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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物证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53 浏览:89

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物证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目录
1、 物证的常见问题;
2、 书面证据的常见问题;
3、 口头证据的常见问题;
4、 评估意见中的常见问题;
5、 检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记录的常见问题;
6、 关于听力材料和电子数据的常见问题。
物证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和扣押不完整
现场勘验过程中,物证收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无提取证据,提取物证有遗漏,提取物证位置与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特征与登记表记录或DNA样本显示不一致。

对于在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附件决定书、相关清单和附件清单。记录应当有证人、持有人和调查员的签名。如果没有持有人的签名,则应在记录中注明。
物证检验材料和样品应由各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的专职人员保存和流转,每次移交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字。循环过程的记录应是连续的。一旦出现断点,物证的举证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未来法庭诉讼的薄弱环节。如果辩方提出质疑,可能会严重导致物证不被法庭接受。因此,有必要确保卷中的扣押物品清单与随案移交的物品清单之间的一致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拘留决定书》使用混乱
现场勘验搜查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类物品、文件,应当由侦查人员、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或者文件的,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做好扣押的书面记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调取证据。从个人处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个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两者的区别在于,附件清单需要证人签名,而检索证据清单则不需要证人签名。
3.物证的储存、转移和处理不当
扣押相关证据后,侦查机关未注意区分,将在不同地点发现的证据混淆,导致无法区分证据来源或对相关物证处理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相关物证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处理的。
4.物证的提取和收集是在不同地点的调查中获得的,但只发布了一份调查记录和一份附件清单
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多次调查和扣押,扣押的时间、地点、证人和持有者应该有所不同。在个别案件中,调查当局多次进行调查和扣押,只发布了一份调查记录和一份扣押清单。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力,但无法反映调查记录和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据来源和确保取证过程合法性的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的可信度和事实的认定。
5.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
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会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对证据的特征进行注释。然而,在注释过程中,对证据特征的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具体说明其独特的外观特征,或者只是简单总结了相关证据的提取位置,导致诉讼参与人对相关证据的判断存在偏见甚至错误。
当调查人员记录物证时,他们可以选择其独特的特征进行表达,而不是简单地总结。例如,手机等物证不能表示为手机是干部。相反,应该为每部手机表达唯一的识别信息,如相关的款式、品牌、电话序列号等。
6.物证携带的信息挖掘不足
侦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充分认识提取证据、审查物证、运用新型物证的重要性。加强对新型物证的学习,更新知识储备,及时与其他机关侦查人员沟通交流,不断提高对物证的认识水平和物证提取工作质量。
7.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冲突的解决不充分
在一定条件下,物证的外部特征可以反映案件的具体事实。通过物证的变化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确认,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实践中,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往往被忽视,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要深入调查物证与其他证据矛盾的细节,通过鉴定、勘验、鉴定等方法确定物证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通过物证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加强案件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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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实践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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