威胁受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第四,被告人冯某声称,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他们使用了毒品,无法勃起。受害者用双手勃起,但受害者否认了这一点,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支持。
第五,现代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使公众能够快速浏览网页、复制和粘贴相关内容。受害者在短时间内键入300个关于强奸惩罚的单词是合理的。此外,被告人冯某事后为了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讨论了价格,不能证明被害人李某有预谋。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请求状态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理由是:
1.其与李某的性行为未违反被害人李某的主观意愿;
2.他没有对李进行任何暴力威胁;
3.受害者对强奸过程的描述与时间不符,但上诉人的描述与当时相符;
4.李某在与上诉人发生性行为时,未向上诉人表示不同意或不愿意。只有在冯某无法满足其对金钱的欲望时,他才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的分歧,以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
5.李某与其发生的性行为属于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辩护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案件,即使事实和证据没有改变,二审也不能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 对证据的判断和采纳必须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强奸案中的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往往只由被告的陈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一对一构成。简单地采纳受害者的陈述很容易导致冤枉无辜者。
以下几点无法解释:受害者首先明白被告的家庭是空的;受害者的衣服和身体没有受到任何损坏;为什么事发后,这名女子没有赶紧报警,而是要钱;为什么那个女人不大声呼救。我希望能为被告开脱罪责。
公诉人当庭意见: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没有情感基础,与被告人滥交也没有意思表示。被告的聊天记录证明,他们主要是想了解对方。案发前,被告主动邀请被害人,并多次邀请被害人。被害人和被告之间的会面是基于主观的理解意图,没有任何性交的暗示。该事件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强行与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根据常识,如果不是强奸,被告不会同意受害者的无理要求。受害者在电梯里擦拭的行为间接证明了他们的不情愿。被害人抵抗力强与否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衣服是否破损应认定为强奸罪。
我们医院已经确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名为“无所谓”的上诉人(原被告)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原被害人),并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冯某主动在陌陌上与李某聊天,并提出与李某见面。双方同意在冯某居住的某城区李家庄村**社区附近会面。13时许,李某乘坐出租车到达**小区门口附近。两人见面后,冯先生提议去自己家。李同意了,两人先是在客厅聊天,然后在客厅的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陌陌网友是自愿性交还是通过强奸?上述事实得到了以下证据的支持,并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
1.受理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18日17时左右收到“110”订单。
