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刑事律师必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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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常见问题汇总(刑事律师必读)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在立法统一的基础上,三部诉讼法应当对证据的概念有统一的认识。包括(1)物证;(2) 书面证据;(3) 证人证言;(4) 受害者陈述;(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 评估意见;(7) 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8)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以下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类型的证据问题总结,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目录
1、 物证的常见问题;
2、 书面证据的常见问题;
3、 口头证据的常见问题;
4、 评估意见中的常见问题;
5、 检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记录的常见问题;
6、 关于听力材料和电子数据的常见问题。
1、 物证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和扣押不完整
现场勘验过程中,物证收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无提取证据,提取物证有遗漏,提取物证位置与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特征与登记表记录或DNA样本显示不一致。
对于在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附件决定书、相关清单和附件清单。记录应当有证人、持有人和调查员的签名。如果没有持有人的签名,则应在记录中注明。
物证检验材料和样品应由各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的专职人员保存和流转,每次移交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字。循环过程的记录应是连续的。一旦出现断点,物证的举证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未来法庭诉讼的薄弱环节。如果辩方提出质疑,可能会严重导致物证不被法庭接受。因此,有必要确保卷中的扣押物品清单与随案移交的物品清单之间的一致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拘留决定书》使用混乱
现场勘验搜查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类物品、文件,应当由侦查人员、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或者文件的,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做好扣押的书面记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调取证据。从个人处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个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两者的区别在于,附件清单需要证人签名,而检索证据清单则不需要证人签名。
3.物证的储存、转移和处理不当
扣押相关证据后,侦查机关未注意区分,将在不同地点发现的证据混淆,导致无法区分证据来源或对相关物证处理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相关物证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处理的。
4.物证的提取和收集是在不同地点的调查中获得的,但只发布了一份调查记录和一份附件清单
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多次调查和扣押,扣押的时间、地点、证人和持有者应该有所不同。在个别案件中,调查当局多次进行调查和扣押,只发布了一份调查记录和一份扣押清单。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力,但无法反映调查记录和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据来源和确保取证过程合法性的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的可信度和事实的认定。
5.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
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会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对证据的特征进行注释。然而,在注释过程中,对证据特征的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具体说明其独特的外观特征,或者只是简单总结了相关证据的提取位置,导致诉讼参与人对相关证据的判断存在偏见甚至错误。
刑事诉讼中各种类型证据的常见问题摘要。当调查人员记录物证时,他们可以选择其独特的特征来表达,而不是简单地总结。例如,手机等物证不能表示为手机是干部。相反,应该为每部手机表达唯一的识别信息,如相关的款式、品牌、电话序列号等。
6.物证携带的信息挖掘不足
侦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充分认识提取证据、审查物证、运用新型物证的重要性。加强对新型物证的学习,更新知识储备,及时与其他机关侦查人员沟通交流,不断提高对物证的认识水平和物证提取工作质量。
7.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冲突的解决不充分
