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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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的适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当适用。在适用量刑情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处理不同情节之间的关系。
(1) 正确处理法定应当标的、可能标的和自由裁量标的之间的关系。这三者的地位和作用正在依次下降:关于情节类型的规定应该是强制性的,法官有义务遵守,而没有自由考虑或选择的权利;关于可能情况的规定是一项授权规定,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刑法规定的内容。然而,这一规定也表明了一种有偏见的意见,即在正常情况下,应执行刑法规定的内容;自由裁量情形是指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适当考虑和具体考虑的情形。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正确认识不同情节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不能对上述不同情节一视同仁,而应根据刑法规定区别对待。法定应纳地块优于可能地块,可能地块优于自由裁量地块。
(2) 正确处理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之间的关系。在法定和酌处两种情况的前提下,或者在具有相同功能的情况下,案件中的情况应该优于案件外的情况,这是由这两类情况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3) 正确对待几种量刑场景。犯罪人可能有多重严重情节或多重从宽情节。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情节的功能不能任意改变。例如,当行为人同时有几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只能减轻或显著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例如,当罪犯同时有几种从重处罚情节时,只能是从重处罚,不能加重,也就是说不能高于法定最高刑。犯罪者也可能有从宽和从重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用简单的演绎方法,但应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和作用,并分别适用不同的量刑情节。具体做法是先抛开量刑情节,考虑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程度,然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估计刑罚种类和幅度,再根据情节的从宽程度确定刑罚种类和力度。
2.正确应用多功能场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情节大多属于多功能情节,其核心是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多种功能中选择一种,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量刑。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的严重性。如果罪行较轻,则应选择更大的宽大处理功能;相反,选择较小的加宽函数。例如,未满18周岁的人犯同样的罪,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考虑从轻处罚;B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当考虑减轻处罚。其次,有必要考虑量刑情节本身的情节。例如,如果也是自首,甲方在犯罪后立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有罪行,应考虑减轻处罚;乙某在犯罪后较长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应当考虑从轻处罚。最后,应当考虑刑法的顺序规定。如果某些条款可以“免除或减轻”,而其他条款可以“减轻或免除”。这种顺序安排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图,激励法官首先考虑排名第一的功能。
3.禁止对量刑情节进行反复评估。在判刑时,不允许对各种情况进行重复评估。“情节”有不同类型:第一类是符合犯罪要素的情节;第二类是作为选择法定刑罚依据的情况;第三类是影响既定法定刑罚下具体量刑的情况。在前两类情节各自发挥作用后,不能将其视为第三类量刑情节。
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实是构成要件,因此符合该构成要件的事实是认定犯罪的依据,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同样,“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一词也被用作选择法定刑罚的依据。行为人损害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应当选择3年至7年的法定刑,数额巨大不能作为既定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只有其他情况才能影响既定法定刑罚的量刑。
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000元,数额较大的起始点是1万元,当行为人勒索1万元时,这种情况就成为法律处罚晋升的依据;法院根据这种情况选择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罚后,在法定刑期内不得以敲诈勒索一万元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同样,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情节严重,法院根据该情节选择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罚,则不得将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期内从重处罚的依据。否则,就会出现重复的评价现象,即同一情节既是法定刑罚提升的依据,也是升级后的法定刑罚中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是,在行为人有两种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一种严重情节可以作为法定刑升级的依据,另一种严重情形可以作为升级法定刑中从重处罚的依据。例如,行为人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数额巨大作为选择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的依据,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法定刑内从重处罚的依据,反之亦然。这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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