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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布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9:09 浏览: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六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刑事案件》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为劳动者提供收入”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程牟旺与湖北建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程牟望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一家建筑公司支付了项目费用。截至2019年11月,施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程某旺支付工程款11885万元,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共计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程某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责令其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程某旺在截止日期后拒绝付款,并关闭了手机,无法与他取得联系。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对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事立案侦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以程某旺的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人支付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偿还140余万元。剩下的70万元没有支付,也没有任何担保。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并联系律师多次为程某旺及其家人开展思想工作。案件审理前,程某旺集资支付了剩余的70万元欠款。根据程某旺的认罪认罚,以及退赃退赔情况,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程某旺认罪认罚,并已服刑。
典型意义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欠薪数额大、人数多。要求收回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呼声很高。检察机关优先审查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短短一天时间,他们依法对程某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回应了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迅速联系了程某旺的律师及亲属,耐心解释了积极支付欠薪对程某旺量刑的影响,并动员他们做好对程某旺的说服工作。同时,在讯问程某旺,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经过多次耐心释法,程某旺主动认罪认罚,并主动配合家人偿还大部分欠薪。
3.持续追讨拖欠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程某旺认罪认罚后,检方继续与其家人和律师沟通。案件起诉后,向程某旺澄清,支付所有未付工资可以从宽处罚,促使程某旺继续筹集资金支付剩余未付工资。最终,在案件审理前,他帮助213名农民工追回了全部未付工资688万余元。
2.黄某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9年,黄某红在广东省某县湖寮镇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尽管雇主为该项目支付了9065万余元,但他仍欠70多名工人总计651万元的工资。2019年8月9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黄某红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某县人社局已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经某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两次退回案件补充侦查,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欠薪数额和数额,并督促黄某红在起诉前偿还全部欠薪。黄某红付清欠薪后,检察机关结合疫情以来民营经济复工复产的实际需要,积极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指导调查取证工作,确定固定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案件的调查。经过分析,发现在新冠肺炎期间,案件很难为证人取得证据,很难区分工资和物质支付,也很难确定拖欠人数和拖欠工资总额。检察机关已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供了详细的补充侦查大纲,指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为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2.及时改变强制性措施,为“六稳”和“六保”服务。处理此案时,正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帮助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在督促黄某红及时足额缴纳欠款后,迅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避免了“一案一企一待业”的结果,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防范和化解了社会风险,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就业,实现了“三个效应”的有机统一。
3.顾某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情况
顾某宝是江苏省常熟市一家商业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顾某保先后雇佣张某等多名工人从事焊接、注塑等领域工作。在此期间,他通过预付部分工资和延迟支付工人工资来逃避支付工资的义务。他拖欠包括张某在内的2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42万余元。后谷某保通过逃离常熟、切断联系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但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仍拒不支付。2020年1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顾某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于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谷某保履行给付义务。5月25日,谷某保认罪认罚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后,及时对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并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经依法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1.注意追赃挽损,运用多种手段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案的24名受害者大多来自贵州、安徽等省的偏远地区,经济收入较低。在疫情期间,工资和赔偿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生活至关重要。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推动双方和解。起初,顾某宝及其家属表示,他们没有支付能力。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核实谷某保的家庭财产、车辆、存款等,对其支付能力进行了评估。走访中了解到,谷某保经营的厂房可能被征收,并将收取一定的征收费。检察机关及时与村委会沟通协调,力争以征收收益为基础,优先支付欠薪,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协调下,村委会代为收取了50多万元,并在乡镇司法所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见证下,全额支付了工人的欠薪。
2.将风险防控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协同多部门解决矛盾。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检察部门的沟通,并与乡镇司法所、市信访局等部门协作,共同组成信访矛盾化解小组。尽快将案件进展告知被害人,认真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做好安抚职工情绪工作,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案件进展,了解和掌握拆迁征收动态,督促征收部门加快审查处理,及时拨付征收资金。
3.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多维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针对谷某保到案后不充分认识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积极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了释法说理工作,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敦促其改变主意,真诚地履行付款义务,并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惩罚。谷某保表示愿意将收取的款项支付给工人工资,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检察机关同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情况
陈某是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周某等10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00余万元。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陈某在整改期内仍不支付劳动报酬。随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截至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经调查发现,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氏工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账户中仍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陈某因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主动认罪认罚,并支付了未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此案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陈某有支付能力但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他仍然没有支付。他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考虑到他的认罪悔罪,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进行了公开宣告。
