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证据排除法和司法解释制定新的时间表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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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最新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清单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推进的过程。党和国家始终实行“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方针。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2010年5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该规则作为单独的司法解释文件专门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五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了从司法解释到入法的重要转变。我们现在将组织创建一份相应的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律规范清单,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应法律规范清单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
法律依据
一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使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使被告人遭受严重身心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自己的意愿招供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酷刑等非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二
应排除通过酷刑、冷冻、饥饿、暴晒、烧烤和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三
通过酷刑、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头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关于审判中心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殴打、非法使用约束器具、变相体罚等暴力手段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排除。
《严格排除条例》第二条和《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一条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暴力等威胁手段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者严重损害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应当排除其违背意愿所作的供述。
《严格排除条例》第3条和《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一条
六
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除条例》第4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1条
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下所作的重复供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后所作的供述相同,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根据指控、举报或者自我发现等非法取证,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侦查人员的变动,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供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2) 在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期间,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供述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动供述。
《严格排除条例》第五条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
八
1.除紧急情况下需要现场讯问外,在指定办案场所外通过讯问取得的供述。2.如果侦查机构没有在指定地点对案件进行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六条
九
(一)未依法记录、记录整个讯问过程而取得的供述。2.对于本应提供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或者讯问录音录像中存在选择性录音、剪接、删除等情形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
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讯问笔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内容是否有区别。如有实质性差异,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注:不包括成绩单差异)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十一
对于检察官在重大案件侦查结束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或核实过程与录音录像不同步,或选择性录音、剪接、删除录音录像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二
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供词不能被排除,也应该被排除。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和《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三
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实和确认;(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实、确认、签字(盖章)或盖章)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二十条
十四
在审问聋哑人时,应提供熟悉聋哑手势的人员,但尚未提供。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二十条
十五
在审问不熟悉常用当地语言或脚本的被告时,应提供翻译,但尚未提供。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二十条
十六
讯问笔录在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存在错误或矛盾,不能合理补充或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十七
询问人未签字,无法更正或提供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十八
第一份讯问笔录没有记载被讯问人的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无法合理补充或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第二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原因
十九
1.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供述。2.依法排除通过酷刑、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口头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司法中心改革的意见》第四条
二十
应排除通过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词和受害者陈述。
《严格排除条例》第六条和《非法证据排除条例》
21
证人明显醉酒、麻醉药品中毒或处于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2
证人的推测性、批判性和推断性证词不能用作证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为事实的证词除外。
《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12条第3款
23
对证人的询问不是单独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三条
24
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实和证实;(未经证人核实、确认、签名(盖章)或指纹的书面证言;)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三条
25
询问聋哑人时,应提供熟悉聋哑手势的人员,但尚未提供;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三条
26
在询问不熟悉常用当地语言或文字的证人时,应提供翻译,但不提供翻译。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三条
27
查询记录中不包括查询人、记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查询的起止时间和地点,不能合理补充或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四条
28
如果查询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并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充或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四条
29
询问笔录没有记载证人对证言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合理补充或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四条
三十
询问记录反映,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审讯人员询问了不同的证人,无法做出更正或提供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七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十四条
31
1.法律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且其出庭作证的真实性不能得到证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二、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院不能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的,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3.被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如果不能通过质证予以确认,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未出庭且无证据不能排除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存在矛盾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三类物证和书证
