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罪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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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习惯,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现根据实际情况下发并认真贯彻执行。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司法部
2020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并结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
1、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或者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从事狩猎活动,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止捕捞的区域、季节捕捞水产品,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润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收购、运送、出售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罪定罪处罚。
3、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或其他目的的行为,坚决破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收购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产品罪定罪处罚。
4、 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发生两次以上,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诉的,或者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未处理的,其数量和数额累计计算。
5、 明知他人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 提供贷款、资金、账户、车辆、设备、技术和许可证;
(2) 为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仓储、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换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服务;
(3) 提供广告和其他有益的活动。
6、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可以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计算。对于野生动物产品,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但核算总额不得超过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如果对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的核算方法不明确,可将价值标准最高转换为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其他部分的价值标准最高可转换为整体价值标准20%。但是,如果使用上述方法计算的值明显不合适,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计算。会计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认。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应当根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1)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2)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局、海关总署等指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3)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出具的报告。
7、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非法渔猎工具和方法,以及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具体问题,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可以根据现场勘验、勘验记录等出具鉴定意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8、 在办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案件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对涉及的难以保存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拍摄照片、提取检测材料,或者制作反映原物形态特征或内容的照片、视频等取证工作后,可以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依法处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疫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立即通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9、 在确定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时,应考虑该动物是否为人工繁殖、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殖情况,是否被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方式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程度。综合评估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并确保刑事责任和惩罚相一致。如果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当,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处理。
10、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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