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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控版)全文

发布时间:2023-04-17 01:22:02 浏览:102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控版)全文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行了修改。新收费将于2021 3月1日生效。标记的红色部分是新添加和修改的进攻。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处罚类型
第2节控制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处罚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财产的没收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经常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2部分具体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妨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破坏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众健康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玩忽职守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打击犯罪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劳动人民的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等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予定罪处罚。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下的一切罪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的,视为在中华人民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犯本法规定的罪行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事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罪行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管辖权的保护】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危害国家或者公民的罪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否定承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在外国受审,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不属于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认为犯罪,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劳动群众国有财产或者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均属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于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有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人。
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一个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有害后果。如果他们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认为他们由于已经预见到而可以避免这种后果,那就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事件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的或过失的,而是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属于犯罪。
第十七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个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方法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严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未满18周岁的个人依照前三款规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管教;必要时,应当依法提供专门的矫正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确认,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医疗是政府强制要求的。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后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视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持续危险的影响,不可避免地采取紧急避险行动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正当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其职位或业务中负有特定责任的个人。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目的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
对于预备犯,与既遂犯相比,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与既遂犯相比,他们可能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停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预防犯罪后果的行为。
对未造成危害的缓刑犯,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由三人以上共同构成犯罪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论处。
第二十七条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犯。
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被胁迫的共犯参与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罪的,可以对教唆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的刑事责任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组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单位依法认定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处罚类型
第三十二条【主刑与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种类如下:
(1) 监管;
(2) 拘留;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处罚种类】附加处罚种类如下:
(1) 很好;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附加处罚也可以单独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第三十六条【经济损失赔偿和民事优先原则】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赔偿。
犯罪分子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足额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第三十七条【非惩罚性措施和职业禁令】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他们可能会受到训诫或责令签署悔过书、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按照职务上的要求实施违反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进一步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服刑期满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刑期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从其规定。
第2节控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期限和执行权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
(3) 按照执行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4) 遵守执行机构关于接待客人的规定;
(5) 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搬迁,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期限的计算和扣减,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当于有期徒刑二日。
第三节拘留
第四十二条拘留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附近的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每月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获得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当于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任何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应该参与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当于有期徒刑一日。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只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二年执行。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构成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缓期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暂缓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限制或者减轻刑罚。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款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款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款的缴纳和减轻:罚款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强制支付。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不能足额缴纳罚款的,应当随时追缴。
因无法控制的灾害或者其他原因确实难以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延期支付、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
(4)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与管制期间相等,应当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附加独立剥夺政治权利】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还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依照本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限徒刑的,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期满之日起计算,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在主刑执行期间自然适用。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八节财产的没收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或者全部个人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
被判处没收财产时,罪犯家属的财产不予没收。
第六十条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发生的合法债务,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适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罪犯在确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刑罚。
第六十二条罪犯有本法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罪犯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本法规定有多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处罚。
罪犯虽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第六十四条罪犯非法所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归还;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和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第二节经常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五年内,犯下本应判处有期监禁以上刑罚的罪行的,视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被假释的罪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犯罪分子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行的,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通过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其真实性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侦查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人犯多罪的,酌情确定执行刑罚,但最高管制期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额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必须执行管制。
如果有几个罪行需要判处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一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在判决宣告前、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其他未判刑的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进行判决。执行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前一判决和后一判决的刑罚为基础确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入新判决确定的刑期。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罪犯再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执行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为基础确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孕妇和年满75周岁的人,应宣布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过迹象的;
(3) 没有再犯的危险;
(4) 缓刑对他们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宣告,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群。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缓期执行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二个月以上。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原判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 遵守检验机构关于接待来访者的规定;
(4) 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搬迁,应当经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审判及其积极后果】对被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原判不再执行,缓刑期满后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前发现有其他未判刑的罪行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或者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的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防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
(2) 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
(5)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6) 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刑期: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刑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程序】罪犯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决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服完原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已服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刑罚执行限制。
累犯或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使用危险物品、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在决定罪犯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对其所在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程序】罪犯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 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接待来访者的规定;
(4) 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搬迁,应当经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审判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罪犯,在假释审判期间,应当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假释审判期满,视为原判执行,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行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剩余刑期在监狱执行。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犯罪超过下列期限的,不予追诉:
