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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佩戴方式和方法(第二修正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7:56 浏览:394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佩戴方式和方法(第二修正案)
国务院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经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军衔徽章佩戴式样和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人民警察军衔章佩戴式样和方式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警衔徽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佩戴的警衔徽章必须与授予的警衔一致。
第三条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正副警长的警衔象征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国徽组成,警官的警衔符号由银色橄榄树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督察及警司职级标志由银色条纹及银色四角星组成,而警务人员职级标志则由银色四角星星组成。
第四条肩章应当佩戴警衔徽章,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肩章页为海军蓝,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方肩章页则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身穿制服执勤时佩戴硬肩章;当他们穿着训练服和标准衬衫时,请佩戴纽扣式软肩章;当他们穿着多功能衣服时,要戴上遮盖的柔软肩章。
第五条警察总监的标志上应贴橄榄枝围成圆圈的国徽,副总监的标志应贴橄榄树枝围成半圆的国徽。
上尉徽章上饰有橄榄枝,上尉徽章上缀有三颗四角星,上尉徽章饰有两颗四角恒星,上尉徽章则饰有一颗四角星星。
督察级标志上饰有两条横杠,一级督察级标志饰有三颗四角星,二级督察级标识饰有两颗四角恒星,三级督察级徽标饰有一颗四角星星。
中士军衔标志饰有单杠,中士军衔标志缀有三颗四角星,中士军衔标识饰有两颗四角恒星,中士军衔徽标饰有一颗四角星星。
警衔徽章饰有四颗角星,一级警衔徽章上饰有两颗四颗角星星,二级警衔勋章上饰有一颗四颗星星。
第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固定和佩戴方法,与担任同等警衔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官相同。
第七条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级时,由批准机关更换警衔标志;撤销警衔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警衔标志。
第八条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制作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伪造、买卖、使用警衔徽章,不得使用与警衔徽章类似的徽章。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0月12日起施行。
图片:人民警察警衔标志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8月18日第二百八十九号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3条应修改如下:“人民警察的警衔符号:正副警长的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国徽组成;警察队长的警衔象征由银色橄榄树枝和银色四角星形花朵组成;中尉和警司的警衔标识由银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形花组成r单杠和银色四角星形花朵;警衔标志应由一朵银色的四角星形花朵组成。”。
第四条修改为:“警衔徽章佩戴在肩章上,肩章应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人民警察穿着普通服装或者执勤服装应当佩戴硬肩章,穿着训练服或者制式衬衫应当佩戴软肩章,穿多功能服装应当佩戴软肩章”。
将第5条修改为:“警察局长徽章上贴有橄榄枝环绕的国徽,副警察局长徽章上将橄榄枝环绕其一半”。
上尉徽章上饰有橄榄枝,上尉徽章上缀有三颗四角星,上尉徽章饰有两颗四角恒星,上尉徽章则饰有一颗四角星星。
督察级标志上饰有两条横杠,一级督察级标志饰有三颗四角星,二级督察级标识饰有两颗四角恒星,三级督察级徽标饰有一颗四角星星。
中士军衔标志饰有单杠,中士军衔标志缀有三颗四角星,中士军衔标识饰有两颗四角恒星,中士军衔徽标饰有一颗四角星星。
警务人员的徽章上饰有四颗尖星,一级警务人员的勋章上饰有两颗四角星,而二级警务人员则饰有一颗四角恒星。’
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的固定和佩戴方法,与担任同等警衔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官相同。”
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0月12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001年9月30日前,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军衔标志式样和佩戴的决定》于1992年9月12日发布,1995年5月16日修订的《人民警察军衔象征式样和佩戴规则》,对尚未更换警服、佩戴新警衔标志的人民警察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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