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8 10: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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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件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决定,无锡F警用装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字第81-84号)等四起指导性案件,现作为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发布,供参考和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无锡F警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稽查案件第81号)
关键词
单位认罪认罚、不起诉、转为行政处罚、合规经营
【主旨演讲】
私营企业违反刑法规定,违规经营,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依法不能逮捕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不予逮捕,不能起诉的不予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如果公司打算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未被起诉人(单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交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基本情况
未被起诉单位为无锡市福警装备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警装备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F警械公司董事长。
陈,女,F警械公司董事,不被起诉。
倪某,男,F警械公司采购员,未被起诉。
被告杜某,女,是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吴某和陈某为了给F警用装备公司少交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讨论使用其他公司的虚假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他们还指使倪某通过杜某等公司供应商介绍,利用虚假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发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控制的贸易公司获取信息(另案处理)。该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税额377344.79元。后来,警察装备公司从税务机关扣除了税款。
吴某、陈某、倪某、杜某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等4人取保候审。事件发生后,F警察装备公司缴纳了所有税款和滞纳金。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械公司、吴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官办公室调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开庭审理。该公司与吴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声明》。2020年3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吴某等四名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分别向公安、税务机关提交了没收被追诉人违法所得和对被追诉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共没收倪某、杜某违法所得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466131.8元的行政罚款。
检察官职责的履行
1.进行法律解释推理,鼓励未被起诉单位和未被起诉个人认罪认罚。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向F警械公司、吴某等4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知书》,并根据案情依法进行了释法、听取意见。吴先生和其他四人已表示认罪并认罪认罚。该公司已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他们对本案的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认罚,并请求检方宽大处理。
2.了解企业情况,评估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全面评估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检察机关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确定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技术创新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过去三年,销售收入超过7000万元,纳税超过692万元。公司拥有数十项省级以上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科技成果。参与制定了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影响力。在审查和起诉期间,该公司参与的研发项目在一次创新竞赛中获得了金牌。
3.提出检察建议,审查涉案企业合规经营的改进情况。该公司在事件发生前有一个基本的业务管理体系,但其公司治理体系尚不健全。检察机关在评估案件情况后,就如何促进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了具体的检察建议,并督促涉案企业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司制定了合规管理计划,修订了公司规章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为员工提供了法律和合规管理培训,并努力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基于企业的上述改善情况和单位犯罪特点,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单位诉讼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书》。
4.公开开庭,听取各方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供检察意见。考虑到本案犯罪性质较轻,且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已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不起诉。为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别检察官参加听证会,并通知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企业的辩护人出席听证会。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公安、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指导意义
1.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积极做好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鼓励企业返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造成的危害。对刑事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认罪认罚并积极整改,符合不捕不起诉条件的,坚持能捕不起诉的不捕不诉原则。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应当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2.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作为悔罪和从宽处罚的考虑因素,落实合法规范的业务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触发因素、制度漏洞和犯罪风险,并提出检察建议。企业通过积极整改、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合法规范的经营要求,表现出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和监督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并以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虑因素。
3.依法将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被起诉人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交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主管机关未及时通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174条、第177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钱某故意伤害案(检方第82号)
关键词
认罪认罚律师参与量刑建议谈判推理司法协助
【主旨演讲】
检察机关应当完善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定流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通过出示相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进行量刑咨询,促进共识。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基本情况
被告人钱某,1982年5月出生,浙江省嵊州市某工厂工人。
2019年9月28日晚,钱某应朋友邀请,与被害人马某等人在嵊州市长乐镇一餐馆就餐。在此期间,钱某和马某因祝酒而发生争执,马某对钱某的饮酒态度感到不满。他拿着一杯酒,用力砸在钱的头上,导致他的前额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餐厅外的电瓶车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在打斗中刺伤了马某的胸部和腹部。马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在治疗无效后,于同年11月27日去世。案发后,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检察厅审查起诉后,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1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职责的履行
1.依法听取意见,开展量刑谈判。本案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就如何确定量刑建议进行了听取意见、协商量刑等工作。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初步制定了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钱某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被认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检察厅结合证据明确,被告人在被告人愤怒之下实施报复伤害的犯罪意图明显,不属于对非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辩护人同意并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在审查听取被害人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共识。
2.对量刑建议进行推理。在被告人签署供述之前,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和辩护人详细说明了本案拟起诉的事实、罪名和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的量刑幅度,以及获得理解。被告人在辩护人面前接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随案移送《量刑建议推理书》。
3.开展司法协助。检方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问,得知被害人家中只有两位年迈的父亲和年幼的儿子,无力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被告的家庭情况也很困难,尽管他们尽了最大努力进行赔偿,但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检察机关积极为受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资金,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促进双方矛盾的解决。
指导意义
1.有效确保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参与量刑谈判。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与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组织量刑谈判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等形式向被告人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确保协商充分。如果被告人、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提出新的证据或不同意见,应予以关注并仔细审查,及时反馈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核查或目前难以达成共识,可以在充分准备后进行谈判。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促进和解与理解,并作为从宽处罚被告人的重要因素。
2.利用司法援助促进冲突解决。对于因民事冲突纠纷造成伤亡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缺乏或限制赔偿能力,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鼓励被告人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受害者的理解,促进冲突的解决。同时,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救助措施,切实为受害人提供救助,缓解困难,切实开展化解矛盾等精细化社会治理工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174条、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全国司法协助工作细则(试行)