在一定条件下,物证的外部特征可以反映案件的具体事实。通过物证的变化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确认,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实践中,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往往被忽视,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要深入调查物证与其他证据矛盾的细节,通过鉴定、勘验、鉴定等方法确定物证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通过物证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加强案件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2、 书面证据的常见问题
01.不定期检索书证
对于书证复印件制作不规范的,未明确原件存放地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调取人、调取时间;有的调取的书证没有标明来源,导致证据来源不清,最终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书证来源没有如实记载,事后没有补充取证程序的情况。
02.文件登记缺失或不正确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检索书证的记录或清单,但书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释并不详细,有些案件被遗漏甚至记录错误。
03.书证修改未说明,真实性未核实
在实践中,一些书证存在固有错误,侦查人员要求书证提供人直接对证据进行修改、签名、指纹或者加盖公章。然而,他们没有对此做出解释,这破坏了证据的独创性,并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一些调查机构直接在法律文件中表示,书证是伪造的,没有对其真实性进行相关评估,缺乏严谨性。
04.收集到的书面证据相关性不高
有些案件有很多书面证据,只有一小部分被用作证据。然而,案卷中的书证往往没有经过筛选,缺乏对证明对象的解释,难以建立书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有的只是在相关内容下加下划线,给案件审查带来极大不便。
05.书证收集不完整
一些案件经常会遇到“110”报警响应记录无法检索、犯罪记录材料、银行汇率、账户信息检索不完整等问题。例如,当检索到嫌疑人的账户信息和银行对账单时,没有检索到嫌疑人账户信息和相关票据、付款凭证等,而是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对账单中标注对方的姓名、交易金额等,这导致无法全面审查证据和辩护人的质疑。这一问题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尤为突出,包括金额、资金流向、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其中一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重大影响。
06.收集到的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核实
省略。
07.受试者身份证明不规范
(1) 户籍材料检索不规范。侦查人员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信息下载到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中。这种形式没有证据作用,这是相对常见的。
(2) 工作材料的检索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单位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说明,没有相关任免文件支持。
08.情况说明的发布不规范
(1) 对案件来源和抓捕过程的解释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具体的
在审查证据时,不表达甚至不表达关键情节可能会导致重大怀疑,同时也为辩方提出自首情节留下了空间。
(2) 情况说明是任意和不定期发布的
在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热衷于发布情况说明,意图利用这些说明来解决问题。也有调查人员取代具有专业知识的评估人员和个人提供情况说明。如果有关于某件事是否可以确定的问题,调查人员将直接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无法确定。
3、 口头证据的常见问题
1.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护的常见问题
(1) 调查人员不能在整个过程中在场,也不能代表调查人员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通常需要解释外部事件和未能自行签字的原因,提供相关解释,并结合审讯视频审查解释的合理性。在审判中,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辩方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增加检方提供证据的难度,并要求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解释。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减轻不必要的庭审负担,建议侦查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做好讯问记录:(1)确保两人全程在场。如果他们需要外出,嫌疑人应该解释情况并暂停审讯。(2) 确保人员当场签字,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反映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签字过程,杜绝补签、代签等不规范现象。
(2) 羁押证明中记录的内容与讯问记录不能一一对应
