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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及其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18 10:41:31 浏览:251

组织考试作弊罪及其认定
组织”是指提倡、发起、策划、安排他人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仅限于考生,还包括家长、教师等。
组织作弊的认定是指组织、指挥、策划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组织者可以是在某一类型的考试专业作弊的犯罪集团,也可以是多个或个人为某一考试临时组合的犯罪集团;组织者作弊的数量和范围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而是影响刑期的轻重。
组织“是指提倡、发起、策划和安排他人作弊的行为。该组织的目标受众不仅限于候选人,还可以包括家长、教师等,包括犯罪集团、相对松散的犯罪集团或组织他人作弊的个人。组织者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可以有相对严密的组织结构,或者它可能是考试作弊的暂时纠缠;这既包括在考场上组织考生作弊的简单形式,也包括组织大规模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况。
组织作弊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领导、策划、指挥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作弊:
(1) 向他人提供测试问题和答案;
(2) 代表他人参加考试;
(3)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和作弊设备;
(4) 篡改考试成绩;
(5) 其他组织作弊。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四款规定了代替考试罪。然而,在组织考试作弊时,提供试题或答案或代表他人参加考试应被视为组织考试作弊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应单独评估。
《解释》没有对组织考试作弊罪作出解释。我们认为,组织作弊是指直接组织、指挥、策划和指示他人实施作弊的行为,如组织、指挥和策划、指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作弊设备等,它还包括为他人作弊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如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为考生获取答案提供便利。在为一个人实施组织作弊时,是否可以认定一个组织作弊?或者,如果一个人被教唆或计划为多人提供作弊帮助,是否可以认定该组织作弊?我们认为,那些为了一个人实施组织行为而作弊的人,以及那些教唆和策划一个人帮助多个人作弊的人可以被认定为“组织作弊”。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欺诈,不受本罪管辖。这里的组织结构应该被解释为限制性的,这意味着该组织通常有固定或临时的员工、作弊设备、工具等,并有独立的成本核算。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性质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策划和直接参与作弊。
1.组织是指发起并建立固定或临时的作弊小组,集中管理作弊考生的需求,并将其随机分配给相关枪手或其他参与者进行作弊行为,并在其中发挥组织作用。组织行为是将作弊的上层和下层家庭联系在一起,并提供牵线搭桥。这直接反映在查处的相关作弊案件中。例如,在河南濮阳的高考舞弊案中,学校校长和老师临时组成作弊团伙,共同组织策划通过监考老师的针孔摄像头发放试题,然后学校老师配合分工答题,再将答案传递给学生。这就是这次犯罪的组织行为。
2.策划是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而策划和策划的行为。例如,为了组织考试作弊团伙,从以前的家庭中寻找考生和从下一个家庭中寻找枪手,并建立窝点。策划行为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重要参考,对完成具体犯罪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它是组织行为的延伸。
3.参与是指组织者在成立以作弊为目的的团伙后,直接参与或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间接参与。如果枪手直接参与,通过间接参与等方式为他人实施前款所述犯罪提供作弊设备或其他协助,则应视为参与本罪。
可以认为,所谓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通过招聘、录用、胁迫、引诱等手段,策划、指挥、安排人员在考试中作弊的行为。正是通过这种组织行为,作弊呈现出一定的规模和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受到惩罚。问题是,组织作弊是否要求目标受众是“多人”。
原因在于:首先,从字面上看,“组织”行为是指对分散的人或事进行安排,使其系统化或整体化,因此只安排一个人的行为很难称之为“组织”;
其次,单纯作弊不构成犯罪,因此组织者安排一人作弊不应构成犯罪;
第三,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对社会合法利益的侵犯。只有一定的规模才能表明该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要求组织“多人”。
组织考试作弊罪,以及组织作弊的认定,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多人”,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刑法中,一般理解为三人以上。因此,应该考虑到,组织考试作弊罪实际上要求组织人数必须达到三人或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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