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综述(刑事律师必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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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综述(刑事律师必读)
评估意见中常见问题汇总
常见问题
1.未附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资质
2.缺少专用识别印章,印章使用不规范
鉴定文件专用章和使用方法具有专业标准。从目前的办案实践来看,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使用的印章比较规范,有钢印和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他类型,如药品鉴定和价格鉴定,缺乏印章的规范使用。
3、鉴定人信息中未注明执业许可证号,缺少授权签字人,或存在委托签字问题(避免鉴定人代签或无手写签字)
相关规定还要求“授权签字人”最终出具鉴定文件,如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弹药鉴定报告、毒品案件检验报告等。
司法精神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1.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需要调查人员做出理性判断,形成内心信念。否则,仅仅根据申请启动将浪费司法资源。主要审查如下:
(1) 在侦查阶段,全面收集和记录犯罪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细节还原演员当时的精神状态。
(2) 观看整个审讯过程的同步记录。记录施暴者的行为和行为,以及是否有任何不恰当的回答、自言自语、异常行为等。
(3) 在会见或提审时,要密切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问前,可以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注意他们的眼睛和表情等细节。
(4) 注意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案发前,如有必要,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单位,了解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如果嫌疑人及其亲属报告有精神病史或可能有精神病史,应获取相关医疗记录,并咨询医生以了解具体情况。
2.被鉴定人缺乏必要的脑部CT等辅助检查
一些被确认的人已经在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线索表明他们可能患有精神障碍,但只有一部分人接受了脑部CT扫描,这将成为人们怀疑的焦点。
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的调查和证明材料没有同时附在案卷中
在一些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所附的一些证据材料没有在相应的案卷中同时出示,这给后续的诉讼审查带来了困难。
价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
1.调查机关委托鉴定时未及时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鉴定方法和标准。评估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掌握相关司法解释的变化,在各自领域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和操作方案。
2.评估基准日确定不准确
实践中,在一些案件中,当犯罪的具体日期难以确定时,侦查机关随意确定鉴定基准日,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或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导致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我们应该及时取回购买或销售凭证,或者充分挖掘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具体时间的相关证据。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应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鉴定方法,该方法在价格鉴定中反映为确定犯罪期限内的最低价值。可以综合考虑事件发生时涉案房产价格的波动,并指定事件发生期间价格较低的一天作为价格基准日。评估机构将根据指定的评估基准日进行价格评估。
文件检查的常见问题
1.样品来源不清楚(有测试材料或样品来源不明的情况)
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取检测材料和样品,并依法做好相应的提取记录,确保用于鉴定的检测材料和样本来源明确、合法、有证据支持。
2.未使用原始手写识别样本
在笔迹鉴定中,如果委托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样本是复印件,虽然可以保留笔画特征中的线条和关节特征,但会失去原始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对笔迹鉴定产生负面影响。
应尽可能使用原始文件,不应使用复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识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要以多种方式复制原件,如副本或照片,应综合比较和利用多种反射方法。
