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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院法律策略研究室关于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如何理解指示问题的回答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9:35 浏览:163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和政策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条例”的请示》的复函
(高建研[2017]第9号,2017年3月14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我们收到了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相关案件材料。
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立法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和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农业部《草原收购占用审批管理办法》是有关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草原法》作出的具体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条例”。
2.所附案件涉嫌受贿罪、渎职罪。对于渎职行为,可以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参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草原法》第六十三条,并结合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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