(1) 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在五年之后;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超过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超过十五年;
(4) 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20年后的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十年后认为需要起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延长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和中断】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内再次犯罪的,上一次犯罪的追诉期自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本法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适用的,自治区、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 国有财产;
(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财产或专项资金。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被视为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谋生手段;
(2) 个人和家庭合法拥有的生产资料;
(3)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4) 个人合法拥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在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众服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人员,是指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监督的人员。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 导致一个人的身体残疾或外表毁容的;
(2) 导致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的;
(3) 对个人健康的其他重大危害。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投诉后处理,是指受害人投诉后的处理。被害人因胁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上、下、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个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其在入伍或者就业期间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有处罚规定的其他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2部分具体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串通,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教唆、胁迫、引诱、贿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警察、民兵人员从事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通过散布谣言、诽谤或者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对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串通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犯罪的处罚,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犯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104条、第105条所列罪行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领导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国外或者叛逃国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叛逃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2) 指示敌人轰炸目标。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向敌人供应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下本章所述罪行的人也可能被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违法、爆炸、释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处死刑,或通过其他危险手段造成公私财产重伤或死亡。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足以使火车、汽车或者电车、船舶或者飞机倾覆、毁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者从事其他足以使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毁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犯谋杀、爆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协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训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培训、招募、运输恐怖活动人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为恐怖活动准备武器、危险品或其他工具;
(2)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3) 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联系境外恐怖组织或人员的;
(4) 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规划或其他准备工作。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资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通过讲座、信息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像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对航空器造成严重损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舶、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者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及非法制造、交易、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品种生产、销售枪支的;
(2) 制造无身份证号码、重复身份证号码或伪造身份证号码的枪支,用于非法销售;
(3) 在国内非法销售枪支或销售为出口而制造的枪支。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抢夺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藏匿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合法配备公务用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法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未及时报告枪支丢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片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飞行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失事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和比赛,情节恶劣;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超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行为、第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在驾驶中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控制装置,扰乱车辆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管,并处或者单处,被罚款。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时擅离职守,涂改、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迫、组织他人从事非法冒险作业罪:强迫他人从事非法危险作业,或者明知是组织作业而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关闭或销毁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监测、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设施,或篡改、隐瞒或销毁其相关数据或信息;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场所,或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但拒不执行的;
(3) 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生产活动,以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体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故意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人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救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次充合格,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吸毒人员明知他人使用而提供假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吸毒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 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材料、样品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的;
(4) 制作生产和检验记录。
前款行为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卫生用品的,或者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类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个人和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冒农药、兽药、化肥的,明知是假冒的或者已经失效的农药、兽医、化肥、种子而销售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农用药、兽药、肥料、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和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规范的化妆品而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适用法律的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惩治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营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较大的,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走私货物、物品,偷税漏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漏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走私货物、物品,偷税漏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税漏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被判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偷逃税款走私货物、物品数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未经海关许可,在境内销售经批准进口用于加工、组装和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牟利,不缴纳应纳税额;
(2) 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或物品牟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将间接走私行为作为相应走私罪处罚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处罚,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1) 直接从走私者手中非法购买国家禁止的物品,或者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中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或者物品,数额较大;
(2) 在内水、领海、边界河流、边界湖泊运输、收购、出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没有合法证据的情况下大量运输、收购或出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储存、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和抗拒走私的处罚】从事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罪处罚。
第三节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和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额或者提取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或者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要事实,或者不披露其他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的重要信息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隐瞒有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公司或者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资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或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或企业的资产进行分配,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62条之二:如果公司或企业通过隐瞒资产、承担虚构债务或通过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资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交易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服务的公司、企业类似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仅应处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委托给自己的亲友经营;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货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货物出售给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
(3) 从自己的亲友管理的单位购买不合格产品。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上当受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职工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破产或者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股转或者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徇私舞弊,从事低价股转、出售国有资产的,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 在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接受资金、货物、服务或其他资产;
(3) 向明显无力偿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其他资产;
(4) 为明显无力偿还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担保;
(5) 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承担债务的;
(6) 以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伪造货币集团的头目;
(2) 伪造数额特别巨大的货币;
(3)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卖、运输假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假币兑换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销售、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版)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单笔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移贷款、骗取贷款、承兑票据、财务凭证等方式牟利,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息转移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财务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储蓄或者间接吸收公众储蓄,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以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伪造或变造汇票、本票或支票;
(2)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 伪造或变造信用证或随附文件或单据;
(4) 伪造信用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 明知持有或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持有或大量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2) 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的;
(3) 欺诈性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获取信用卡;
(4) 出售、购买或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
盗窃、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和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或者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或者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以非法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在证券、期货交易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个人,或者在证券、证券期货交易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在证券、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价格或期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被公开,或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披露该信息,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使用通过工作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非公开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或者明确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期货合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之一,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买卖的;