典型意义
1.释法说理,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督促陈某认罪认罚。案发后,陈某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他主动认罪,并承认在自首的情况下受到惩罚。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维护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其可能不会被判处刑罚。陈某被宣布不起诉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目前企业已转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减少逮捕,谨慎起诉,为扶贫工作保驾护航。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发现,陈某的企业是该县的一个扶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在带动当地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扶贫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贫困企业负责人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当地扶贫产业项目提供了司法保障。
3.扩大检察职能,协助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多措并举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一是做好陈的思想工作,不仅要让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要帮助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树立经营好企业的信心。二是加强宣传,依托抖音等APP为企业员工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向企业提出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稳定人心。三是协同当地工商联、防疫中心等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防疫培训,为企业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5.李某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情况
李某军是上海一家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8日,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李某军在未支付工人工资、未告知工人的情况下,清空公司设备逃离上海。他总共欠了18名员工超过10万元的工资。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李某军配合调查处理欠薪问题,但未成功。6月11日,发布了整改通知。李某军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同年6月24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于“两法衔接”机制发出的案件信息通报。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进行研判,对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问题提出取证意见。6月26日,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商讨了抓捕追缴欠薪的方案。12月25日,该案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军的释法说理,称李某军将结清工人的欠薪,并取得他们的谅解。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军采取隐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虽被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拒绝支付,但已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军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有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军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3月31日,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将两种方法及时有效地联系起来,并尽早介入,以指导取证工作。当地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及时介入欠薪案件,推进检察监督工作,加大恶意欠薪治理力度。对劳动报酬结算和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争议,对是否构成犯罪存疑的案件,检察机关将同步介入调查,及时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的认定准确。
2.平衡补偿和就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害人均为农民工,案件于春节前夕移送审查起诉。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探讨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引导犯罪嫌疑人补缴工资。李某军到案后,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督促其筹集资金。最终,李某军结清了所有欠薪,取得了员工的谅解,及时防范化解了重要节点的群访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劳动监察、公安机关耐心接待农民工代表,安抚受害者情绪,并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招聘信息,帮助农民工解决再就业问题,用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暖。
3.惩治犯罪和护航企业并重,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做到宽严相济。在本案审查起诉的早期阶段,李某军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检察机关耐心解释认定依据,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督促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清工人工资。检察机关经综合考虑,认定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该案是在新冠肺炎期间处理的,当时私营经济面临巨大压力,涉案公司经营困难。检察机关在逐一联系被害人听取意见后,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其带领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6.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情况
2018年3月,黄承建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渝北区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于当年8月底竣工。尽管分包商向黄某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但黄某仅支付了农民工每月的生活费,并欠杨某等18名农民工共计25万余元的劳动补偿款。2019年1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通”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并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7月,黄某被保释,目前正在等待审判。分包商与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后,应当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黄某支付部分欠薪,并与农民工达成还款计划,分期支付剩余款项。考虑到大部分拖欠工资是由分包商垫付的,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1日对此案提起公诉。11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发现案件线索,监督立案。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黄某拒绝支付平台上记录的劳动报酬可能涉嫌犯罪。因此,他们敦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迅速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回应处理后,检察机关加强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多渠道催收拖欠工资,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补偿。检察机关建议,人社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后,多方应与人社部门、建筑公司、分包商、农民工代表协调,共同探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由于黄某未到案,最终确定分包商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充分听取了农民工的意见,积极为黄某释法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督促黄某支付部分欠薪,并推动黄某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方案。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推动实现办案“三个效果”。在审查逮捕阶段,考虑到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筹集资金补偿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黄某只支付了工人工资的一小部分,他还欠了一部分工资,本案追回的大部分未付工资由分包商垫付。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已完全接受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
资料来源:正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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