李某的报案材料(原被害人):2015年6月18日上午,冯某约我见面,但我一直没有答应。经过多次要求,我同意了。会议地点在李家庄的**社区。他说他只知道并交了朋友,所以我没有想太多,所以我同意了。我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去了他们家聊天,看电视,聊天很正常。我没有谈论这些事情,也没有任何感觉。聊了大约半个小时后,他开始四处走动并拥抱我。后来,他脱下我的衣服,把我推倒在沙发上,强迫我和他发生性关系。我拒绝合作,我哭了,我狠狠地推了他一把。他继续这样强迫我。毕竟,他是个男人,我只能哭。他无视我的感受,就这样做爱。之后,我哭着跑了出来,但他没有出来。后来,大约20分钟后,我发了一条信息威胁我,所以我无法承受打击,已经很难过了。
2.李某某询问笔录
(1) 李的第一次询问记录(2015年6月18日):2015年6月份17日凌晨2点左右,一个来自陌陌的名叫“冷漠”的男子通过陌陌添加了我。我们聊了一会儿,然后睡着了。后来,我们通过陌陌聊了大约两天。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这个男人主动和我聊天,说想和我见面聊天,但我说我不同意,我有其他事情要做,我需要稍后去购物。他说来找我。让我们互相了解,聊到下午1点左右。那个网名为“没关系”的男人问我你是否出去了,我说我出去了。他说你可以来李家庄找我,我答应了。与此同时,我们在街上留下了对方的电话号码,然后我从家里打车去了李家庄的**社区。当我接近**社区的入口处时,一个来自陌陌的叫“冷漠”的男人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那里,现在我就在社区入口处的对面。Momo的那个叫“冷漠”的男人问我你穿的一件黑色衬衫的事,我答应了。然后他走到我面前。那个陌生人穿着黄色T恤和浅蓝色牛仔裤,他对我说:“我们在我家坐吧。”我答应了,然后我跟着他来到了某个城市市区李家庄**社区的一个房间(我不记得那栋楼了),当时是下午2点左右。
进入房间后,我们坐在沙发上聊天看电视。聊了大约半个小时后,这个叫“冷漠”的陌生男子开始和我调情。他拥抱我,用力亲吻我的嘴和脸,并开始脱下我的衣服。这个奇怪的男人直接把我的半个袖子从腰上提起,把我的内衣(胸罩)一起脱了。我说你在做什么,我同意是为了聊天才过来的,如果你想这样做,我必须离开。他没有说话,继续脱下我的裤子。这个陌生男子一只手抓住我的手,把它们按在沙发上(我不记得是我的左手还是右手),另一只手直接脱下了我的裤子和内裤。我用双手推了他一下,但没有把他推开。就在这时,陌生男子站了起来,先脱下了半个袖子,然后脱下了裤子和内裤,我赶紧站起来,在他脱衣服的时候拿起我的衣服。就在这时,那个陌生人走了过来,从我手里抢走了我的衣服,并把它们扔到了一边。他用手把我推回到沙发上,并用身体压住我。他把手按在我的胳膊上,吻了吻我的嘴、脸和脖子。他用手触摸了我的胸部和下半身,然后来自Momo的一个叫“冷漠”的男人把他的生殖器插入了我的生殖器,大约5到6分钟后,这个陌生人向我的身体射精。然后,来自陌陌的那个叫“冷漠”的男人用纸擦拭生殖器,我也用卫生纸擦拭下半身。然后,我迅速穿上衣服,哭着跑了出去。离开社区后,我打车回家。回家后,Momo的一个叫“冷漠”的男人在Momo上和我聊天,问我什么意思。它应该有什么好处?我说我不想和他做这些事(发生性关系)。我就知道会是这样,所以我不会来看你。他说你想怎么解决,我说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我会报警的。你给了我2万元私人聊天费,还有3。我告诉我丈夫让他找到你,然后那个来自陌陌的叫“冷漠”的男人说我给你一万块钱解决。我说算了,我会报警的。然后,那个叫“冷漠”的男人威胁我说,你不会找到我,我会再找到你。我觉得有点害怕,觉得这个人不讲理,所以我打了110报警。
(2) 李的第二次询问记录(2015年6月19日):当一个叫“冷漠”的男人强行与我性交时,我用手推了推他的肩膀,哭着问他在做什么。他说他想聊一会儿,但他不理我,继续强迫我性交。我担心别人听到后会丢脸。毕竟我在他家,我无法保护自己。我处于弱势,我认为他很强壮。我担心他可能会对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当时我没有大喊大叫或寻求帮助。我想从对方那里得到2万元作为对我心理健康的补偿。此外,我不想把事情搞得更大,也不想让家人知道。我和对方有私人关系,也希望他们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3) 李某的第三次询问记录(2015年7月15日):我打车到**小区,然后冯某出来接我。我们两个人跟着他去了他的家。我们到达他家后,冯和我聊了一会儿,他给我倒了一杯酸奶。然后冯打开电视,我们一边在沙发上看电视一边聊天。我们看了大约40到50分钟的电视,然后冯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性交后,我没有呆在他家就离开了。在我和冯的性关系中,他没有任何无法勃起的经历。发生性关系后,我也没有向他索要500元。
(4) 李某的第四次询问记录(2015年8月18日):冯某和我认识后发生过性关系,但冯某没有和我谈过钱的事,我也没有向他要过500元。直到我们用手机聊天后,我们才谈到了钱的问题。我的衣服被冯强行脱掉,但当我脱下衣服时,它们并没有被撕裂。