(2) 串通他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
(4) 频繁或大量申报无交易目的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并撤销申报;
(5)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使投资者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
(6) 在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相关期货交易时,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或期货交易标的的披露做出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
(7) 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尚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在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人员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在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人员,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任命的人员,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在前款规定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共事务,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诚信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托管资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财务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接受、支付、担保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隐瞒、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犯上述罪的所得和性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或证券;
(3)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 资产的跨境转移;
(5) 使用其他方法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为引进资金、项目等编造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4) 以虚假的产权证书作为担保物,或者提供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重复担保物;
(5) 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贷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金融工具诈骗行为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明知是伪造或变造的汇票、本票或支票而使用的;
(2) 明知而使用无效的汇票、本票或支票;
(3) 擅自使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 开具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财务担保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或随附文件或单据;
(2) 使用无效的信用证;
(3) 骗取信用证;
(4) 通过其他方式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信用卡诈骗、盗窃行为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通过伪造身份获得的信用卡;
(2) 使用无效的信用卡;
(3)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 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未归还的行为。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保险事故的发生编造虚假理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并骗取保险金。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某些金融诈骗犯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删除了《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节妨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税款或者不申报税款,偷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以前款所列方式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重复实施前两种行为且未得到处理的,应计算累计金额。
有第一种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追缴,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纳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不缴纳应纳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力追缴欠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未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单处罚款;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纳税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纳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的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领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致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款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众多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或者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据,虚开、销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者税款抵扣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票据罪;非法出售发票,骗取进口退税或者税款抵减罪;非法销售发票罪】伪造、变造、变造发票,擅自制造、销售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制造、销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销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欺诈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之一:明知是伪造发票而大量持有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优先征收的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执行前先行追缴骗取的税款和出口退税。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非法制造的登记商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仅应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传播文字作品、音乐、艺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独家版权的图书;
(3) 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和分发录音录像,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
(4) 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
(5) 制作或出售伪造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损害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著作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
明知是前款所列商业秘密而获取、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对侵犯知识产权单位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节破坏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声誉或者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冒充他人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的;
(3) 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方式,诱导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 在收到对方的货物、付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避;
(5) 使用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第224-1条:组织或领导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从事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垄断、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经营项目的;
(2) 买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3) 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强行买卖货物;
(2) 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3) 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竞买、拍卖的;
(4) 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
(5)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商业活动。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车票罪;倒卖火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售伪造的火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车票,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票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火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转售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处以违法转让、倒挂土地使用权货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货值5%以上20%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在重大项目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重大失实证明罪第一款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检,销售或者使用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货物而未报检验的,或者出口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货物,未报经检验合格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安排他人出售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个人同意,或者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摘取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前违背本人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或者生前不表示同意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或者违背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机关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性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以令人发指的阴谋强奸妇女或强奸年轻女孩;
(2) 强奸妇女或与多名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
(3)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或对年轻女孩进行性侵犯;
(4) 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5) 强奸或伤害未满十周岁的幼女;
(6) 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照顾者性虐待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照顾、教育、医疗等特殊责任,并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行为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侮辱他人或者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聚众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多子女或多子女的不雅;
(2) 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 对儿童造成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 从事淫秽手段或者有其他恶意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以其他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没收财产:
(1) 贩卖妇女和儿童团伙的头目;
(2) 绑架和贩运三名或三名以上妇女和儿童;
(3) 强奸被拐卖的妇女;
(4) 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
(5) 以贩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妇女或儿童;
(6) 以贩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7)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向海外贩卖妇女和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贩卖为目的,绑架、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性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买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贿赂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没有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被购买的妇女按照自己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收买妇女儿童解救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故意诬告,而是诬告或者谎报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是招聘、输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为其工作的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规定,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地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环境中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所列犯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外,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报案,但确实难以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暴力逼供证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看守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察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虐待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物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或者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侵犯少数族裔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启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打开、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盗窃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利用公共服务谋取私利,对控告人、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组织的领导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期间,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谎报选举选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阻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种罪行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能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或者关系,胁迫强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种犯罪只有在报案的情况下才处理,但受害者不能报案或因胁迫或恐吓而不能报案的情况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罪】将被监护人虐待给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照顾责任的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其家人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使用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那些入室抢劫的人;
(2) 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3)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 多次抢劫或数额较大的抢劫;
