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刑事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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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程序,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公众、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
1.调查、起诉和审判权由专门机构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起诉和批准逮捕。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该条例确立了调查权、检察权和司法权由专门机构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该条例确立了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原则。
4.公开审判
除法定情况外,人民法院必须公开审理案件和判决,允许公民出庭,同时也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得到辩护。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7.在法定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8.中国刑事诉讼法在外国人刑事责任追究中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所犯罪行,应通过外交渠道追究和解决刑事责任。
9.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规定确立了诉讼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10.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行使法律监督。
11.使用母语和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并以当地通用语言发布判决书、通知书和其他文件。
12.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中外司法机关可以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该条款确立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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