原因
32
在侦查、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或者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书面记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据的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3
不能反映原物外观和特征的照片、视频或物证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0条第2款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8条第1款
34
书证有不能合理解释的变化或者变化迹象的,或者书证的副本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35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不得将物证、书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36
1.调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合理补充或者说明的,依法予以排除。2.物证或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充、更正或者提供合理解释;如果无法更正或提供合理解释,则应排除相关证据。
《严格排除条例》第七条、《关于审判中心改革的意见》第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
第四类评估意见
原因
37
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评估项目超出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8
评估师不具备法定资格、相关专业技能或职称,或违反回避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39
送检材料或样品来源不明,或因污染不符合鉴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四十
鉴定对象与提交的材料或样品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41
违反考核程序规定的;(识别程序、有错误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2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违反特定标识标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六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款
43
评估文件缺少签名或盖章;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款
44
鉴定意见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45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评估规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46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五类调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原因
47
检查记录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或相关规定、无法合理解释或说明的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48
身份鉴定没有在调查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9
在进行识别之前,让识别人员看到识别对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五十
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1
被识别物体未与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物体混合,或者被识别物体数量不符合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五十二
在鉴定过程中,对被鉴定人有明显的鉴定暗示或怀疑;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五十三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身份证明记录真实性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4
如果调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存在显著差异,或者有其他情况影响实验结论的科学性,则调查实验的记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6类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
原因
55
经审查、鉴定不能确定真伪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经审查不能确定真伪);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二十八条
56
对制作、获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有异议,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者必要证明的。(对生产和收购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存在疑问,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和《死刑案件证据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7类综合
原因
57
证明被告人有自首、供述或者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未经接受被告人自首、供供述或者检举的单位盖章,或者未经受赠人签名,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58
对于来自海外的证据材料,提供者或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如果材料来源不明或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则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五十九
现场遗留的指纹、血迹、精液渍、毛发等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如果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法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样本进行鉴定,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防止错判案件发生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六十
如果案件所涉物品或工具的来源尚未通过鉴定或鉴定确定,则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防止错判案件发生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1
1.在法庭调查程序中未出示、鉴定或质证以核实其真实性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在法庭调查程序中未出示、鉴定或者质证以证实其真实性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62
通过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相关人员人身安全或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人民法院在庭外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核实属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防止误判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
63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三条
64
控辩双方通过补充和庭外调查核实获得的证据,未经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核实,不得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条例》第二十四条
65
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破案依据。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证据审查问题(2020年版)
物证和书证的常见问题
一
物证和书证的来源不可靠,收集关键物证的过程缺乏证据证明——例如缺乏重要物证提取过程的录像
二
涉案物品或工具的来源尚未通过鉴定、鉴定或其他方式确定
三
没有物证的原始证据存放地点的书面说明,以及检索人员的签名
四
物证或者书证没有保管单位公章,或者只盖有保管单位公章而没有提取时间或者提取人签名
五
案件中涉及的相同物证和书证在不同的文书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述,这可能会影响对身份的判断。例如,凶器在检查记录中被描述为一把单刃锋利的刀,在扣押清单中被描述是一把匕首,在材料提取中被描述成一把水果刀
六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内容不完整,未调取带照片的户籍登记证明原件,并注明来源。户籍管理人员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在各自单位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
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络中获取的人口信息。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已由办案人员签字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八
扣押物品清单没有详细说明物品的名称和特征,或者没有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目击者的签名
九
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未调取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或者未调取相关调取程序
十
对于依赖客观证据定案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手机来源的识别不包括及时提取和固定手机配件、保存的短信和照片、家人和朋友的电话号码、购买凭证、手机序列号、手机盒等。,常规识别除外
十一
在不具备物证、书证保存条件的情况下,证据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可能会被损毁、变造
十二
查获的疑似毒品未当场称重或封存,封存和称重过程被录像记录
十三
与原件不符的物证或书证复印件
十四
复制或复制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制作的,或者没有生产商对生产过程或原始存储位置的解释
