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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组织考试作弊不起诉及无罪释放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7:25 浏览:440

五宗组织考试作弊不起诉及无罪释放案件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给他人,以替考或者允许他人代考的方式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国家考试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无罪,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以下是五起组织考试作弊、不起诉、无罪释放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1
任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合公监遂刑部遂〔2018〕26号)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25日,不起诉人任某某找到了鹤岗市工农区**山庄前台经理李某某,李某某也由其家人经营。他表示将于26日和27日参加2018年国家卫生职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在鹤岗市第二十一中学考场外递给李某某一部对讲机,让其购买先出考生的答案,然后通过对讲机传给任某某。李同意。任某将他的黑色A***8奔驰小型普通客车钥匙交给了别墅的厨师马某,并让他在骑李某的时候开车,以方便传递答案。2018年5月26日,李某购买了答案,并通过对讲机将其传递给任某。27日上午,在传递答案过程中,李某和马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判断理由】
我院认为,任某虽然在国家考试中作弊,但他自己作弊,不是三人一起考试作弊,不存在组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2
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检建公检刑部遂〔2018〕23号)
案件简介
非被告人何默宜和何默佳发现,江西的高考分数线低于中国其他一些省份。于是,他们想到通过介绍外省考生来江西参加高考,来寻求一定的中介费。2015年,他找到了江西省江西有色冶金学校的杨校长,并与他达成协议,由他负责该校的招生工作。如果有人想在学校学习,他会正常招生。如果他们来江西参加高考,这些学生会在学校挂账,以学校学生的名义参加高考。杨先生表示同意,并提供了学校的十多份空白录取通知书,以方便招生。之后,他联系了李负责招生事宜。经查,2016年,何某、何某、李某以江西省有色冶金技术学校招生的名义,从其他省份招收了权某、欧阳某、张某等10名学生,并于2016年11月将这10名学生送往江西省有色金属技术学校,益阳县教育局在收集当地学生参加2017年高考的信息时发现,包括权某在内的多名学生有集体户口,且报名时间不足2年,不符合江西省高考报名要求。因此,权某和其他几名学生无法报名参加江西省2017年高考,返回家乡参加全省高考。还发现,李某和包括库某在内的父母无法报名参加高考。由于无法报名参加,共退还了5.8万元的转介费。为了参加江西省高考,何墨义还介绍了包括郑某在内的几名学生到鹰潭一中参加辅导班。但由于不符合高考招生政策,鹰潭一中已全部退费,已交学费的将予以退费。
【判断理由】
本院认为,未被起诉人何某、何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考试诈骗罪的主客观要求,何某、何某、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
李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海检公诉〔2019〕3号)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底,未被起诉人李某甲在乘坐高铁时遇到了一名同行乘客。李某甲与乘客约定,以每科1000元的价格为儿子李某甲购买高考英语答案。考试前,乘客在非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工厂为李某提供了信号发射装置,并同意在考试前向李某提供考生携带的信号接收装置。2018年6月5日,非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张某向其前妻秦某(李某的母亲)借房子,位于海城市第四中学外北街***单元西侧。未被起诉人李某甲将用于考试作弊的信号传输设备放置在屋内。6月7日下午,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四中考点实施考试安保工作时,发现一个涉嫌作弊的数据传输信号。直到6月8日下午,在**北街*号楼*单元西门内才发现用于作弊的传输设备,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
【判断理由】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四
严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京通检刑不遂[2018]34号)
案件简介
2017年9月,经人介绍,陆某(另案处理)与余某(另例处理)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回答会计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试题。余某找到了未被起诉人严某。同年9月8日晚,严某和余某接到陆某的通知,要在北京市通州区**酒店见面。在得知答案是为陆某等人组织的2017年国家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作弊考生提供答案后,他们拒绝回答问题,但被陆某拘留。第二天,当严某和陆某再次见面并拒绝回答问题时,他们被警方逮捕。
【判断理由】
本院认为,未被起诉人严某、陆某等人事先未形成串谋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5
林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董建功公诉刑部遂〔2018〕50号)
【判断理由】
我院认为,小学教师招聘考试是由洞口县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组织实施的公开考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本次考试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林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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