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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18 10:40:53 浏览: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由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如《国家安全法》所述;海外机构和组织;包括境外机构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海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
第4条:如《国家安全法》所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及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从事或者煽动、指使他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5条:如《国家安全法》所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如《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述;资金“;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 向境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场所和物资;
(2) 为国内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物资。
第七条:如《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述;合作";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内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 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共同策划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资助或指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3) 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获得支持和协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性活动:
(1)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
(2) 伪造、歪曲事实,发表、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言论,制作、传播危害民族安全的音像制品;
(3) 利用设立的社会组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4) 利用宗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5)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
(6)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在境内会见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个人。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入境后被认为从事可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入境。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进行通缉或者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可以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身份不明嫌疑人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设置专用交通标志、警示灯和警报器。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拒绝或者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查封、拘留,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书或者其他相应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越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组织人员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向本组织报告的,本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重大贡献:
(1) 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2) 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信息,防止和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
(3) 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表现突出的;
(4) 为维护国家安全,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方面表现突出;
(5) 在教育、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第十九条: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述;非法持有被列为国家机密的文件、信息和其他物品;指:
(1) 不应知悉某一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或储存属于该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
(2) 接触到某一国家秘密的个人在未经必要程序的情况下携带或保留属于该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述;专用间谍设备”;,间谍活动特别需要的以下设备:
(1) 隐藏的窃听和偷拍设备;
(2) 突发收发器、一次性焊盘和隐写术工具;
(3)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视和拦截设备;
(4) 其他专业间谍设备。
国家安全部负责确认专门的间谍设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产,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资金、场所、物资;被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或者根据不同情况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泄露国家秘密所得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给予警告、训诫或者责令悔过。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优异表现”:
(1) 揭发、举报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情况属实的;
(2) 为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3) 协助国家安全和司法当局抓获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其他罪犯;
(4)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重大业绩;,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范围内,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发挥特别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明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已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明确告知他人的,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情况和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或证据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公民和组织有义务依法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拒绝提供或者提供协助,构成不正常,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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