(5)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6) 冒充军队和警察实施抢劫;
(7) 持械抢劫;
(8) 抢劫军事物资或紧急情况、救灾或救济物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营利为目的,偷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代码、号码,或者明知是偷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抢劫罪】聚众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匿赃物、拒捕、毁灭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贪污罪】非法占有他人在押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埋藏的财物,数额较大,拒不移交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一罪行只有在接到投诉后才会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或者受国有公司、企事业或者其他国有单元委托在非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或者受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元委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集团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第一行为,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款物用于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等目的,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扰乱生产经营罪;因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家畜或者使用其他方法扰乱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但不向劳动者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使用暴力或者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欺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欺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损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和其他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窃取、冒名顶替他人身份,替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者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80-1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盗用身份证件罪。在国家规定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警械罪】非法生产、出售警服、车牌等专用标志或者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窃听、盗窃间谍专用设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窃听、窃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或者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代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入侵、非法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义务,拒不采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造成非法信息的广泛传播;
(2) 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证据损失,情节严重的;
(4)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指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财务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建立网站或分销集团,进行欺诈、传授犯罪方法、生产或销售违禁或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 发布有关生产或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或管制物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3) 以实施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或者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抢”行为处理条例】聚众“砸劫”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私财产毁损、灭失的,除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袭击国家机关罪、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集资罪】聚众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以及医疗不能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不能开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举办他人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放置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电影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阻碍交通或者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发布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或者编造爆炸性、生物化学、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而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有关危险、疫情、灾难、警察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在信息网络、其他媒体上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抛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多次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3) 在公共场所或者主要交通线路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
(4) 武装采集者进行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用恶毒的阴谋随意殴打他人;
(2) 恶意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的;
(3) 强要、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造成混乱和严重混乱。
聚众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收取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取高息贷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
(2) 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侵犯他人的家园;
(3) 威胁、跟踪或骚扰他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罪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1) 形成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 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压迫、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官员的庇护或纵容来支配一方,在某个地区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经申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允许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袭击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写、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所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乐谱,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弹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之一【侵犯英雄烈士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帮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帮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犯第一罪,实施强奸妇女、诈骗财产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性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群体性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或者故意损毁尸体、骨头、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版)》第303条第303条【赌博罪】聚众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境)外参加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拖延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故意对本案重要情节提供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者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虚假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是故意伪造的,不构成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还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以罚款或单一处罚。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或者举报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 聚众闹事或冲击法庭;
(2) 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院制止,严重扰乱法院秩序;
(4) 有破坏法庭设施、扣押、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窝藏场所或者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伪造保护证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串通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间谍罪、恐怖罪、极端主义罪拒不提供证据罪】明知他人实施间谍罪、恐怖主义罪、极端主义犯罪,在司法机关调查有关情况或者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不提供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买卖、隐匿、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因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损毁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扰乱监督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殴打监管人员;
(2)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扰乱监管秩序;
(3)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4)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被监管人。
第三百一十六条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越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押运途中抢劫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组织越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乱越狱、聚众持械抢劫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妨害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的首要分子;
(2) 组织他人多次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大量人员偷越国边境;
(3) 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4) 剥夺或限制有组织个人的人身自由;
(5) 通过暴力或威胁抗拒检查;
(6)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7)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犯前款罪,实施杀害、伤害、强奸、贩卖有组织个人等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杀害、打伤检查人员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为借口,实施诈骗,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进出境证件罪;贩卖进出境证件犯罪】向他人提供伪造、涂改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进出境证件,或者贩卖护照、签证等进出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进行多次运输活动或运送大量人员;
(2) 所使用的船舶、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3)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非法运送他人越过国(边)境,致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罪,实施杀害、伤害、强奸、贩卖被运送人等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杀害、打伤检查人员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越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越境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训练或者进行恐怖活动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进行多次运输活动或运送大量人员;
(2) 所使用的船舶、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3)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 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非法运送他人越过国(边)境,致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罪,实施杀害、伤害、强奸、贩卖被运送人等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杀害、打伤检查人员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越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越境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训练或者进行恐怖活动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损毁国境界碑、界碑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向外国人非法出售、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出售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窃、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窃、挖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的;
(2) 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首要分子;
(3)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的;
(4) 盗掘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者对珍贵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
盗窃、挖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国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种行为,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众健康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污水、污水、场所和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
(3) 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4) 在疫区销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
(5)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病毒种子传播,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贩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罪、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非法收集人类基因资源,或者从中国非法运输、邮寄、携带人类基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共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避孕再通手术、假避孕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取下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监督,并应处以或仅处以罚款;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发重大动植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确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 向国家指定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 造成基本功能丧失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永久性损毁的;