(2) 送检的照片,特别是经过放大或图像处理的照片,必须与原件进行比较,验证无误后才能用于鉴定。
(3) 检查中的每一个分析判断都必须通过实验来验证,或者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4) 在笔迹检测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提高检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标识中的常见问题,如痕迹
1.指纹识别程序不规范,方法使用不当
鉴定人员在接受指纹鉴定后,简要询问了现场指纹的形成、外观和提取过程。在单独和全面检查时,他们只对某个区域的匹配特征点进行了比较和检查。当他们发现有足够的匹配特征点时,他们在内部给出了准确的识别。然而,他们没有合理客观地分析差异,也无法合理解释差异形成的原因。
鉴定人员应重视对检查鉴定差异的评价,并注意现场指纹形成、显示和提取方法对差异的影响。在得出结论之前,应对试验材料和样品之间的差异做出合理客观的解释。
2.材料标识
在普通鉴定中,也有材料鉴定,如对珠宝、金银、象牙、钻石等物质财产和内含物的检查和鉴定。鉴定机构大多集中在地质行业或学术机构,如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检测中心等。
身份识别的常见问题
1.纸张整体分离断裂不一致
整体分离标记的识别方法通常是搜索凸起点和凹点,并进行相应的拼接。如果匹配,则表明它可能是通过切割和分离同一张纸形成的,而如果不匹配,则必须是不同的纸张。在做出肯定的结论时,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居状态和中断的情况。在一些评估中,可能存在凸起点和凹点不匹配,但被识别为相同的情况。尽管一些论文的总体分离和鉴定是一致的,但做出积极结论的依据并不仅仅基于巧合的状态。
纸张身份识别中的断尾巧合只是身份识别的基础之一。除了特定的断裂特征外,还应积极寻找其他独特的身份特征,如纸纤维和污渍。
2.用于确定空间同一性的测量数据不一致
在评估意见中指定评估所依据的数据时,应在论证部分详细解释数据的差异。如果没有做出解释,评估师可能会被要求出庭或提供情况说明。
3.身份识别的科学性
身份识别的科学依据不仅应基于测试材料外部特征的一致性,还应基于更客观、更具体的比较特征。鉴定的推理部分应详细说明得出结论的依据,或要求鉴定人提供比较鉴定的科学依据和推理过程的情况说明。
毒理学鉴定的常见问题
1.程序性问题
毒性测试要求由授权机构提取测试材料,基本上确保测试材料不受污染。一些案例在特殊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提取,检测材料提取过程不规范,与确认检测材料来源的提取记录相冲突;也有现场调查和提取试验材料的情况没有反映在调查记录中,导致先进行中毒鉴定,然后补充试验材料的来源记录。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
检查材料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工作标准进行,过程应如实记录在现场调查和其他记录中。如果记录中记录的时间有错误,应在原文中更正,加盖公章,并由两人签名确认。
2.物理问题
(1) 检验标准操作存在问题,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
由于涉及的毒素种类繁多,每种毒素都有相应的检测标准,一些毒素的检测方法仍然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针对同一毒素的检测方法都是实用有效的。不同专业人员对测试方法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差异。有些病例的检测结果完全相反。
鉴定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检验标准,特别是在材料提取、鉴定方法、鉴定过程、审查和复核程序等方面,并科学、真实地记录和提供科学的鉴定意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将有专家和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熟悉法庭程序,并做好接受法庭询问和专家质询的充分准备。
(2) 检查的及时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与犯罪时间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或者犯罪时间较晚,不能及时检测被害人犯罪时的身体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相关情节的认定。
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当伴有吸毒、饮酒、安眠药等毒品时,特别是当案件中其他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时,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测,有利于分清责任,准确量刑。如果没有及时进行血液采集和检测,可以获得医疗记录,并要求评估师提供情况说明。鉴定人可以出庭解释有关事实。
药物鉴定的常见问题
1.程序性问题
(1) 送检药品没有完整的监管链
鉴定机构对药检材料的验收和保存有相关的制度保障,辩护人一般不会对此提出异议。然而,药物测试材料在被送往检查之前一直处于调查人员的保管和控制之下,它们是否保持原状且没有受到污染一直受到质疑。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毒品的搜查和扣押程序只简要描述了毒品的外观和包装,这使得很难实现对毒品测试材料的唯一识别。
侦查人员应在现场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封存,贴上二维码、条形码等识别标签,并经犯罪嫌疑人确认。他们还应配合整个记录和录音过程,如有必要,将其提交法院确认材料储存过程。
(2) 现场称量药品的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毒品案件无法反映现场称重和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