对于那些只有审讯记录但拘留证明上没有审讯记录的人,调查机关需要补充拘留证明。如果没有拘留证明,则应获得在拘留所内外审问的相关证明,并说明情况。如果讯问记录的记录时间与拘留证的记录时间有显著差异,则应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基础上恢复讯问的开始时间。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完全反映审讯的开始时间,则需要检索看守所的相关审讯记录(纸质记录或计算机系统保存的数据)来确定审讯时间,调查人员应当对超出限度的调查活动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拘留证据与讯问记录不匹配,容易引发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并引发对法庭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因此,建议在审讯过程中如实记录审讯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让看守所完整填写拘留证明的内容,时间精确到分钟。消除填充不完整、缺失和不完整等情况。所有记录的审讯活动,无论审讯的内容和有效性如何,都应记录在相关记录中,以防止审讯不被记录。(在实践中,如果嫌疑人拒绝签字或根本没有供词,也应该做笔录,审讯人员应该在笔录中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
(3) 审讯笔录的内容高度重复
记录内容已被复制粘贴。建议在每次审讯中从不同角度反映案件事实,突出一些不同的案件细节,加强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对比,找出证据矛盾或逻辑矛盾,并在下次审讯中对这些矛盾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这个记录的长度不需要很长,你甚至可以只问一两个关于特定细节的问题,让嫌疑人回答。这样的记录比大的复制粘贴记录更实用。
(4) 刑讯逼供
针对非法审讯的具体线索,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包括获取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同室囚犯的证词、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要求调查机关说明取证的合法性。
(5) 同步录音和询问录音问题
1) 未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未制作应当同步的录音录像。检察官通常要求调查机构提供解释,并可依法发布“纠正违规行为通知书”。在实践中,调查机构通常以记录和记录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为由提供解释,但这种解释很难证明审讯的合法性,法庭接受率也很低。
2) 同步录音和录音的音质较差,有些情况下甚至没有声音。如果嫌疑人提出被威胁、引诱或不允许休息和进食的问题,将无法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3)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存在差异。在实践中,一些被告辩称,笔录中的内容不是他们说的,而是调查人员写的,这不符合他们的初衷。通过对比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发现,虽然有些笔录措辞相似,但实际含义确实偏离了犯罪嫌疑人的本意,或者一些关键案件事实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说的。
关于刑事诉讼中各种类型证据的常见问题摘要。为此,侦查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并尽量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初心。嫌疑人没有表达的内容不应记录在记录中。犯罪嫌疑人的重复表达、推测性表达、不精确表达等内容,侦查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总结,但不应失去初衷,同时也不应造成歧义或具有足够的误导性。
4) 录音和录像中有不雅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讯问笔录虽然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但同时录音录像可以反映个别侦查人员的不当言论和行为,最终影响笔录的合法性。调查人员应避免使用威胁或恐吓嫌疑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和自由的语言。
2.证人证词和被害人陈述的常见问题
1) 调查人员签名缺失或不一致。(略)
2) 询问证人的时间和人员重叠。(略)
3)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规范。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讯问证人的地点,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不同。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证词记录没有明确记录选择询问地点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为证人选择。这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更为常见。
4) 制作证言笔录时使用复制粘贴的方法(略)。
5) 未能对证据矛盾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在实践中,一些证据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调查排除。这一决定取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通过及时调查和挖掘,可以消除一些相互矛盾的证据。调查人员不应过于依赖口头证据,应及时彻底核实书证的内容、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对应关系以及证言之间的任何冲突。
6) 证词没有随案件一起移交。证词的不完整转移很容易导致辩方提出关键证据被调查机构隐瞒的问题,并对调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无论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有利还是不利,都应当移送所有证据材料。对发现故意不转移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4、 评估意见中常见问题汇总
常见问题
1.未附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资质
2.缺少专用识别印章,印章使用不规范
鉴定文件专用章和使用方法具有专业标准。从目前的办案实践来看,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使用的印章比较规范,有钢印和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他类型,如药品鉴定和价格鉴定,缺乏印章的规范使用。
