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是四条之一而不是检验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9:04
浏览:79
刑法罪名分析,取代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代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后,增加了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允许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是指冒充应该参加考试的人参加考试。
允许他人代替自己”是指让他人冒充自己参加本应参加的考试。这里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考试属于“法定国家考试”:
1.国家教育考试,如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聘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专业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中央或者地方监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级考试。
前款所称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和其他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以上是刑事辩护中国网站为您组织的刑事指控分析,而不是考试犯罪。欲了解更多关于刑事指控的分析,请参阅《刑法指控汇编》栏目。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