在毒品案件中,最好当场称重,并注意保持测量工具的准确性。毒品称重应在被告和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进行。称重过程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拍照或记录。
如果确实无法实现现场称重,则应提供情况说明来解释情况。对于现场称重,如果重量与检验报告中报告的重量之间的差异在几克以内,则通常是由于测量工具的差异造成的。应以更专业、更准确的检查报告为准。如果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有必要对药品和检测材料的身份以及计量工具的选择进行详细说明。
2.物理问题
(1) 评估标准的选择
公安部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0月发布的鉴定方法为《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鉴定》(jd/yjy01.01-2013)和《缴获物品的甲基苯丙胺的鉴定》,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疑似药物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通用质量检验方法》(GB/T29636-2013)GB/T29635-2013《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检测可疑药物中甲基苯丙胺的通用质量检验方法》
公安部禁毒总局下发文件要求在禁毒体系中使用jd系列标准,因此全国所有禁毒体系评价都使用jd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应当选用国家技术标准,辩护人经常提出在庭审中使用国家标准(gb系统标准)。两个系统在具体的数据操作要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对于相同的检验材料,使用两种不同的标准不会导致检验结果的任何差异。
公安部禁毒局作为国家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业务指导和管理。规定下级评估机构采用JD系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在多个评估标准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应为评估标准的选择提供明确依据,或提供相关说明,以确认不同的标准不影响最终的评估意见。
(2) 评估过程的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详细记录了检查过程中增加的采样点和方法,明确了整个鉴定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3) 尿检的真实性存疑
在毒品案件中,抓获的嫌疑人通常会在第一时间提取尿液进行测试。尿液检测采用试纸条法,设备简单,检测方便。可以立即查看测试结果。检测后,公安机关形成了相应的检测记录,但在实践中,一些嫌疑人否认接受了检测,这与案卷中的尿检记录相矛盾,导致人们对尿检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工作规范的要求,如实记录提取、检测犯罪嫌疑人尿液的过程和结果。杜绝使用、补充和伪造相关检验结果的行为。
法医学与法医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1.程序性问题
缺乏相应检查材料的来源证明是此类程序问题的主要方面。调查机关应当补充提取相关检查材料的证据,或者对需要补充更正的检查材料逐一作出说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记录相关检查材料的来源,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2.物理问题
(1) DNA分型比较延迟或不正确
尽管绝大多数评估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但评估中也很少有遗漏。特别是在事件发生后首先进行DNA分型测试,嫌疑人抵达后采集血样进行比较的情况下,一些血迹的分型比较可能存在错误或遗漏。
DNA鉴定要反复核对,待嫌疑人到案后及时提取血迹,并与现场痕迹逐一比对,防止遗漏。
(2) 评估意见中的文书错误
在极少数情况下,评估意见书中记录的内容存在笔误,通常可以纠正。然而,如果评估内容更复杂,则需要对其进行充分解释。评估机构应仔细核对评估意见以及nda评估所涉及材料的描述和特征,避免书写错误。
法医尸检中的常见问题
1.尸体解剖照片缺失
尸体照片的缺乏可能会导致其他人质疑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尸体鉴定的检查必须结合相应的照片,如果照片不完整,很难验证检查的真实性。调查鉴定机构应当对尸体的每一处损伤进行拍照并附于档案,确保鉴定意见中反映的损伤有相应的照片支持。
2.基于客观原因,仅出具《法医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由于客观原因,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无法进行尸检和无法出具法医尸检鉴定报告的情况。对死因的鉴定,要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避免以其他文件代替鉴定意见。
3.试验结论不科学
在实践中,仍有个别案件的鉴定意见不科学,无法根据尸体特征得出结论,导致侦查错误、遗漏,甚至抓捕错误嫌疑人。
调查机构在接受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时,对鉴定方法和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确证关系。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这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对评估意见掉以轻心,而应仔细审查和完善,以防止敌人的错案发生。