3、鉴定人信息中未注明执业许可证号,缺少授权签字人,或存在委托签字问题(避免鉴定人代签或无手写签字)
相关规定还要求“授权签字人”最终出具鉴定文件,如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弹药鉴定报告、毒品案件检验报告等。
司法精神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1.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需要调查人员做出理性判断,形成内心信念。否则,仅仅根据申请启动将浪费司法资源。主要审查如下:
(1) 在侦查阶段,全面收集和记录犯罪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细节还原演员当时的精神状态。
(2) 观看整个审讯过程的同步记录。记录施暴者的行为和行为,以及是否有任何不恰当的回答、自言自语、异常行为等。
(3) 在会见或提审时,要密切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问前,可以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注意他们的眼睛和表情等细节。
(4) 注意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案发前,如有必要,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单位,了解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如果嫌疑人及其亲属报告有精神病史或可能有精神病史,应获取相关医疗记录,并咨询医生以了解具体情况。
2.被鉴定人缺乏必要的脑部CT等辅助检查
一些被确认的人已经在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线索表明他们可能患有精神障碍,但只有一部分人接受了脑部CT扫描,这将成为人们怀疑的焦点。
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的调查和证明材料没有同时附在案卷中
在一些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所附的一些证据材料没有在相应的案卷中同时出示,这给后续的诉讼审查带来了困难。
价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
1.调查机关委托鉴定时未及时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鉴定方法和标准。评估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掌握相关司法解释的变化,在各自领域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和操作方案。
2.评估基准日确定不准确
实践中,在一些案件中,当犯罪的具体日期难以确定时,侦查机关随意确定鉴定基准日,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或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导致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我们应该及时取回购买或销售凭证,或者充分挖掘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具体时间的相关证据。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应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的鉴定方法,该方法在价格鉴定中反映为确定犯罪期限内的最低价值。可以综合考虑事件发生时涉案房产价格的波动,并指定事件发生期间价格较低的一天作为价格基准日。评估机构将根据指定的评估基准日进行价格评估。
文件检查的常见问题
1.样品来源不清楚(有测试材料或样品来源不明的情况)
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取检测材料和样品,并依法做好相应的提取记录,确保用于鉴定的检测材料和样本来源明确、合法、有证据支持。
2.未使用原始手写识别样本
在笔迹鉴定中,如果委托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样本是复印件,虽然可以保留笔画特征中的线条和关节特征,但会失去原始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对笔迹鉴定产生负面影响。
应尽可能使用原始文件,不应使用复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识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要以多种方式复制原件,如副本或照片,应综合比较和利用多种反射方法。
(2) 送检的照片,特别是经过放大或图像处理的照片,必须与原件进行比较,验证无误后才能用于鉴定。
(3) 检查中的每一个分析判断都必须通过实验来验证,或者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4) 在笔迹检测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提高检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标识中的常见问题,如痕迹
1.指纹识别程序不规范,方法使用不当
鉴定人员在接受指纹鉴定后,简要询问了现场指纹的形成、外观和提取过程。在单独和全面检查时,他们只对某个区域的匹配特征点进行了比较和检查。当他们发现有足够的匹配特征点时,他们在内部给出了准确的识别。然而,他们没有合理客观地分析差异,也无法合理解释差异形成的原因。
鉴定人员应重视对检查鉴定差异的评价,并注意现场指纹形成、显示和提取方法对差异的影响。在得出结论之前,应对试验材料和样品之间的差异做出合理客观的解释。
2.材料标识
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的共同问题总结在普通鉴定和材料鉴定中,如材料财产和珠宝、金银、象牙、钻石等含量的检查和鉴定。鉴定机构大多集中在地质行业或学术机构,如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检测中心等。
身份识别的常见问题
1.纸张整体分离断裂不一致
