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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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专门问题、帮助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健全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1、 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
(2) 工作原则和目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就要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在行业内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促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科学、标准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要进一步加强质量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钱、人、假”鉴定、“多、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有效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利、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进一步的作用。
2、 改革措施
(1)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
1.明确行业党建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职能履行行业党建工作职责,将业务与党建紧密结合,加强党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司法部政治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2.落实党建工作要求。根据党章和规定,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和鉴定机构在2021 6月底前修订完善章程或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融入协会章程、工作制度和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四个同步”要求,推动在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时,及时设立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党组织;在批准司法鉴定人执业时,推动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向党组织关系转移;在进行实践检查和评估评估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是机构层面评估、评估师实践评估和行业评估的重要依据。(司法部政治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各类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3.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根据该组织的特点,在组织内建立分支机构的原则是分类实施,并确保到2021年底,该行业党组织全面覆盖。理顺党员的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不在机构党组织内的党员,应当按照“一方属于并参与多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机构党组织生活。坚持政治标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探索不同类型机构党建工作方法和方法,科学精准加强行业党建,努力营造行业党建良好氛围。(司法部政治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类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
4.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组织政治领导作用,建立党组织在机构决策和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推动机构管理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明确党组织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政治守门人作用。开展“党员先锋阵地”和“党建示范点”创建,强化党员意识,加强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司法部政治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
(2) 加强鉴定机构建设
5.优化组织布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地方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既满足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需求,又避免无序竞争。(各司法厅/局)
6.改善发展格局。鼓励和引导评估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实现规模发展,规范小微机构整合,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格局,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以高质量、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以专业化、特色化机构为突出。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效益共享,不断发展。(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7.严格的入学登记。严格依法开展法医、物证、音像材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登记管理,开展“四大类别”外部机构清理工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入境登记。制定并实施法医、物证和视听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评估细则。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军队人员和单位的准入登记应当听取军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8.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司法鉴定诚信水平评价方法,建立诚信记录,评价诚信水平,完善诚信评价体系,监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执业。开展质量监督、实践考核等第三方评价,深化公众对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的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9.建立资格评估体系。坚持“分级分类、难度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工作,包括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10.完善淘汰退出机制。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制定具体措施,细化注销情况,确保机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3) 加强评估师队伍建设
11、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鉴定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培养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各司法厅(局)、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12.仔细检查入口。建立健全鉴定人能力评价标准,对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行严格准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各司法司局)
1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计划,优化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完善司法鉴定助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培训力度,实行规范管理。(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政治部、各司法司局)
14.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整合优质资源,发挥科研、高校等单位作用,加强培训基地、教师、教材建设,开展分级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政治部、各司法司局)
15.为评估人员提供专业保障。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加强职称动态管理。推动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出庭作证等职业保障,推动落实鉴定人身安全保护和必要的出庭费用保障。研究实施评估师职业承诺宣誓制度,增强评估师的责任感和行业归属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政治部、各司法司局)
(4) 加强质量建设
16.促进认证和表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司法鉴定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鉴定机构期满未通过资质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应当依法进行规范清理。充分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和司法鉴定行业评估团队作用,加强评估团队建设,推进省级资质认定工作,确保资质认定和评估质量。制定并实施认证和认可三年(2021-2023)改进计划,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各司法司局)
17.创新能力验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推动能力核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完善组织模式和评价方法,加强结果对比应用,对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处理。(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
18.加强标准化建设。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程序成立国家标准化司法鉴定技术委员会。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与刑事技术规范化的协调与衔接。依托优质行业资源和研究能力,加强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推广,提高司法鉴定标准质量。探索开展规范国家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试点工作。(司法部信息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
19.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活动,加强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常态化推进质量提升。探索实施鉴定机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法律审查,防止矛盾纠纷和投诉的发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各司法司局)
20.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地方和国家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在评估和录取、质量管理和行业监督方面的作用。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探索解决技术纠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5) 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
21.加快信息技术建设步伐。加快“智能伴侣”建设,加强系统集成和数据聚合,2021 6月底前建立统一数据库,集成在线审批、在线服务、实践监督、投诉处理、综合管理等功能。完善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办案机构、用户部门的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司法部信息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司局)
22.提高信息技术监管水平。实施鉴定验收、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和出具的全过程,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到2021 6月底,我们将推动电子证书的广泛应用,实现对评估意见的赋码管理,方便办案机构和公众随时核查。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开发应用病例溯源、溯源功能,加强数据分析,加强核查比对,防止重复、重复、虚假鉴定的发生。(司法部信息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司局)
23.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研究,促进先进成熟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司法鉴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司局)
(6) 强化公益属性
24.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推动黄河流域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发挥厅校合作司法鉴定基地作用。支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完善不预收鉴定费制度,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25.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因地制宜推动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系统与法律服务网络的对接,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业务办理等职责,服务公众。(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26.发挥公益作用。完善依法减免司法鉴定机构相关费用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推动将处理公民非正常死亡、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应对国内外重大公共事件等鉴定需求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27.严格的费用管理。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合理设定政府指导价,加强司法鉴定费专项管理,打击乱收费行为,有效规范司法鉴定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厅(局))
28.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寻求政府支持,建设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加强对偏远贫困地区鉴定机构的支持,引导鉴定资源向稀缺地区倾斜。(司法部信息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各司法司局)
(7) 加强监督管理
29.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巩固行业清理整顿活动成果,推进规范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政策,完善“一单两库”基础工作,创新检查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加强对佣金、收费、涉险鉴定等行为的监管,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鉴定业务。(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30.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及时发现投诉,加强预测预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行业评价体系。深化“放管服民”改革,推行分级管理,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日常监督、信访等职责。建立投诉案件调查机制,填补空白和漏洞。推动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将投诉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外。(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31.执行记录和报告干预评估活动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评估人员责任制,落实干预评估活动记录和报告要求,确保评估人员独立公正评估。(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32.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举报机制,加大对虚假识别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执业“黑名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纪律联动机制,通报典型案例,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33.开展团队教育和整改。针对个别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进行“钱、人、假”鉴定等突出问题,重点关注投诉量大、公众反馈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将根据情况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警示教育和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顽疾,推动正风肃纪。(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34.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勇于承担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3、 组织领导力
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需要攻坚克难、久久为功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其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巩固改革共识,增强行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我们需要明确责任并有效执行。完善管理工作体系,丰富监管力量,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权力下沉。坚持属地原则,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工作落实机制,完善监督考核,细化工作措施,精准施策、精准发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我们需要改进机制,加强合作。建立侦查、起诉、审判、监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的良性互动,促进鉴定“多元重复”等问题的解决。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深化“两个结合”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决策咨询和信息共享制度,密切配合工作。
我们需要收紧制度,扩大宣传。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改革制度措施,加强立法工作,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大力推广表彰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意识和公信力,为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请尽快向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报告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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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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