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8 1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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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字[2013]25号)公安部
为保护上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理上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法》、,游行示威、《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
1、 对破坏信访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一个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上级来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同一信访接待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推选代表,受到劝阻、批评、,经有关政府官员教育,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给予扰乱单位秩序或者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请求,未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或复核的,或在投诉依法解决后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多次纠缠信访接待场所,并受到相关政府官员的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给予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逗留或者寻衅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病重、肢体残疾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有关政府官员的劝导、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根据《投诉条例》第47条第(2)款停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给予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4.在信访接待区放置花圈、骨灰盒、遗体、祭品、焚烧硬币、停放尸体,不听政府有关官员的劝告、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非法停放尸体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煽动、连接、胁迫、诱导他人以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或者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2、 处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7.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满足个人需求,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刀具等管制设备,或者携带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没收枪支、弹药和管制设备、危险物品;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给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设备或者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放火、爆炸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自残、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爆炸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理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1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袭击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病,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咬伤、抓伤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伤害他人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法以侮辱、诽谤罪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依法从严处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书写威胁信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威胁人身安全或者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依法给予处罚。
1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依法以侵犯隐私论处;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编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对其进行刑事调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严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论处。
17.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产罪论处。
1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访视行为、持续骚扰访视等威胁、胁迫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19.以协助上访为借口,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以诈骗方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附近,如果进行冥想,张贴或分发材料,高喊口号,展示横幅,穿着便衣,出示请愿书,自残、自残、自杀或非法集会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胁、批评和教育,且效果不佳,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没收相关材料和横幅,没收纸张、衣物等物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给予扰乱单位秩序或者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包围、袭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以聚众袭击国家机关罪论处。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分发物资、高喊口号、展示横幅、穿着防护服、展示横幅,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场馆、活动区、,或大型文化体育赛事或国内外重大会议期间的场馆,经劝导、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制止,并没收相关材料、横幅、横幅等物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法对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在大型活动场所展示侮辱性物品的,或向大型活动场所投掷杂物;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阻碍、阻碍或者非法聚集交通,影响运输车辆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阻碍交通运输车辆正常行驶或者聚众阻碍交通运输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对在外国使领馆区或国际组织驻华所在地静坐、张贴或分发物资、高喊口号、放置横幅、穿防护服、出示防护纸,或非法集会的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将其带离现场,没收横幅、防护纸、防护服等相关材料和物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依法给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游行示威;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或者在集会、游行或者示威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制止或者责令解散;对拒绝制止或者解散的,依法强制驱散、带走或者立即拘留;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有跳河、跳楼、跳桥、爬楼、爬铁塔、爬烟囱、爬树等自残、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救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给予扰乱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绝按规定购票,或者使用其他方法无故寻衅滋事的,依法给予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放置假爆炸物、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威胁实施纵火、爆炸或放置危险物质,造成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放置虚假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威胁实施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处罚;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品罪、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8.依照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强行突破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或者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警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项,为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突破警戒带,在警戒区域依法处罚治安管理行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府官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擅自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产,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处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编造险情、疫情、警情,威胁实施爆炸、纵火、放置危险物,或自残、自残,自杀等,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和固定证据后,有必要依法及时删除有害的网络信息。
32.在信访期间或以信访名义从事本指引所列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教唆、胁迫、引诱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或者欺骗的情节处罚。
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上述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求:
(1) 坚持法制,重视政策,保护合法性,制止违法行为。畅通上访渠道,维护上访人员合法权益,禁止限制合法上访活动。不得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对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对被警告、训诫、制止后继续或者重复违法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或从事极端探视活动的,要依法严惩,切实增强依法处理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2) 加强证据意识,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根据不同类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全面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记录、现场证人证言、参与处置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言、现场记录、警方出具的到案过程、记录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收缴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物品、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据。对警告、训诫、制止违法活动的,应当同时收集、固定违法证据;对于实施多项违法行为的人,应注意每一项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固定和积累。要规范训诫的制作和使用,训诫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3) 明确管辖责任,加强协作与合作。在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条例》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应当行使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如果更适合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则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构管辖;当地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配合调查取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区分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和违法表达,因情施策,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处理。应坚持谨慎使用警力、谨慎使用强制措施、谨慎使用武器和警察装备的原则,避免加剧冲突和形成对立,努力解决初期和萌芽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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