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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9:42 浏览:5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最新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2020年12月1日)已经司法部2020年11月17日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 1月1日起施行。
唐义军部长2020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认定、发证、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规范、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查和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制作和颁发等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地方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证书的组织颁发。
地方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由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网上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查和验证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并通过公告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并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如实填写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并在市、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
(3) 司法部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符合放宽地区资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籍原件。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书原件在退回前应由受理机构进行验证和复印或扫描,复印件或扫描件应保存并存档。
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了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表;
(2)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3) 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发出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机关可以采取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第九条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应当提交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质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质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查认可。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是否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验证报告,并提交司法部审查认可。
从受理申请到向司法部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截止日期,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申请表样本文本。
第三章审核和发证
第十一条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对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对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质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对不符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作出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质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由司法部公告统一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司法部对申请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根据下列情况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达到国家统一及格分数线的,颁发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国家统一及格分数线的,颁发二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司法部应当自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档案。
第十四条取得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国家统一及格分数线的,他们可以申请颁发a级或B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获得的C级法律职业资质证书退还司法行政机关。原证书自决定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乙、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业教育资格后,取得二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其二级法律专业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十六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纸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遗失或者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档案形式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记录和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考试报名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取得日期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的撤销或注销;
(3) 文件传输;
(4) 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 参加职前培训;
(6) 应包含在文件中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部应当公布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信息,供有关部门和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需要调任档案的,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任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通过贿赂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法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销,并办理注销手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驳回申请、拒绝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的,应当告知对方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及其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资格证书,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专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 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 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与验证、审核与认定、发证等内容,对规范法律职业资格服务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部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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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制定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明确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严格审查法律职业资格、,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法律职业队伍的革命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要求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体系,提高法律职业资格标准化管理水平。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在《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首先把握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落实两办《意见》要求,细化完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核验证、证书颁发、服务管理等行为。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规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截止日期,以及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四是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措施》和“放管服政”改革要求上升为制度规范。
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5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869条反馈意见。总体而言,得到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经过总结和梳理,我们认真吸收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它们在2020年11月17日的司法部第16次部长级会议上获得批准。
Q: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申请受理与审查、验证、审查与认证、服务与管理、附则。
一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实行三级司法行政机构分级审查,明确了三级司法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是对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单独管理。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实践,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单独管理,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
三是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网上申请、档案网上管理、档案网上流通,做到多数据少人。推广法律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向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颁发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是完善相关服务措施。建立公开披露制度,规定受理机关应当披露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截止日期,以及申请表中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和示范文本的清单,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披露制度。对司法部和下级司法行政机构的审查工作规定了严格的截止日期。强化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受理申请、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通知对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Q: 取得a级、B级或C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答: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况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统一及格分数线的,颁发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及格分数线的,颁发二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Q: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范围是什么?
答:2002年实行司法考试制度时,司法部根据报考条件、合格分数线和报考范围,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在起草《管理办法》时,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上述做法升级为制度性规定,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规定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在全国有效;乙、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业教育资格后,取得二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其二级法律专业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也就是说,这些人员无需再次注册即可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统一的合格分数线,其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减轻了他们的“认证”负担。
Q: 取得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何取得甲类或乙类法律职业资质证书?
答:取得丙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想取得甲类或乙类法律职业资质证书,需要重新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国家统一及格分数线后,可以申请授予a级或B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获得的C级法律职业资质证书退还司法行政机关,原证书自决定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之日起自动失效。
Q: 如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我可以申请新的证书吗?
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不能重新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个人如何转移档案?
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如需调转档案,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Q: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什么?
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资格证书,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法律专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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