(4) 造成多人重伤、重病、严重残疾或死亡。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以固体废物为原料进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利用原料为借口,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季节或者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狩猎、获取、运输、销售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对农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区罪】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垦、开发活动或者建设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开采的,或者开辟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类型矿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者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或者其它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非法砍伐或者滥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公斤以上鸦片、五十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 为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毒品提供武装掩护;
(4) 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 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未经治疗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计算累计毒品数量。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大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50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匿毒品罪或者毒品赃物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让、隐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包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罪并事先预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剂,或者携带上述物质进出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制造毒品时,明知是前款规定的货物而为他人生产、买卖或者运输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植物的,应当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生产植物数量相对较多;
(2)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
(3) 抵制根除。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植物3000株以上,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生产植物,并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的植物种子或者种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使用、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罪】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使人成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走私、贩卖毒品的罪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注射毒品的罪犯提供麻醉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能够使其成瘾的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或者明知是参加上述比赛的运动员而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本节规定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和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国家管制的能够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数量是根据已核实的走私、贩运、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计算的,而不是根据纯度换算的。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罪,犯谋杀、伤害、强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组织卖淫为目的,招募、运送、协助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是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组织、胁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酒店、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单位人员利用自身条件,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容留罪】旅馆、餐饮、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人员,因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向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淫秽书刊出版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视听产品罪】传播淫秽图书、杂志、电影、音像图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和其他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电影、视频等淫秽视听产品并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36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公开宣扬色情的图书、杂志、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和其他淫秽物品。
与人体生理学和医学知识有关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材料。
含有色情内容并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士兵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销毁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而向武装部队提供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士兵欺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士兵逃兵或者明知是逃兵而招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运送不合格士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军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或强行扣押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非法生产或购买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兵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服兵役或者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方情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明知是战时逃兵,为逃兵提供隐蔽场所或者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军事命令,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用公共财产的,属于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国有财产的,视为贪污。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串通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惩治贪污罪的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款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将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行贿罪犯的处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交易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或者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上的行为为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1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通过该国家工作员以公务身份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的权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任的本国工作人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利用离任本国工作人员以前的职权或者地位便利,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贿赂罪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在业务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财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敲诈勒索向国家官员提供财产而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贿赂。
第390条对贿赂犯罪的处罚;相关贿赂犯罪:犯贿赂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罪行较轻、在破获重大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贿赂有影响力的人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人,或者向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或者在经济交易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的人在被起诉前自愿承认介绍贿赂的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通过贿赂获得的违法所得属于个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收受礼品,不按照国家规定收受,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费用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将差额作为违法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上的差额应当予以弥补。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境外申报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为个人,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应当上缴国家的没收财产集体分配给个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章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无辜者不受起诉、故意包治有罪者不受追诉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歪曲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有前三款行为之一,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1条: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擅自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内执行条件的罪犯提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将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公司、证券管理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监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销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证明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销售发票、抵税、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证明时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过失、欺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非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颁发森林采伐证或者违反规定非法颁发森林砍伐许可证的,情节严重,足以对森林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渎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08-1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 未按照规定查处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3) 在药品和特殊食品的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许可;
(4)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的;
(5) 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过失罪】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扩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地、征用、占有土地的,或者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渎职罪】国家商检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失职,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拖延检查发证,或者发证错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渎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隔离的检疫对象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证书签发或者签发错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国家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为稳定越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释放稳定越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非法越境并获取出入境证件,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释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和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罪】负责解救被拐卖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请求,或者接到他人举报,但未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或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阻碍救援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压制犯罪活动的责任,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或者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学生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危害作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事信息罪;拒绝、谎报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告军事信息或者拒绝、谎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自首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主动放下武器投敌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服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逃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职守罪】指挥员、值班军官、值班军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妨害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的严厉惩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挥下属从事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员违抗命令、临战退缩或者消极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营救友邻部队罪】指挥员在战场上明知而请求营救,并且能够请求营救,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船舶逃离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机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争自伤罪】战时自伤,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条例,逃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配置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售、转让军事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丢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售、转让军用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售、转移军用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下属,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士兵罪】故意将伤病士兵遗弃在战场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绝治疗伤病士兵罪】战时在抢救治疗岗位上,因条件原因拒绝治疗危重伤病士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伤病士兵造成严重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区伤害、掠夺无辜居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擅自释放战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释放重要战俘、释放多名战俘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战俘罪】虐待战俘,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无实际危险的罪犯士兵,可以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察、文职干部和士兵、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争概念】本章所称战争,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突然遭到敌人进攻的时间。
当军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理突发暴力事件时,被视为战时。
补充条款
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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