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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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通字[2000]30号,2000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划分规定〉的通知》(公安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境)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备案标准
(1) 组织他人非法跨越国(边)境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案件:
(1) 组织20-49人同时非法越过国(边)境;
(2) 组织他人非法跨越国(边)境3-4次;
(3) 对组织人员造成1-2人重伤;
(4) 剥夺或限制有组织个人的人身自由;
(5) 通过暴力或威胁抗拒检查;
(6)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7)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特别严重案件:
(1) 组织50多人同时非法越过国(边)境;
(2) 组织他人非法跨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 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有组织人员死亡的;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5)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2) 骗取出境证件诈骗案
一、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备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供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骗取出境证件列为重大案件:
(1) 欺诈获取5-19份出境文件;
(2) 为非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4)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骗取出境证件的,属于特别严重案件:
(1) 骗取20份或20份以上出境文件;
(2)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3)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3) 提供伪造或变造出入境证件的案件
1.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备注)和其他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调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视为重大案件:
(1) 向他人提供伪造或变造的5-19份出入境证件;
(2) 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4)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3.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案件:
(1) 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份以上;
(2)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3)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4) 出售出入境证件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出售出入境证件列为重大案件:
(1) 出售5-19份入境和出境文件;
(2) 向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4)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买卖出入境证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1) 出售20份以上的出入境证件;
(2)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3)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案件:
(1) 一次运送20-49名非法越境者;
(2) 运送他人非法越境3-4次;
(3) 使用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简陋、破旧、报废、通风不良的船舶或车辆,将他人非法运送过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 违法所得5万元至20万元;
(5) 造成被运输人员1-2人重伤;
(6) 通过暴力或威胁抗拒检查;
(7)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3.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案件:
(1) 一次运送50多人非法越境;
(2) 运送他人非法越过国(边)境5次以上的;
(3) 造成至少3人重伤或至少1人死亡;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5)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6) 非法越境案件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偷越国(边)境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三次以上偷越国(边)境,经反复教育拒不改变的;
(2) 实施违法行为后非法跨越国(边)境的;
(3) 在非法跨越国家(边界)边界时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
(4) 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不利影响的;
(5)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2.非法跨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大案件:
(1) 为逃避惩罚而非法跨越国家(边界)边界的人员;
(2) 以走私、贩毒和其他犯罪为目的非法跨越国(边)境的;
(3)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7) 边界标志和标记的销毁
1.使用盗窃、破坏、拆除、掩埋或移动等方法破坏国界标志或木桩的,应立案调查。
2.损坏三个或三个以上界碑或标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重大案件。
(8)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破坏
1.使用盗窃、拆除、损毁、涂改、移动、掩埋等方法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丧失原有功能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三个或三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或造成永久性测量标记严重损坏等严重后果的,应列为重大案件。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组织、运送的人员实施杀害、伤害、强奸、贩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实施杀害、打伤、强奸、拐卖检查人员等犯罪行为,应当与杀人、伤害、强暴、,或贩运。
对外币违法所得,应当将违法所得按照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单独计算或者合计计算。
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括该数字。
2、 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1) 《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界、偷越国、损毁界碑、木桩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管辖。上述案件发生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仅限于地市行政区),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管辖骗取出境证件、提供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和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案件。
(2) 边防大队、刑侦部门在县(市)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根据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的具体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部门、海警支队负责侦查妨碍国(边)境管理的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群体犯罪和下级单位侦查困难的刑事案件。其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和刑事侦查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指挥侦查妨碍国(边)境管理的跨地区犯罪。
(3) 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阻碍边境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大队。阻碍边境管理人员的户口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办案单位应当通知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3、 案件处理协作
(1)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在边境管理地区和沿海地区发现边防部门管辖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线索或者接到公民举报、检举、控告的,应当先验收后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处理;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现妨碍国(边)境管理的刑事案件线索,或者接到公民举报、检举、控告的,也应当先行受理,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2) 组织单位已依法立案调查的,配合单位应当从大局出发,无条件配合;举报的犯罪线索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提供线索的一方。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侦查工作,由省、区,或市公安机关从便于整个案件侦查的角度,深入挖掘组织者,扩大调查结果。特别严重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由公安部边境管理局和刑事侦查局组织协调侦查。
4、 案件处理
(1) 阻碍国(边)境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 如果阻碍边境管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 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罚没款,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财政部用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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