人体损伤严重程度法医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鉴定中缺乏受损区域的相应照片,可能会导致其他人质疑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调查机构在移交鉴定时,必须移交相应的照片。
枪支弹药识别的常见问题
1.未规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需要在枪支弹药鉴定证书中明确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以确保对鉴定结论的反向审查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律师审查论文之前,他们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颁发新的枪支鉴定证书,以补充之前未明确的鉴定依据;此时,如果律师已经审阅了论文,评估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解释以完善内容。
2.子弹模型与枪支模型的对应关系
通常,子弹的类型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子弹的种类并不一致,例如“65”手枪和“64”手枪子弹。特定枪支可以发射什么样的弹药是一个专业问题。办案人员应及时与鉴定人沟通,以了解问题。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说明,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骨龄评估的常见问题
骨龄测试方法只能确定一个年龄范围,无法准确计算实际年龄,导致一定的误差率。据统计,骨龄鉴定结果准确率约60%,比实际年龄高30%,比实际年纪低10%。
目前,司法机关主要以骨龄鉴定为证据,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进行确认和完善。因此,不能仅根据骨龄鉴定意见否定户籍材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而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鉴定。一般来说,它涉及到学生注册证书、当地警察局、村委会颁发证书、证人证词等方面的结合。
4、 成绩单中的常见问题,如检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
1.关于证人的问题
(1) 调查机关邀请固定的证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不同案件的调查活动,通常没有问题。然而,证人的选择应根据检查的具体情况,并应尽可能避免关于专业证人的争议。在实践中,一些案件涉及当地证人和调查机构在不同地方参与调查活动,这很容易引发对证人独立身份的质疑。
(2) 证人是侦查机关聘请的人员,如公安机关聘请的司机或辅警。
(3) 证人实际上并没有到现场作证,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证人签名,但证人并没有实际参与现场鉴定活动。
(4) 由于客观条件,由于地点特殊(如拘留所、戒毒所等)或时间特殊(如深夜或凌晨),在一些案件的侦查搜查活动中无法找到合格的证人,因此记录中没有证人签名。
(5) 同一证人在一个跨时间段内见证了多次身份鉴定活动。
(6) 公安机关首先选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为证人。经过调查,发现该证人与此案有关,是同一案件的嫌疑人。
2.调查活动程序不规范
(1) 搜索和检查活动没有支持文件。
(2) 搜查令中记录的搜查人员与实际搜查人员不符。
(3) 搜查令的位置与实际搜查位置不匹配,或者搜查令中只有一个位置实际被搜查了两个或多个位置。
3.参与调查取证行为不规范
(1) 女性工作人员不进行女性体检。
(2) 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没有显示调查人员负责。
(3) 鉴定活动不是由调查人员进行的。
(4) 调查机构不进行调查、检查和其他活动。
4.录制内容录制不准确
(1) 相关记录存在书写错误,或者记录与物证提取、照片和视频的详细列表不匹配。
(2) 现场调查、检查和提取过程记录在同一记录中。
(3) 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类似的痕迹,项目没有编号,也没有标记。
(4) 现场检查没有及时制作书面记录和绘制现场地图,但事后进行了补充。
(5) 成绩单的描述不够详细。
(6) 补充检查没有说明原因。
(7) 转录本的鉴定是不客观的。
5.与调查、检查和搜查活动有关的问题
(1) 应检而不检(一些可能没有被认真对待的小案件,最终可能依靠客观证据供述不足,无法退回进一步调查)。
(2) 应提取但不应提取痕迹,应识别但不应识别痕迹。
(3) 为了识别多个嫌疑人,参考对象保持不变。
(4) 所识别的对象的特征与其他参考对象的特征显著不同。
(5) 在没有必要身份证明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身份证明案件。
(6) 应该搜索但不应该搜索。
6.与其他证据相比确定问题
(1) 毒品案件现场的重量与鉴定意见中的重量不符。
(2) 在查看同步视频后,发现调查人员拍摄了毒品现场的照片,并确定了混合收集的毒品。
(3) 在识别记录中没有相应的提醒记录,并且位置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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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实践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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