(5) 一审二审证言:去他家是为了了解他。他说我们一起吃午饭,然后从他的房子下面走过。他说他会上去坐下,所以我去了他家。他没有强迫我。我去他家时问他妻子是否在家,我在去之前确认了她不在家。当我去他家时,我基本上确信他是唯一一个。我主动换了鞋,还提到看了四五十分钟的恐怖电影。在性交过程中,他什么也没说,没有威胁我,也没有对我使用暴力。
(6) 本次庭审证言:我是通过一次陌生人聊天认识冯某的。冯约了我好几次,但我不能说我没能见到他。这一切都是关于约会枪支的。我知道男人不是好人。那天下午我碰巧没什么事可做,就去了那里。我之前没有提到去冯家,但我到的时候才发现。当我性交时,我说我不想,我哭了,然后推了他。事件发生后,我立即离开了。
我自愿去冯家。他没有吓唬我,没有使用暴力,冯在性交时也没有使用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我之所以不敢反抗,也没有呼救,是因为他是个男人,在他的家庭里。
图3:李某和冯莫莫的聊天记录。
源自李的手机。2015年6月17日,李某通过“陌陌”认识了姓“冷漠”的冯某,并开始聊天。
聊天记录持续了两天,即2015年6月17日和18日,主要内容如下:
1、 事件发生前的聊天记录,时间段:2015年6月17日05:31-6月18日13:02
2015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原被告人冯某和李某在陌生人的街道上聊天。冯先生还向李先生求婚。中午12点20分,李先生回答说:“不,男人都是约会对象。”冯先生说:“什么,你和我见面的时候就认识了。”冯女士坚持想见李先生。18日晚10点及以后,李先生最初说:,“见面太尴尬了”和“两人都结婚了,见面不好。你没有说你在做什么,如果是坏人怎么办?”,“我想我答应过你,我是不是变成了一个轻浮的女人?”然后问道,“你结婚了吗?”冯回答说,“结束了。”李问,“你要去哪里?你在哪里?”同时告诉冯他的位置和联系电话。冯回答说:“李家庄**社区。”李回答冯,“你在家门口接我方便吗?你儿媳妇不方便……”冯告诉他,“没关系,我不怕你害怕的。过来。”李说,“当然当然,目前还不清楚,冯某告知妻子开车去河南玩后,李某主动问:“你找个地方,我直接找你。”冯某回答:“就在小区附近。”13时02分,李某回答说:“马上就到。”。
2、 事件后聊天记录,时间段:2015年6月18日14:53-20:01
2015年6月18日下午14点53分左右,李某在街上对冯某说:“你称之为强奸。”冯某说,“我没有克制自己。”李某说:”你认为我应该怎么做,冯某问:“我能做些什么让你原谅我,冯某回答说:“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没有说你不同意或反抗。现在你这样对待我。”。”“两万多一点,你能减少吗?”“一万可以吗?李拒绝了,并回答冯:“他五点后下班,回来和他一起走,然后写一个详细的流程。”。把证据留下来。
等等,坐下来”,“强奸是中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刑法理论上不存在隐私问题,也不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强奸妇女的家庭选择了所谓的“隐私”(即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金额以换取受害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签订了所谓的“私下协议”,受害人仍然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可以在不存在“私下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量刑时可以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但这只是酌定的情形,而不是法律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的情形。“你觉得你的一万还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吗?”冯回答,“我真的没想到你会这样对我。”“我为什么不给你一万,给你做个便条呢?”李问,“这是什么原因?”“债务是什么原因呢?”冯答,“你真的很高尚。如果你要我的钱,我必须写下这是和你性交的费用。”。
4.李某某、莫默个人动态
2015年7月18日提供。内容如下:
你能找到一个理解我、原谅我、宠爱我、爱我、照顾我、爱你的人吗?男人们。。。不要胡说八道。那些有默契的人优先考虑。。。”,“一个人来没关系,无聊得要死,你有人聊天吗?心情很复杂。
5、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龚(成)勘[2015]201号。证明犯罪现场位于李家庄**社区6号楼第十单元东湖客厅沙发上。
6.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描述。2015年6月18日,被告和受害人李先生于12:58左右进入**社区6号楼第二单元10层东室。受害人李某于当日14时29分左右进入电梯,按下一楼的按钮,刷了几次头发,用手擦了几次脸,然后戴上了太阳镜。他打开包,拿出一张纸巾,擦了几眼和脸,然后走出电梯。
