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追溯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9:12
浏览:303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追溯原则的规定
1.司法解释的追溯力应采用“从旧到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从轻”的溯及既往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立法起着很大的解释甚至补充作用,它不是刑法,甚至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认为,司法解释与刑法一样,在追溯力方面基本上采取了旧的和轻的原则。
这一点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发生时没有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从零开始”的原则;第三条规定,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情况下,以及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在新司法释实施后处理的,应当采取新旧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旧的司法解释之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已经解决,即“遵循旧的”原则,则不得改变。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新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将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没有旧的司法解释,将采取“遵循新的”原则;如果有新旧司法解释,则应采用“从旧到轻”的原则。
2.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新旧刑法之所以与新旧司法解释交叉,是因为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不可能同步,司法解释从旧到轻的原则是针对新旧司法解释的,而不是针对刑法修正案的。然而,由于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因此不能要求它跟上刑法的修订步伐。必须在刑法适用一段时间后,在发现司法适用问题和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尽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司法适用中的这种冲突可以被忽视。刑法将继续修订和完善,刑事司法应合理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解决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导致的新旧刑法和新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问题,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刑法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应当完全符合或者屈从于刑法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同时作为司法处理的依据;但是,当司法解释与刑法相冲突时,以刑法的规定为准,应当遵守的立法规定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甚至变更。
以上就是中国刑事辩护网为您整理的刑事司法解释追溯原则规定。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这两所高中的刑事司法解释一栏。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