评估意见常见问题
十五
鉴定意见书未附有试验材料照片
十六
提取记录或现场调查记录中未发现鉴定意见的检验材料来源
十七
鉴定意见中检验材料的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材料的质量
十八
评估意见书未附有评估人和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
十九
专家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调查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
二十
未依法及时将评估结论告知相关人员
21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掺杂严重或含有复杂新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尚未查明毒品含量和成分
22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液渍、毛发等证据,尚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相应样本进行鉴定
现场调查、笔录鉴定和其他证据的常见问题
23
证人未签字
24
证人与案件和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行使侦查、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人员,或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
25
如果现场调查和检查记录没有说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物证是否被提取以及提取方法
26
现场调查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没有对照片的详细描述,与鉴定意见材料来源、提取记录、现场调查记录中所述名称不一致
27
识别未在调查人员监督下进行的活动
28
在识别之前,让被识别者识别被识别的物体
29
识别具有影响识别结果的独特特征的物体
三十
识别诱惑或暗示的存在
31
重大案件的重要鉴定过程,例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进行书面记录时没有记录
32
犯罪嫌疑人辨认隐匿证据的全过程没有记录
33
未单独组织鉴定,在讯问和询问鉴定过程中混合
34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在同一组照片中识别出多名嫌疑人
35
被识别的个人、照片或物品的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
36
在没有做身份证明记录的情况下识别尸体和其他物证
37
附在身份证明记录上的被识别物体的照片,该照片没有被识别人或物证签名或盖章
38
鉴定记录缺少鉴定人或见证人的签名,也没有记录鉴定时间和地点
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的常见问题
39
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不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的
四十
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而不制作记录或清单以收集证据
41
电子数据未在密封状态下传输
42
在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进入设备或提取和密封数据的过程,也没有对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43
电子数据收集和提取的记录和清单,缺乏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者(提供者)和证人的签名或印章
44
收集或提取电子数据而不指定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或格式
45
可能存在添加、删除或修改等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46
视听材料的制作没有具体说明制作者或持有者的身份,以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47
视听材料是复印件,没有解释无法检索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的存储位置。视听资料原件的制作者和持有者已在原件上签字或盖章
口头证据的常见问题
48
不能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冷冻、饥饿、烘干、烘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能性
49
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以暴力手段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方式发表违背其意愿的言论,使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五十
不能排除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可能性
51
前期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后期也不能确认刑讯逼供的自愿性
五十二
通过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词和受害者陈述
五十三
审讯/审讯记录包含供词或引诱
54
在没有合理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在指定的办案地点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如送看守所羁押后被侦查人员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55
询问证人的地点是非法的,不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证人提出的地点,也不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排
56
单人审讯或审问
57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讯问(询问)不分开进行
58
同一名调查员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点,审问或询问不同的人
五十九
审讯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字
六十
搜查令上的调查员与笔录中的调查员不一致
61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询问),未通知法定代表人或合格成年人到场
62
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未依法通知女性工作人员到场的
63
应提供翻译,但不提供
64
未依法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影响被询问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65
询问/询问记录不包括详细的问题或记录
66
成绩单的制作时间太长,但没有显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粮食安全
67
有大量复制粘贴的询问/询问记录
68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与录音录像同时进行
69
审讯/询问记录表明,整个过程应该被记录和记录,并征求被审讯/被审问者的意见,但实际上没有记录或录音
七十
询问/询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同步记录和录音存在实质性差异
71
调查员的讲话在同步录音和录音中不恰当
72
同步录音不完整,没有反映侦查人员告知执法身份和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反映被询问人阅读笔录、签字盖章等过程
73
同步记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询问/询问记录中规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不一致
74
中断或不完整的同步音频和视频录制,以及编辑或删除痕迹
75
讯问证中记录的讯问频率、时间、人员不能与讯问记录一一对应
七十六
询问记录的制作还有其他重大问题,严重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
调查过程等材料的常见问题
七十七
它没有说明侦查机关是如何得知案件发生的,使用什么证据或线索,以及采取什么侦查措施来确定嫌疑人
78
未说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况,如逮捕、自首、可疑行为或其他情况
七十九
事件过程和记录在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八十
未经侦查人员(被逮捕人员)签名和侦查单位公章的破案过程和抓获案件过程
81
在破案过程中签名的人不是办案人员,抓到签名的人也不是直接抓到嫌疑人的人
八十二
拨打110报告事件,不附带110事件的原始记录
83
多个电话一起报告案件,但没有指定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间
其他常见问题
84
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立案前的询问通知时间和立案后的传唤时间中扣除
八十五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算不当
86
未履行有关程序拘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
87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24小时内没有立即被送往拘留中心
八十八
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未讯问犯罪嫌疑人
八十九
未办理备案手续,但采取技术侦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
九十
监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区
91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
92
未经批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九十三
侦查人员未经依法传唤,以其他国家机关名义进行讯问
94
扣押、扣押或冻结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95
扣押的财产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财产,也不是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
九十六
法律文件中嫌疑人的姓名和指控是错误的
97
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辩护人的权利
九十八
符合法律规定但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99
如果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结束前提出要求,而调查机构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或没有将其记录在案件中,等等
一百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物证和书证的常见问题
一
物证和书证的来源不可靠,收集关键物证的过程缺乏证据证明,例如重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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