7.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冯某和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6月18日12时29分、13时01分和13时06分左右先后打了三通电话,并于当天17时23分和17时41分左右分别打了两通电话。
8.鉴定笔录、照片,并提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2015年6月18日,在某城市市区李家庄**社区第六单元第二单元以东,李确认冯为强奸他的男子的证据。
9、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证明,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冯某的尿样经刑警大队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
10.戒律材料。被告人冯某因提供赌博条件,于2013年1月11日被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罚款200元的证据。
11、上诉人(原被告)冯某供述
与网友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被告冯某的第一份讯问笔录(2015年7月8日):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我在陌陌网上看到了李某,于是主动与她聊天。聊了一会儿之后,我发现我和她很亲近。快到中午时,她问我有没有吃东西,我说没有,但出于礼貌,我问她有没有吃。她说她不吃东西,所以我邀请她在我家附近吃饭,然后我给对方留了电话号码,并告诉了她我的地址。大约5分钟后,她乘坐出租车来到我所在社区的入口处。她让我在陌陌上的小区门口接她,然后我下楼去接她。把她接走后,我们一起去了我家。到达我家后,我们坐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她说她喜欢看恐怖电影,所以我找了一部恐怖电影给她看,我们只是看了一会儿聊。在谈话中,我还问她尺码是多少,这个女人的尺码是A还是D,她说D,我问她穿多大,她说C,我问她的体重和腰围。她说她体重约140磅,我不知道她的腰围。我还问她怎么买衣服和裤子。她说她想买,所以她让我测量她的腰围。我走过去拥抱了她,她也拥抱了我,所以我开始吻她,她吻了我,然后我们躺在沙发上,互相亲吻。然后我把手伸进她的上衣,解开她的胸罩,把上衣和胸罩一起脱了。我把衣服和胸罩放在沙发上,脱下她的上衣后,我去脱她的裤子。因为她坐着时不能轻易脱下,所以她脱下了自己的裤子和内衣,我也脱下了我自己的衣服和裤子。脱下衣服后,我看到她的内裤上有一个垫子,我害怕垫子上的分泌物会擦到沙发上。所以我把她的内裤叠好,放在旁边的沙发上。我拥抱她,把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她就在阴道下面。我在她身上,她抱着我。把我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几分钟后,我们换了位置。我坐在沙发上,而她坐在我身上,我们这样做了几次,我感到不舒服,然后我们又换了位置。她半躺在沙发上,而我则站在地上。她抬起腿,我把她的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她的腿靠在我的肩膀上,大约射精1-2分钟后,我向她的阴道射精。我射精后,她让我不要害怕怀孕,我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不能生孩子。她说如果我想要一个该怎么办,我说我会娶她回家。我们一边用卫生纸擦拭下半身一边聊天。我捡起我擦过的纸巾和她扔在地上的纸巾,把它们扔进了垃圾桶。我坐在沙发上抽烟,她开始穿衣服。她说她想和朋友一起去购物,我说现在几点了。这么热的天你在街上做什么?她穿好衣服后,向我要了500元,我给了她200元。她问我她值200元吗,我说如果你愿意,你可以拿走。然后她拿走了200元,拿着包和眼镜,愤怒地打开门离开了。她离开后,我开始穿衣服。大约十分钟后,她在陌陌上给我发了一条信息,说我强奸了她,她想报警。我问她想做什么,她说她想报告我强奸了她,我的精液在她的垫子上。我想测试她想做什么,只要问她想如何处理这件事,她问我想做什么。我说是否有办法在不报警的情况下处理它。她说不报警是可以的,并要求我给她2万元。如果没有,她会报警,让她丈夫来找我。当时我认为这是有计划的勒索,所以我和她协商。我说如果2万太多了,这会是一个低价格吗?我说5000元,但她说她不在乎这几千元,我说我卡里只有12000元,所以我给了她10000元。她拒绝了,我们反复讨论价格。她让我给她1万元现金,并给了她一张收据,但没有欠条。相反,我不得不写下我欠她一万元的原因。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讨论,我转过脸来很生气,因为她让我写一张关于这件事的纸条。我斥责她想勒索,必须找到合适的人,不要坚持要为10000现金做笔记,但她在17点后报警。
