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毒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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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毒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括下列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二条) ; 非法持有毒品(第三条) ; 窝藏毒品犯罪(第四条第一款) ;窝藏毒品、毒品赃物罪(第四条第一款) ; 隐瞒、隐瞒毒品赃物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 ; 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 ; 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第六条) ; 诱骗、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 ;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第七条第二款) ; 允许他人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罪(第九条)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毒品走私是指明知毒品是毒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毒品进入国家(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个人非法购买、进口毒品,或者在内陆水域、领海运输、购买、销售毒品的,依照走私毒品罪处罚。非法毒品贸易是指明知而贩卖或非法购买毒品以进行贩运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毒品是毒品,通过运输、邮寄、使用他人或者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制毒是指从原植物中非法提取、化学加工、制备药品的行为。
这次犯罪是选择性指控。任何人实施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毒品的行为之一,应被定罪。任何人实施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行为,如运输或销售海洛因,应被视为运输或销售毒品,不应同时受到惩罚。
运输、销售同一批次药品,不得重复计算药品数量; 不计算同一批次药品的,计算累计药品数量。
通过中间人介绍毒品买卖的,不论是否有利可图,都应当作为非法毒品贸易犯罪的共犯处罚。
走私毒品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毒品和其他走私犯罪的构成,分别定罪处罚。
3、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照《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故意持有大量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持有、携带、隐藏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200克以上的鸦片、1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其他大量毒品构成本罪。
根据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确定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是为了走私、贩运、运输或者窝藏毒品,构成本罪。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应当确立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
4、窝藏毒品犯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犯罪,是指明知毒品犯罪分子是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掩盖其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其隐瞒犯罪证据,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关于收容毒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的,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窝藏毒品、毒品赃物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品赃物罪,是指明知故犯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
《关于窝藏毒品和毒品赃物罪的决定》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补充。因此,窝藏毒品、毒品赃物的,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6、隐瞒或者隐瞒毒品赃物性质、来源的犯罪
根据该决定第4条第1款,隐瞒或者隐瞒毒品赃物的性质和来源的犯罪,是指故意隐瞒通过转让或者投资等金融机构销售毒品所得货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或者故意隐瞒司法机关意图销售毒品所得货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该罪与藏匿毒品、赃物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隐瞒财产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不在于隐瞒财产本身。
7、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中国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乙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常用的其他化学物质进出境的行为。
为非法运输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明知故犯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上述物品的,作为非法运输或者携带毒品进出境罪的共犯处罚。
8、非法种植药用植物罪
《决定》第六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是指明知大量种植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植物,或者经公安机关加工种植,或者拒不根除的行为。
向知悉非法种植药用植物的人出售大量药用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药用植物罪论处。
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与制毒罪的区分。前者是指种植药用植物的行为,后者是指从药用植物中加工、提炼、制造药物的行为。
非法种植大量原药材,以原药材为原料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大量毒品作物,从事其他毒品生产活动的,依照非法种植毒品作物罪、制毒罪定罪处罚。
诱骗、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诱导、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增进他人吸毒或者注射毒品后的感情,诱导、教唆他人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使用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手段诱使他人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次犯罪是选择性指控。诱导、教唆、欺骗他人使用、注射毒品的,依法定罪。实施其中两项以上行为的,列为一罪,不得加重处罚。
被诱骗、教唆或欺骗的人在服用或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强迫他人吸毒罪
《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迫使用或注射毒品的人是否上瘾并不影响这一罪行的确立。
11、允许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
《决定》第九条规定,允许他人吸食、贩卖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他人销售毒品的行为。
允许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人数和频率以及出售毒品的数量并不影响这一罪行的确立,但应被视为一种量刑情节。未经处理而实施本罪的,累计计算销售毒品数量。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
依照《决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是指依法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单位和人员,故意提供给吸毒者或者注射吸毒者的行为。
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那些使用或注射毒品的人。如果另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是毒品犯罪分子,并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则构成有关毒品犯罪的共犯。
13、《决定》第11条第2款的适用
《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犯有《决定》规定的罪行的,从重处罚。依照《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犯有《决定》规定的罪行的,不论是否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14、《决定》第12条的适用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非法所得”是指通过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合法或者非法手段取得的一切所得。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收一切用于犯罪活动的财产”,是对《刑法》第六十条的修改和补充。对执行本决定后判决的毒品犯罪案件,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没收犯罪所用财产,但不限于没收“犯罪所用个人财产”。
15、《决定》第14条的适用
《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决定》规定的犯罪后,经司法机关(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查处,举报或者揭露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包括共犯)的犯罪事实,或者为侦查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包括共犯)有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
没有前述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自首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十六)未满十四周岁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属於《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利用、教唆、胁迫、欺骗参与上述毒品犯罪活动,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17、假药犯罪的定性分析
明知故犯冒充、销售假药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不知情的,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稀释精制毒品并将其出售,或者如果当地加工的毒品由于提取不纯而含有更多的杂质,无论存在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它们含有毒品,就应被认定为毒品犯罪。
18、毒品犯罪共犯处罚原则
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集团犯罪的毒品犯罪总数和其他犯罪事实确定和处罚。
共同毒品犯罪的主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参与的毒品数量及其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和处罚。
19、缉获毒品的鉴定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
含量超过25% 的海洛因可被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意义内的海洛因。如果含量低于25% ,则应转化为含量为25% 的海洛因。
如对药品鉴定结论有疑问,应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0、毒品犯罪案件司法文书编写中的法律规定引用
考虑到《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非法毒品贸易的规定以及《关于严惩走私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关于毒品走私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因此,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后判决的案件,司法文件不再引用上述法律规定,而应当直接引用《决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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