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缓刑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罪行

发布时间:2023-04-18 00:42:44 浏览:177

缓刑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罪行
的实现细节(2)根据“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法律[2017]60号,3月1日起,2017)
一般规定适用缓刑
1。
缓刑的应用程序应该进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的主观和个人危险,社会安全形势,犯罪的社会影响,等等,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的应用可以全面评估在以下方面:
(1)原因,犯罪动机和目的;
(2)意味着,情况和后果的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
(4)认罪;
(5)返回的赃物和补偿;
(6)一致的行为及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7)其他因素,可以评估。
2。
对于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七十五岁以上的人被判处拘役的刑期不超过三年,试用期应突出其应用的条件。
3所示。
缓刑可能应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学生在学校,哺乳期妇女,人已经达到六十五岁,残疾人和残疾人限制刑事责任;
(2)第一次进攻,偶尔的进攻;
(3)小共犯或强迫在共同犯罪共犯;
(4)准备,暂停或尝试犯罪;
(5)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犯罪除外);
(6)过度防御或危险;
(7)有投降的情况或有价值的服务;
(8)返回战利品或补偿主动收回大部分的经济损失;
(9),因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犯罪所造成的冲突,冲突解决事件发生后;
(10)刑事和解;
(11)被害人有严重故障;
(12)认罪犯罪或惩罚;
(13)其他情况下,罪犯的主观恶性自然很小,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然而,缓刑不是一般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惯犯;
(2)主要的罪犯在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
(3)有一个坏的社会影响;
(4)与前一个定罪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交付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5)的组合数罪并罚的惩罚;
(6)其他情形不适用缓刑的。
四。
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者拘役减轻处罚后,试用期应严格控制的应用。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