整体分离标记的识别方法通常是搜索凸起点和凹点,并进行相应的拼接。如果匹配,则表明它可能是通过切割和分离同一张纸形成的,而如果不匹配,则必须是不同的纸张。在做出肯定的结论时,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居状态和中断的情况。在一些评估中,可能存在凸起点和凹点不匹配,但被识别为相同的情况。尽管一些论文的总体分离和鉴定是一致的,但做出积极结论的依据并不仅仅基于巧合的状态。
纸张身份识别中的断尾巧合只是身份识别的基础之一。除了特定的断裂特征外,还应积极寻找其他独特的身份特征,如纸纤维和污渍。
2.用于确定空间同一性的测量数据不一致
在评估意见中指定评估所依据的数据时,应在论证部分详细解释数据的差异。如果没有做出解释,评估师可能会被要求出庭或提供情况说明。
3.身份识别的科学性
身份识别的科学依据不仅应基于测试材料外部特征的一致性,还应基于更客观、更具体的比较特征。鉴定的推理部分应详细说明得出结论的依据,或要求鉴定人提供比较鉴定的科学依据和推理过程的情况说明。
毒理学鉴定的常见问题
1.程序性问题
毒性测试要求由授权机构提取测试材料,基本上确保测试材料不受污染。一些案例在特殊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提取,检测材料提取过程不规范,与确认检测材料来源的提取记录相冲突;也有现场调查和提取试验材料的情况没有反映在调查记录中,导致先进行中毒鉴定,然后补充试验材料的来源记录。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
检查材料的提取应严格按照工作标准进行,过程应如实记录在现场调查和其他记录中。如果记录中记录的时间有错误,应在原文中更正,加盖公章,并由两人签名确认。
2.物理问题
(1) 检验标准操作存在问题,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
由于涉及的毒素种类繁多,每种毒素都有相应的检测标准,一些毒素的检测方法仍然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针对同一毒素的检测方法都是实用有效的。不同专业人员对测试方法的操作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差异。有些病例的检测结果完全相反。
鉴定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检验标准,特别是在材料提取、鉴定方法、鉴定过程、审查和复核程序等方面,并科学、真实地记录和提供科学的鉴定意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将有专家和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熟悉法庭程序,并做好接受法庭询问和专家质询的充分准备。
(2) 检查的及时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与犯罪时间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或者犯罪时间较晚,不能及时检测被害人犯罪时的身体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相关情节的认定。
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当伴有吸毒、饮酒、安眠药等毒品时,特别是当案件中其他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时,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测,有利于分清责任,准确量刑。如果没有及时进行血液采集和检测,可以获得医疗记录,并要求评估师提供情况说明。鉴定人可以出庭解释有关事实。
药物鉴定的常见问题
1.程序性问题
(1) 送检药品没有完整的监管链
鉴定机构对药检材料的验收和保存有相关的制度保障,辩护人一般不会对此提出异议。然而,药物测试材料在被送往检查之前一直处于调查人员的保管和控制之下,它们是否保持原状且没有受到污染一直受到质疑。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毒品的搜查和扣押程序只简要描述了毒品的外观和包装,这使得很难实现对毒品测试材料的唯一识别。
侦查人员应在现场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封存,贴上二维码、条形码等识别标签,并经犯罪嫌疑人确认。他们还应配合整个记录和录音过程,如有必要,将其提交法院确认材料储存过程。
(2) 现场称量药品的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毒品案件无法反映现场称重和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
在毒品案件中,最好当场称重,并注意保持测量工具的准确性。毒品称重应在被告和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亲自进行。称重过程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拍照或记录。
如果确实无法实现现场称重,则应提供情况说明来解释情况。对于现场称重,如果重量与检验报告中报告的重量之间的差异在几克以内,则通常是由于测量工具的差异造成的。应以更专业、更准确的检查报告为准。如果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有必要对药品和检测材料的身份以及计量工具的选择进行详细说明。
2.物理问题
(1) 评估标准的选择
公安部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0月发布的鉴定方法为《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鉴定》(jd/yjy01.01-2013)和《缴获物品的甲基苯丙胺的鉴定》,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疑似药物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通用质量检验方法》(GB/T29636-2013)GB/T29635-2013《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法检测可疑药物中甲基苯丙胺的通用质量检验方法》
公安部禁毒总局下发文件要求在禁毒体系中使用jd系列标准,因此全国所有禁毒体系评价都使用jd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应当选用国家技术标准,辩护人经常提出在庭审中使用国家标准(gb系统标准)。两个系统在具体的数据操作要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对于相同的检验材料,使用两种不同的标准不会导致检验结果的任何差异。
