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39 浏览:18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10月16日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



1、 总体要求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在中国公民中招募和从事赌博的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阻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各类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的黑灰产业推动了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转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根据跨境赌博犯罪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识别赌博犯罪,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2、 论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1)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投资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赌博的;
(二)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委派或聘用,组织、拉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拉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公民到境外博彩,从赌场获取费用或其他利益;
(四)在境外赌场租用赌厅、赌桌,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赌博;
5.其他组织或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过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博资金、设置赌博方式等方式在境外赌博的。
通过在境外赌场开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境外赌博提供金融担保服务的,按“开设赌场”论处。
(2)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一)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接受投注;
2.建立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并将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三)购买、出租赌博网站或者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的利润分享;
(五)担任赌博网站或者申请代理,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组织。
(3) 组织、拉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赌博,并从参与者那里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4) 跨境赌博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数额标准参照《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事项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 论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1) 以开设赌场罪为目的,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罪行分别处罚。应当依法严惩犯罪集团的组织、指挥员、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2) 明知他人有开设赌场罪,而为其提供场所、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3) 明知是赌博网站或应用程序的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投放、会员开发、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2.代理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开发玩家、会员和下线。
代理同一赌博网站或应用程序,没有任何层级关系或故意接触,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受雇于赌场从事接送参与者、观看比赛、发卡、交换筹码、发送促销广告等活动的个人,以及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工作人员,可能不负刑事责任,除从赌场、赌博网站和应用程序中参与利润分享或收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外,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论跨境赌博相关犯罪的认定
(1) 使用专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导他人参与赌博,人为控制赌博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网上开设赌场,控制赌博游戏的输赢,或者无法提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些参与者的利润和提款并不影响欺诈犯罪的认定。
(2) 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官员提供资金参与赌博等方式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当依法并结合受贿罪予以处罚。
(3) 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家(边)界、偷越国边境等犯罪的,依法以数罪并罚。
(4) 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取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产、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数罪并罚。
(5) 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也构成非法经营、妨碍信用卡管理、盗窃、贿赂、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等犯罪,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的。,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也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实施赌博犯罪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的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5、 跨境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与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于赌博的钱、换取筹码的钱以及通过赌博赚取的钱都属于赌资。
如果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可以根据开设赌场的人控制的账户中的实际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确定赌资数额;如果无法进行统计,则可以确定被核实的参与者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
直接或间接用资金换取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和其他虚拟物品,并将其用作下注筹码的,应根据购买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确定赌博金额。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说明开设赌场罪中主要用于接收和转移赌资的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来源,则可以认定为赌资。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列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赌资、赌博器材以及其他涉案财产和孳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对赌博犯罪分子的赌博违法所得、赌博器材和专门用于赌博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 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1) 跨境赌博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较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地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发生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的网络服务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和赌徒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协助的地方。
(2) 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初步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争议应当按照便于调查犯罪事实和便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联合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境外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联合调查:
(一)一人实施多项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有直接关联,办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4) 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共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确定管辖的跨境赌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一般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7、 论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判断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应当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裁判。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提取、固定、转移、展示,审查电子证据的裁判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和裁判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2)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件。
(3) 根据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公安机关应就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要求由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察合作机制或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海外证据材料的羁押移交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境外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中央外交机关或者其在所在国授权机关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证据或认证,就不能用作证据。
来自境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经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8、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跨境赌博犯罪中的适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跨境赌博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于从事跨境赌博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应在全面了解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并注意适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等财产处置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剥夺被告人犯罪的能力。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跨境赌博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具有本国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
(三)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四)组织、拉拢、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跨境赌博犯罪的;
(五)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赌博活动致一人以上死亡、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严重后果的;
7.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赌博;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2) 一般情况下,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不适用于赌资数额较大的重大犯罪分子、共同犯罪分子、因赌博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应当加大对赌博犯罪被告人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被告人处以罚款时,应当根据其在赌博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赌资、违法所得等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4)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重要证据,对重大跨境赌博犯罪的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经核实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宽处理。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