李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我没有威胁她,没有对她使用暴力,也没有恐吓她。我没有明确表示要在陌陌上和她发生性关系,但他们之间有暗示。她问我妻子是否在家,我怎么敢让她来我家。我告诉她,我妻子不在家,我一个人,每个人都说Momo是一个“约会工具”。我以为这是一个孤独的男人和一个不认识的寡妇,住在同一个房间可能会导致性关系。
(2) 被告冯第二次审问记录(2015年7月9日):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Momo上认识的一名女子在我的家中性交,家在某市区**社区6号楼第二单元10层。当我和这个女人性交时,我没有威胁、恐吓或殴打她,她是自愿的。
(3) 被告人冯某第三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14日):案发当天,李某到我家附近楼下接她。如果我找不到她,我就打电话给她。我见到她之后,李在乌龙水下车。我和李从乌龙水到我家大约花了10分钟。当我们回到家时,我给李倒了一杯牛奶。然后李说他想看一部恐怖电影,所以我找了一部电影(我忘了具体的名字)。我们聊了大约半个小时,一起看了一场电影,然后我们开始接吻和性交,但在性交过程中,我的生殖器无法直立,所以李用手抚摸我。直到我再次勃起,我们才开始再次做爱。最后,在我们做爱之后,李离开了。因为那天李来之前我抽了“冰”,这使我无法勃起。当我去公安机关时,我不敢说我在吸毒,因为我害怕他们会处理我。因此,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讯中,我没有提到我在与李某性交时不能勃起。
(4) 被告人冯某第四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15日):2015年6月中旬(与李某性交当天)上午,我独自一人在某市**小区吸食“冰毒”。我在和李发生性关系的前一天晚上开始吸烟,因为那两天我心情不好,我妻子很生气,因为我和其他女人在一个陌生人身上聊天。那天晚上,我吃了两口“冰毒”,吃了之后不想吃也不想睡。我使用的毒品是从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女人那里获得的(Momo)。我用吸管和塑料瓶通过热抽吸吸入“冰毒”,吸毒工具被扔进了社区的垃圾桶。我开始吸毒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已经十多天了。在过去的十天里,我每天都在服药。我以为是因为服用了药物,我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因此,2015年7月8日,当公安机关在我的尿液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时,我声称这是由于我服用了治疗心肌炎、扩张性心脏病和心力衰竭的药物。为了证明我没有强奸李,当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主动提出。因此,在公安机关第三次讯问中,我承认在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当天使用了毒品。
(5) 被告人冯某第五次讯问笔录(2015年7月24日):2015年6月中旬,我在某城区**小区的家中与在陌陌上认识的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当时,李的外套是一件宽松的网纱大V领衣服,里面有一件低胸背心,全是黑色的。穿着带松紧带的宽裤子,特别是宽的,孔雀绿或紫色的,我记不清了。一双带扣到小腿的凉鞋,鞋跟特别厚。她进我家时应该换鞋子,因为我记得她离开时在鞋柜旁换了鞋子。当时,李半躺着,半坐着。我把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她仍然坐在屁股上。我脱不下来,所以她自己脱了。
2016年1月13日,一审被告人冯某陈述:我通过陌陌聊天时,看到李某发了一条公开信息,说他晚上11点要去散步。我看到后,就和他聊了起来。我相信网上聊天就是见朋友。见面是正常的,见面的目的是交朋友。交朋友的目的是为了性交。事件发生后,李联系了我,说我在强奸。为了测试她,我回答说我没有控制自己。事情发生时,是我把李的衬衫和裤子脱到膝盖,然后她自己也脱了。在这个过程中,李没有反抗。每个人都是成年人,如果她不想,那就不会发生。恋爱结束后,大约十分钟后,李离开了我的房间。当时,李说他想和一个朋友一起去街上买500元,但我没有穿衣服,桌子上有200元,所以她把它拿走了。当我们聊天时,我们甚至拿她的尺寸开玩笑。我从未使用过暴力。李在我家只呆了3个小时,保护弱势群体是正确的,但不能以此作为非法目的的依据。当时,李女士直接穿上内衣,没有擦。她自己脱下裤子,在电梯里。这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擦眼泪。如果是擦汗呢?李说我把她按在沙发上是不真实的,因为在那段时间里,我吸毒成瘾,无法勃起。是李用双手让我勃起的。