公安部禁毒局作为国家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业务指导和管理。规定下级评估机构采用JD系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在多个评估标准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应为评估标准的选择提供明确依据,或提供相关说明,以确认不同的标准不影响最终的评估意见。
(2) 评估过程的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详细记录了检查过程中增加的采样点和方法,明确了整个鉴定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3) 尿检的真实性存疑
在毒品案件中,抓获的嫌疑人通常会在第一时间提取尿液进行测试。尿液检测采用试纸条法,设备简单,检测方便。可以立即查看测试结果。检测后,公安机关形成了相应的检测记录,但在实践中,一些嫌疑人否认接受了检测,这与案卷中的尿检记录相矛盾,导致人们对尿检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工作规范的要求,如实记录提取、检测犯罪嫌疑人尿液的过程和结果。杜绝使用、补充和伪造相关检验结果的行为。
法医学与法医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1.程序性问题
缺乏相应检查材料的来源证明是此类程序问题的主要方面。调查机关应当补充提取相关检查材料的证据,或者对需要补充更正的检查材料逐一作出说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记录相关检查材料的来源,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2.物理问题
(1) DNA分型比较延迟或不正确
尽管绝大多数评估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但评估中也很少有遗漏。特别是在事件发生后首先进行DNA分型测试,嫌疑人抵达后采集血样进行比较的情况下,一些血迹的分型比较可能存在错误或遗漏。
DNA鉴定要反复核对,待嫌疑人到案后及时提取血迹,并与现场痕迹逐一比对,防止遗漏。
(2) 评估意见中的文书错误
在极少数情况下,评估意见书中记录的内容存在笔误,通常可以纠正。然而,如果评估内容更复杂,则需要对其进行充分解释。评估机构应仔细核对评估意见以及nda评估所涉及材料的描述和特征,避免书写错误。
法医尸检中的常见问题
1.尸体解剖照片缺失
尸体照片的缺乏可能会导致其他人质疑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尸体鉴定的检查必须结合相应的照片,如果照片不完整,很难验证检查的真实性。调查鉴定机构应当对尸体的每一处损伤进行拍照并附于档案,确保鉴定意见中反映的损伤有相应的照片支持。
2.基于客观原因,仅出具《法医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由于客观原因,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无法进行尸检和无法出具法医尸检鉴定报告的情况。对死因的鉴定,要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避免以其他文件代替鉴定意见。
3.试验结论不科学
在实践中,仍有个别案件的鉴定意见不科学,无法根据尸体特征得出结论,导致侦查错误、遗漏,甚至抓捕错误嫌疑人。
调查机构在接受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时,对鉴定方法和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确证关系。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这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对评估意见掉以轻心,而应仔细审查和完善,以防止敌人的错案发生。
人体损伤严重程度法医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鉴定中缺乏受损区域的相应照片,可能会导致其他人质疑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调查机构在移交鉴定时,必须移交相应的照片。
枪支弹药识别的常见问题
1.未规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需要在枪支弹药鉴定证书中明确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以确保对鉴定结论的反向审查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律师审查论文之前,他们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颁发新的枪支鉴定证书,以补充之前未明确的鉴定依据;此时,如果律师已经审阅了论文,评估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解释以完善内容。
2.子弹模型与枪支模型的对应关系
通常,子弹的类型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子弹的种类并不一致,例如“65”手枪和“64”手枪子弹。特定枪支可以发射什么样的弹药是一个专业问题。办案人员应及时与鉴定人沟通,以了解问题。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说明,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骨龄评估的常见问题
骨龄测试方法只能确定一个年龄范围,无法准确计算实际年龄,导致一定的误差率。据统计,骨龄鉴定结果准确率约60%,比实际年龄高30%,比实际年纪低10%。
目前,司法机关主要以骨龄鉴定为证据,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进行确认和完善。因此,不能仅根据骨龄鉴定意见否定户籍材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而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鉴定。一般来说,它涉及到学生注册证书、当地警察局、村委会颁发证书、证人证词等方面的结合。
5、 成绩单中的常见问题,如检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
1.关于证人的问题