居某忠盗窃案(检控第83号)
关键词
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上诉、抗诉、撤销从宽处罚
【主旨演讲】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并建议法院撤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
基本情况
被告人居某忠,男,1985年11月出生,浙江省常山县人,农民。
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居某忠爬窗潜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502室。盗窃被害人张某、阮某的贵重金属制品9件(合计人民币28213元),现金400余元,港币6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上述9件贵金属制品,并将其归还给受害人。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向被告人居某忠通报了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在与居某忠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出示了监控录像等证据后,此前多次供述的被告人居某忠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官向居某忠详细说明了本案的量刑情节和依据,提出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鞠某忠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声明》。2018年3月6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居某忠提起公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同年3月19日,居某忠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居某中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据消失。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下城区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认定的被告人居某忠盗窃的事实和性质,判处居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居某忠没有上诉。
检察官职责的履行
1.充分理解上诉理由。居某忠上诉后,检察机关对上诉进行了再次审查,了解了上诉理由,核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或量刑不当的情况;确认权利告知的规范性、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并依法开展具有约束力的谈判。被告人的上诉没有正当理由,违反了签署的认罪认罚承诺。
(二)依法提出抗诉。居某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表明了其认罪认罚的主观态度。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条件不复存在,导致一审判决责任与刑罚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满足,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他们还在抗诉书中就本案的审查起诉以及一审期间认罪认罚的法律执行情况作了详细说明。
指导意义
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后,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无正当理由,违反书面上诉承诺,导致二审程序,耗费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的量刑是适当的,自愿保证是充分的。在认罪认罚后申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中,检方的法律抗诉有利于促进被告人履行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以认罪认罚为依据对被告人从宽量刑,但不能加重对被告人悔罪行为的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174条、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林某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第84号)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从重追赃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损失
【主旨演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对适用的罪名或可能的处罚没有任何限制。这一制度可以依法适用于涉及黑恶活动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办理黑恶刑事案件的领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高指控有效性、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情况
被告林茂斌,男,1983年8月出生,是有限公司一家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胡某和其他51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很简单。
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某斌逐步形成以林某斌为核心,被告人曾某、胡某凯等为骨干,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明等为成员,实际控制的是一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一家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招募股东和吸引业务人员的方式。该组织主要针对老年人口,专门实施一系列以房地产为目标的“街头贷款”犯罪活动。与个别公安民警、公证人、律师、暴力保洁团体勾结,先后进行诈骗、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11个区,72名受害者,74处财产,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1.8亿余元。
林某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天拉拢公安干警被告人庞某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询受害人信息,并利用其专业知识策划暴力入室保洁。聘请律师、被告人李某杰为法律顾问,协助林某斌黑社会性质组织修改“套利贷款”合同模板,代为应诉,实施虚假诉讼处置财产。公证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获取手续费提成或收受林某斌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有36人签署了《认罪认罚书》。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林某斌等人上诉后,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职责的履行
1.通过对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教育改造共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梳理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胡某凯负责公司财务、熟悉公司各项经营情况,指导侦查机关向胡某凯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促使其进行了全面供述,查明了林某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诈骗被害人房产采取的多个步骤,并证实林某斌等人是以房产抵押借款而非民间借贷,是为诈骗被害人财产而实施的“套利贷款”犯罪行为,推动了整个案件的取证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利用胡某凯的供述、刑罚等客观证据,以及根据其供述调取的微信股东群聊天记录,对股东韩某军、庞某田等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对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了教育改造工作,后白某、吴某等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共有12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书》。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应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林某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结构、运作方式、资金分配等事实更加清晰。在庭前会议阶段,围绕定罪量刑要点,出示了全案证据,说明了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提示1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预审会议结束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声明》。庭审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声明》。
2.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阶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和从宽程度。一是将被告分为“三类三级”。“三类”是指公司股东和业务人员、暴力清洁人员和公证人。“三类”根据每类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了量刑范围,为完善量刑建议提供了依据。二是是否从宽,在从宽方面坚持区别对待。一方面,要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林某斌,建议法院依法不予宽大处理;对于积极参与者,严格控制宽大处理的范围。另一方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退赃赔偿等,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
3.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提高出庭公诉的有效性。出庭公诉人通过讯问、质证等方式,继续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首要分子林某斌在法庭上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暴力打扫房屋第一行为人万某春当庭否认知道“一揽子贷款”的操作过程一案中,林某斌主动向法院指出万某春的犯罪事实,使万某春辩护自圆其说。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没有认罪的被告受到了触动,并向受害者道歉。
4.利用认罪认罚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加强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讯问,法院已查扣或执行了涉及因多次转让、抵押所涉财产的多起民事诉讼的关键线索,并及时查明了涉案财产的去向。在审判阶段,通过继续推进认罪认罚,追赃挽损的有效性将不断扩大。审前会议期间,包括林某斌在内的多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并给予赔偿;在审判阶段,对于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已经实施了一些退款或明确表示打算这样做的被告人,检察官向法庭建议,当退款到位时,检察机关可以在建议的量刑幅度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以鼓励被告人退赃和赔偿。在起诉时全案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宣判前,被告人主动退赃并赔偿400余万元。
指导意义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指控的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过程适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促进其他被告人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及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过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有利于黑社会性质团体的瓦解,提高指控犯罪的效果。
2.将认罪认罚与追赃相结合,彻底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努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运用认罪认罚的方式,深入挖掘涉案财产线索,将退赃和赔偿情况作为是否认罪认罚调查的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广泛激励被告人退赃、赔偿,通过认罪认罚的结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有效性。
3.区别对待,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但“可以”并不统一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取决于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宽严结合。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得依法从宽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293条、第294条、第30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174条、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任意借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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