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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基本标准指引(刑事辩护律师必备)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7:28 浏览:20

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基本标准指引(刑事辩护律师必备)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是指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证据包括下列事实证据:(一)物证;(2) 书面证据;(3) 证人证言;(4) 受害者陈述;(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 评估意见;(7) 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8)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侦查和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2、 遵守法律程序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核实和确定证据。
3、 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任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有几种类型的证据:
(1) 物证;
(2) 书面证据;
(3) 证人证言;
(4) 受害者陈述;
(5)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 评估意见;
(7) 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8)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并经法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4、 证明对象
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 被调查人、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害者的身份;
(2)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3)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4)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原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后果和其他情形;
(5)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6) 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7) 与附带民事诉讼和涉案财产处理有关的事实;
(8) 与管辖权、撤销和延长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实;
(9)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5、 豁免事实
以下事实无需证明:
(1) 众所周知的事实;
(2) 自然定律和定理;
(3) 国内法及其有效解释。
6、 推定
下列事实被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
(1)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
(2) 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
(3) 仲裁机构有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4) 官方文件和国家机关文件上记载的事实。
7、 举证责任
根据刑事案件刑事证据的基本标准,在公诉案件中,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机关应当提供全面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行严重、情节严重,并按照法庭要求提供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检察官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并从宽处理。
人民法院没有举证责任。
8、 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不仅要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还要排除合理的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
(1) 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涵盖案件事实;
(2) 有现象表明,某些可能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可能存在,不能排除;
(3) 基于常识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9、 有效性证明
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通常大于传递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当遵循原始证据的优先原则。如果可以收集原始证据,就必须收集。
10、 全面收集证据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应当综合收集并客观出示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和其他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的证据,防止片面关注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的倾向。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不得隐瞒对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利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认真核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轻罪事实、申辩、反证,以及被调查人提供的证明其无罪或者轻犯的证据;相关证据,无论是否被接受,都应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并附在核查文件中。
11、 物证和书证的提取和扣押
在收集物证和书证时,应做好提取和扣押记录,必要时可以同步音频、视频和摄影。在搜查、检查、勘验中发现物证或者书证的,应当通过搜查记录或者勘验记录反映物证或者书证据的特征、来源和扣押情况。
经检查、勘验、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有关记录和清单。记录和清单应由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签署。如果没有物品持有人的签名,应说明原因;相关记录和清单应注明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质量等。
物证、书证的来源、提取、扣押有争议的,应当由物证、书证据的收集人或者提供人证明。
12、 物证和书证的收集
为了检索物证,应该检索原始物体。如果原始物体不能移动,或者容易损坏、丢失、变质、易燃或易爆,或者由于保密原因无法取回,可以对原始物体进行拍照、记录或成型。原始物体的照片、视频和模具应足以反映其外观和特征。
要检索书面证据,应检索原件。如果由于保密、档案材料管理和其他限制而难以获得原始文件或难以访问,可以获得副本,并注明原始文件的存储位置、提供者名称和单位。如果书证有无法合理解释的变化迹象,或者书证的副本或复制品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则不能作为证据。
对于物证的摄影、录像、建模和复印件的检索,应说明无法检索原物或原件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物或原物的存放位置。制作人员、原始物品或文件的持有人、持有单位的相关人员或见证人应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13、 物证和书证的固定
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基本标准指导物证、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辨认,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留在现场并具备与犯罪有关的鉴定条件的血液、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进行DNA、指纹等鉴定,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相应的生物样本、生物特征和物品进行比对。评估应全面、科学,并用尽评估手段。
依法应当返还的物证,应当制作反映原物性质、特征和数量的照片、视频或者复制品。
14、 证人和受害者询问记录
首次讯问证人和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在作证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证人和受害者的询问应单独进行。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并在询问记录中注明法定代表人和合适的成年人是否在场。
制作、修改询问笔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标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证人和被害人阅读、签字确认。那些缺乏阅读能力的人应该给他们读书。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同时记录和记录查询过程。
15、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讯问记录
被调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案发时住址、犯罪前科等应当完整记录。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适当的成年人到场,并注意法定代表人、适当的成年人是否在场。
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并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后签名。那些缺乏阅读能力的人应该给他们读书。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应当记录或者记录讯问过程。应在整个过程中进行记录或记录,以保持完整性。不允许选择性地记录、剪切或编辑。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检查和检查记录
调查、检查应当依法进行,记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1) 身体或精神缺陷或年轻、缺乏辨别能力或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个人;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个人;