2016年12月5日,一审被告人冯某陈述:我给陌陌添加了几个人,但李某发信息后我才添加了她。我认为陌陌是一个用来聊天和进行性关系的软件。在李发信息说我强奸了她之后,我认为这是一个骗局,想放松一下。让我们看看她对我做了什么,她会说什么,以达到向我要钱的目的。所以当我回复她时,我没有克制自己。李女士说,如果她给了钱,她就不会报警了。
李主动和我一起回家。在交谈中,我们谈论了一些关于她的腰围的事情。当我问她腰围是多少时,她说她不知道,并让我自己测量。所以我拥抱了她,她没有推开我。我没有威胁或攻击过李,甚至没有大声说话。
8.本次庭审陈述:与之前相同。
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分析如下:
陌陌网友是自愿性交还是通过强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和李某(原审被害人)均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上诉人冯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违反李某的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1.李某在本案中的多次供述和冯某多次供述的稳定内容证明,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也没有使用其他手段使李某无法抵抗、害怕抵抗或没有抵抗意识。也不存在冯在李不知情或不抵抗的情况下趁机通奸的情况。
2.这违背了李的意愿吗。
首先,根据对他们聊天记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他们的聊天记录已被调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他们当时的真实心理。在发送之前,两人对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只见面了一天。当上诉人冯某要求与李某见面时,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然而,尽管冯一再提出要求,他还是同意了会面要求,并打车赴约。冯某提出要去他家做客后,李某确认只有冯某在,但还是答应了,并和他一起去了冯某家。因此,李某与冯某见面,并自愿前往冯某家,不存在强迫行为。事件发生后的聊天记录反映出李某不愿意,但不能推断他在性交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两人在性交过程中的言行分析:李某陈述了自己的不情愿,但在性交中没有表现出任何明显的抗拒或其他行为。当时是中午1点左右,他的邻居下班后都在家,但他没有呼救。他对没有呼救的解释是,冯是一名男性,也在家里,这也很难说服。从冯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李某不仅愿意,而且愿意配合。双方都有自己的意见,目前还不能确定这是否违反了李勇浩的意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李某(原审被害人)均承认其发生性交的事实,证明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李某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道如何抗拒。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在李某不知情或不抵抗的情况下趁机通奸的情况。尽管李某表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并曾哭着推搡上诉人,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因此,上诉人冯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否违反李某的意愿,不能根据上述证据确定。上诉人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将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
1、 撤销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
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
这一判决是最终判决。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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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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