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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言语证据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1:57 浏览:245

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言语证据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口头证据的常见问题
1.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护的常见问题
(1) 调查人员不能在整个过程中在场,也不能代表调查人员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通常需要解释外部事件和未能自行签字的原因,提供相关解释,并结合审讯视频审查解释的合理性。在审判中,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辩方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增加检方提供证据的难度,并要求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解释。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减轻不必要的庭审负担,建议侦查人员:
(1) 确保两个人在整个过程中都在场。如果他们需要外出,向嫌疑人解释情况并暂停审讯。(2) 确保人员当场签字,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反映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签字过程,杜绝补签、代签等不规范现象。
(2) 羁押证明中记录的内容与讯问记录不能一一对应
对于那些只有审讯记录但拘留证明上没有审讯记录的人,调查机关需要补充拘留证明。如果没有拘留证明,则应获得在拘留所内外审问的相关证明,并说明情况。如果讯问记录的记录时间与拘留证的记录时间有显著差异,则应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上恢复讯问的开始时间。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完全反映审讯的开始时间,则需要检索看守所的相关审讯记录(纸质记录或计算机系统保存的数据)来确定审讯时间,调查人员应当对超出限度的调查活动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拘留证据与讯问记录不匹配,容易引发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并引发对法庭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因此,建议在审讯过程中如实记录审讯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让看守所完整填写拘留证明的内容,时间精确到分钟。消除填充不完整、缺失和不完整等情况。所有记录的审讯活动,无论审讯的内容和有效性如何,都应记录在相关记录中,以防止审讯不被记录。(在实践中,如果嫌疑人拒绝签字或根本没有供词,也应该做笔录,审讯人员应该在笔录中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
(3) 审讯笔录的内容高度重复
记录内容已被复制粘贴。建议在每次审讯中从不同角度反映案件事实,突出一些不同的案件细节,加强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对比,找出证据矛盾或逻辑矛盾,并在下次审讯中对这些矛盾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这个记录的长度不需要很长,你甚至可以只问一两个关于特定细节的问题,让嫌疑人回答。这样的记录比大的复制粘贴记录更实用。
(4) 刑讯逼供
针对非法审讯的具体线索,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包括获取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同室囚犯的证词、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要求调查机关说明取证的合法性。
(5) 同步录音和询问录音问题
1) 未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未制作应当同步的录音录像。检察官通常要求调查机构提供解释,并可依法发布“纠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在实践中,调查机构通常以记录和记录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为由提供解释,但这种解释很难证明审讯的合法性,法庭接受率也很低。
2) 同步录音和录音的音质较差,有些情况下甚至没有声音。如果嫌疑人提出被威胁、引诱或不允许休息和进食的问题,将无法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3)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存在差异。在实践中,一些被告辩称,笔录中的内容不是他们说的,而是调查人员写的,这不符合他们的初衷。通过对比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发现,虽然有些笔录措辞相似,但实际含义确实偏离了犯罪嫌疑人的本意,或者一些关键案件事实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说的。
对此,侦查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并尽量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初心。嫌疑人没有表达的内容不应记录在记录中。犯罪嫌疑人的重复表达、推测性表达、表达不准确等内容,侦查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总结,但不应失去初衷,同时也不应制造歧义或具有足够的误导性。
4) 录音和录像中有不雅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讯问笔录虽然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但同时录音录像可以反映个别侦查人员的不当言论和行为,最终影响笔录的合法性。调查人员应避免使用威胁或恐吓嫌疑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和自由的语言。
2.证人证词和被害人陈述的常见问题
1) 调查人员签名缺失或不一致。(略)
2) 询问证人的时间和人员重叠。(略)
3)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规范。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讯问证人的地点,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不同。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证词记录没有明确记录选择询问地点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为证人选择。这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更为常见。
4) 制作证言笔录时使用复制粘贴的方法(略)。
5) 未能对证据矛盾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在实践中,一些证据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调查排除。这一决定取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通过及时调查和挖掘,可以消除一些相互矛盾的证据。调查人员不应过于依赖口头证据,应及时彻底核实书证的内容、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对应关系以及证言之间的任何冲突。
6) 证词没有随案件一起移交。证词的不完整转移很容易导致辩方提出关键证据被调查机构隐瞒的问题,并对调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无论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有利还是不利,都应当移送所有证据材料。对发现故意不转移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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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实践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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