(1) 调查机关邀请固定的证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不同案件的调查活动,通常没有问题。然而,证人的选择应根据检查的具体情况,并应尽可能避免关于专业证人的争议。在实践中,一些案件涉及当地证人和调查机构在不同地方参与调查活动,这很容易引发对证人独立身份的质疑。
(2) 证人是侦查机关聘请的人员,如公安机关聘请的司机或辅警。
(3) 证人实际上并没有到现场作证,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证人签名,但证人并没有实际参与现场鉴定活动。
(4) 由于客观条件,由于地点特殊(如拘留所、戒毒所等)或时间特殊(如深夜或凌晨),在一些案件的侦查搜查活动中无法找到合格的证人,因此记录中没有证人签名。
(5) 同一证人在一个跨时间段内见证了多次身份鉴定活动。
(6) 公安机关首先选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作为证人。经过调查,发现该证人与此案有关,是同一案件的嫌疑人。
2.调查活动程序不规范
(1) 搜索和检查活动没有支持文件。
(2) 搜查令中记录的搜查人员与实际搜查人员不符。
(3) 搜查令的位置与实际搜查位置不匹配,或者搜查令中只有一个位置实际被搜查了两个或多个位置。
3.参与调查取证行为不规范
(1) 女性工作人员不进行女性体检。
(2) 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没有显示调查人员负责。
(3) 鉴定活动不是由调查人员进行的。
(4) 调查机构不进行调查、检查和其他活动。
4.录制内容录制不准确
(1) 相关记录存在书写错误,或者记录与物证提取、照片和视频的详细列表不匹配。
(2) 现场调查、检查和提取过程记录在同一记录中。
(3) 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类似的痕迹,项目没有编号,也没有标记。
(4) 现场检查没有及时制作书面记录和绘制现场地图,但事后进行了补充。
(5) 成绩单的描述不够详细。
(6) 补充检查没有说明原因。
(7) 转录本的鉴定是不客观的。
5.与调查、检查和搜查活动有关的问题
(1) 应检而不检(一些可能没有被认真对待的小案件,最终可能依靠客观证据供述不足,无法退回进一步调查)。
(2) 应提取但不应提取痕迹,应识别但不应识别痕迹。
(3) 为了识别多个嫌疑人,参考对象保持不变。
(4) 所识别的对象的特征与其他参考对象的特征显著不同。
(5) 在没有必要身份证明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身份证明案件。
(6) 应该搜索但不应该搜索。
6.与其他证据相比确定问题
(1) 毒品案件现场的重量与鉴定意见中的重量不符。
(2) 在查看同步视频后,发现调查人员拍摄了毒品现场的照片,并确定了混合收集的毒品。
(3) 在识别记录中没有相应的提醒记录,并且位置不匹配。
6、 关于听力材料和电子数据的常见问题
1.证据来源不清,收集过程不规范
收集到的审计材料和电子数据没有标明来源,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材料和电数据的存储载体没有明确来源,包括缺乏调查、检查、扣押等法律程序,也没有明确存储载体的存储和保管状态;其次,没有充分说明试验材料和电子数据的检索和制作过程,如没有指定检索人、检索时间、程序步骤、数据盘制作不规范等。
2.试听材料和电子数据提取不充分,内容不完整
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审判材料和电子数据,但由于审判材料、电子数据调取延迟,由于储存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调取原始证据材料;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将注意力集中在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审判材料和电子数据上,从而忽视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重要证据的检索,直接导致无法查明案件的起因和结果,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试验材料应用不当,电子数据转换不当
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审判材料后,可以将部分审判材料转换为办案用的表格,如将一些审判材料的截图附在档案中作为证据,进行排版、印刷,并将网上聊天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转换材料的操作者和方法应客观记录,转换后的材料应与相关方核实。
4.无法验证审判材料和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
侦查机关在获取和制作海选材料的过程中,为了方便办案,往往采用海选材料和电子数据的简化流程。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对试听材料真实性的确定。在电子数据的收集、制作和记录过程中,由于调查人员和评估人员的收集程序和制作方法,也可能发生数据的删除和修改,从而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5.电子数据提取和检查不规范
电子数据的恢复和提取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司法部等权威机构的标准。提取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同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相关数据应呈现稳定一致的状态。如果多次提取所使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同,提取所遵循的操作程序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
6.关于技术调查证据的使用
刑事诉讼中各种类型证据的常见问题概述。有些案件使用技术调查,但很少在案卷中反映出来,而且可能证据不足。通过技术调查发现的案件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反映在此类证据中。一些相关的技术调查证据可以在庭外进行核实。建议将相关技术调查证据单独归档,并附上相关审批程序、生产工艺说明书、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以确保合法性。
来源于刑事实践公众号,作者张一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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