(3) 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安司法机关辅助人员受本机关管辖时;
现场检查记录应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并可作为核实现场或恢复原状的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的正文需要详细说明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体的名称、位置、数量、特征、分布等信息,以及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液分布、特征和数量,以及痕迹和物证的提取。
对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查的,在做好第一次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后,应逐一做好补充检查工作记录。
在检查或视察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合格人员无法担任证人,应在书面记录中说明情况,并记录相关活动。
如果进行了额外的检查或检查,应说明重新检查或检查的原因,以及之前和之后的检查或检测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7、 识别成绩单
鉴定应当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主持鉴定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进行识别之前,应禁止识别人员与被识别物体会面。
在识别过程中,识别出的物体应与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物体混合。调查人员不应向被指认人员提供任何暗示,指认活动应单独进行。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时,确定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如果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则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在识别项目时,不应少于五个类似项目混合在一起。
当识别地点和尸体等物体时,或者当识别人员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的独特特征时,随附物品的数量不受限制。
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签名。如有必要,应记录或记录识别过程。
18、 评估意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有合法资质,检验材料的来源、获取、储存和提交应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并与相关提取记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中记录的内容一致。
调查人员应确保检查材料的储存和提交,并指明检查过程的负责人,以确保检查材料在流通过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受污染。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和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评估意见应当载明发起评估的理由、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评估要求、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评估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评估意见不能作为证据。评估意见应传达给相关方。
19、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应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应合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和方法应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调查、检查、搜查和其他调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应附有笔录和清单,并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者和证人签名;如果持有人没有签名,则应说明原因;对于从海外或偏远地区远程检索电子数据,应注明相关信息;应明确说明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
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应为原始文件。如果确实很难获得原始文件,或者有其他原因无法获取原始文件,可以获得副本。如果是复制副本,则应随附说明,说明无法检索原始副本的原因、复制副本的生产过程以及原始副本的存储位置。视听资料原件的制作者和持有者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您对视听材料有任何疑问,可以进行评估。
20、 技术调查数据的转换
调查机构通过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应采取不披露相关人员身份和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如有必要,法官可以在法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采用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决定附一册。
二十一、量刑证据的收集
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除收集定罪证据外,还应当收集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材料,如犯罪动机的目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侦查机关还应当收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能力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迫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应当充分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各种证据。
二十二、戒律材料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中附送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十三、自首和立功材料
自首的证据一般应当包括被告人的自首过程、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自首的材料。提交过程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的提交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受理单位印章,并由受理人员签名。
立功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以及被告人和被揭发人的供述。证据材料应当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单位印章,并由接收人员签名。被检举揭发的案件已经立案解决,被检举揭发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当有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结论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十四、被害人过错材料
调查机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被害人过错、过错程度以及责任程度的证据材料。
25、程序材料的收集
侦查机关和侦查机关应当完善能够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各种程序性材料,包括搜查令、拘留令、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令、逮捕通知书、网上追逃材料、通缉令、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 证明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材料
对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胁迫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扣押令、胁迫传唤,取保候审决定书、存款证明或者保证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通知书、拘留令、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意见、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令证明所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性的逮捕通知书等材料。
(2) 证明搜查、扣押、查询和冻结合法性的材料
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搜查被调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的,应当随案移送相应的搜查令。
在执行拘留或者逮捕期间,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需要签发搜查令:
① 可能携带凶器;
② 可能隐藏爆炸和剧毒物质等危险物质;
③ 可能隐藏、销毁或转移犯罪证据;
④ 可能藏匿了其他嫌疑人;
⑤ 其他突发事件。
监察调查机关决定扣押有关涉案物品和文件的,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随案移送。
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查询被调查人或者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随案移送财产查询协助通知书、财产冻结协助通知书等能够证明查询、冻结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3) 证明讯问行为合法性的材料
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基本标准指南: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表、押解进出看守所的证据等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体检记录应当随案移送。

以上就是正义刑事辩护律师整理的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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