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条新规定新旧刑法修正案对比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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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与旧条款之比较
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草案二审稿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据岳忠明介绍,目前共收到2530人8491条意见,其中: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建议增加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除致人死亡外,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严重伤害规定。
其次,建议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人工驯养的动物和野生动物。
第三,建议完善对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刑法》(2017年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草案(XI)
新增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增
第十三条之二:“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控制装置,干扰车辆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两种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迫他人从事非法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迫他人从事非法冒险作业罪:强迫他人从事违法冒险作业,或者明知不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关闭或损坏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监测、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设施,或篡改或隐瞒相关数据或信息;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场所,或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但拒不执行的;
(3)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险性生产活动,以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批准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吸毒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吸毒人员明知是不合格药品而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增
第142-1条:“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并处罚款:“(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 销售依法应当检验但未经检验的药品的;
(4) 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材料、样品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的;
(5) 制作生产和检验记录。有前款行为,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教唆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如果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处非法集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要事实,或者不披露其他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的重要信息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披露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下拘留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或者隐瞒导致前款情形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人员贿赂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财务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财务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间接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176条,第1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间接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得超过十年,并应处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筹集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通过盗窃、引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协议或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应处以罚款:
(1) 通过盗窃、引诱、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新增
第219-1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被罚款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重大失实证明罪第一款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29条:“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荐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或工程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估或环境影响评估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前款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提供重大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
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1条,第1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s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或者受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元委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集团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提起公诉前第一次返还挪用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增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取高息贷款债务或者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从事该项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
(2) 情节轻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犯他人住宅的;
(3) 在严重情况下威胁、跟踪或骚扰他人。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
(3) 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4)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330条,第1段:“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疾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传播的,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
(3) 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4) 在疫区销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
(5)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新增
第334-1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危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非法收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2) 非法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
(3) 未经安全审查,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新增
第336-1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组编辑或者克隆胚胎植入人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仅处以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 向国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大量基本农田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的;
(4) 对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增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增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
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垦、开发活动或者建造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8-1条【食品监管渎职罪】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8-1条,第1段:“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十年:
(1) 隐瞒、谎报、瞒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2) 未及时查处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3) 未能及时发现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4) 对不符合条件、情节严重的申请给予许可;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431条第2款:“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士兵和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察、文职干部和具有军职的士兵和军校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学员、文职人员、执行军事职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以上是刑防中国网络刑法法规汇编为您整理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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