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量刑情节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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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不当
自由裁量情节,简称自由裁量情形,虽然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量刑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自由裁量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以特定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不属于量刑情节;因此,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手段。犯罪手段的残忍和狡猾直接表明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从而影响量刑。例如,伤害手段是否残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2.犯罪的时间、空间和环境条件。犯罪的不同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也可以表明该行为造成的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这是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的危害比平时犯罪更大,应考虑量刑。
3.犯罪目标。在刑法没有规定具体对象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异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救援资金和物资的危害大于盗窃一般公私财产的危害,应当区别对待量刑。
4.犯罪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当有害结果不是犯罪的构成要素时,有害结果(包括直接和间接结果)的严重程度在解释行为的社会危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成为量刑时应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如果一个人隐藏或销毁了另一个人的信件,那么隐藏或销毁的信件数量及其后果应该不同,量刑也应该不同。
5.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表明犯罪者的有罪程度不同,因此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如果两起故意杀人都是故意的,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通奸,那么所反映的有罪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量刑也应该有所不同。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了犯罪者的人身危险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在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有的人则在犯罪后顽强抵抗,隐瞒赃物,威胁被害人。这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转化难度的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行为人的一贯行为。行为人的一贯行为既不是定罪的依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一贯行为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因为这一因素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如果两名罪犯盗窃了相同数额的财产,其中一人经常进行小偷小摸,另一人没有不良行为,则前者的刑期应比后者重。
8.以前的记录。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见《刑法》第一百条)。如果行为人在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后犯罪,则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严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如果构成累犯或特定累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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