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下)
发布时间:2023-04-19 0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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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下)
3、 刑罚结构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为进一步降低死刑指控,建立贪污贿赂无期徒刑制度。尽管这一修改是针对刑法的具体规定,但其意义仍在于《刑法通则》,值得注意。
继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项死刑指控后,刑法修正案九还废除了9项死刑指控,分别是:
(1) 走私武器弹药罪;
(2) 走私核材料罪;
(3) 走私伪造货币罪;
(4) 伪造货币罪;
(5) 集资诈骗罪;
(6) 组织卖淫罪;
(7) 强迫卖淫罪;
(8) 妨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9) 战时散布谣言误导人民的罪行。
在讨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关于废除某些死刑指控,存在着重大甚至重大的争议。但立法机构仍然坚持减少这些死刑指控,这是值得承认的。这表明我们的立法机构在减少死刑方面坚定不移的决心和态度。当然,上述绝大多数已废除的死刑指控都是保留的,对司法机关适用死刑几乎没有影响。换言之,死刑费用的减少和死刑适用的减少之间并不同步。因此,我希望未来我们也会考虑减少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的与死刑有关的指控数量。只有这样,我国死刑的司法适用才会开始受到有效限制,降低死刑的实际价值才会开始显现。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是建立了贪污贿赂罪无期徒刑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将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这里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指不减刑。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对某些严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制度,到《刑法修正草案(九)》中有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缓刑的不减刑制度,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对无期徒刑的加重方向进行了调整,对惩治腐败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与此同时,为减少死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修改。就修订内容而言,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对刑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主要集中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上。
恐怖主义犯罪”是刑法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恐怖分子的日益猖獗,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亟待加强和完善。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修订了1997年《刑法》第120条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法定刑罚,增加了刑法第120-1条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中的恐怖犯罪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1.加大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财产处罚力度
原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经刑法修正(三),增加了对该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该罪判处财产刑的规定。考虑到实施恐怖犯罪通常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增加财产刑可以作为对恐怖犯罪的经济惩罚,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从事恐怖犯罪的经济条件。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没收财产的处罚。对积极参与和以其他方式参与恐怖组织的人处以罚款。
2.扩大与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罪有关的行为类型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项罪名,其中资助主要是指提供物质援助。根据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新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在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中,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内容,招募、运送人员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进行恐怖活动培训也被定为犯罪,从而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资助从简单的财政支持扩大到培训人员和其他形式的资助。
3.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指控
《刑法修正案(九)》根据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实际需要,确立了四项新的恐怖主义犯罪罪名,几乎形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部分刑法,从而收紧了惩治恐怖主义罪行的法律框架,组织或积极参加恐怖分子培训,联系境外恐怖组织和人员,策划或其他恐怖活动准备工作;增加通过制作材料、传播材料、传播信息、面对面授课或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暴力的规定;增加对利用极端主义煽动和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犯罪的规定;增加关于持有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物品、书籍、音频和视频材料犯罪的规定。增加关于拒绝提供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规定;增加了关于通过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和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装和标志的犯罪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将恐怖犯罪预备行为确立为独立罪名,推进了对恐怖犯罪的惩罚,从而加大了对恐怖罪行的惩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还将惩罚的触角延伸到了极端主义,并将宣扬和煽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减少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带来的危害。
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网络空间的形成,网络犯罪日益滋生和蔓延,其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规定已逐渐形成规模。然而,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仍然不能满足惩治网络犯罪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和网络安全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的,拒绝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造成非法信息的广泛传播;
(2) 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证据损失,情节严重的;
(4) 还有其他严重情况。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某些犯罪信息,属于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这是一项提示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刑法规定的传统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然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利用计算机发布犯罪信息的现象。这些行为原本是为相关犯罪做准备或提供帮助的,但由于其以网络的形式实施,在确定传统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认定为犯罪。这些行为是:
(1) 建立网站或分销集团,进行欺诈、传授犯罪方法、生产或销售违禁或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 发布有关生产或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或管制物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3) 以实施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
同时,立法机构还将故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的行为定为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重点之一。贪污贿赂罪,又称贪污罪,是刑法中严惩的重点。自1997年以来,立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作了以下三处修改:
1.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规定
1997年,《刑法》确立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同样适用于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没收财产。
(2) 个人贪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 个人贪污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或者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 个人贪污五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刑法主要根据数额大小对贪污罪定罪量刑,这个数额标准甚至适用于受贿罪。这种在《刑法典》中对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的立法方式,无疑使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合法化,对统一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具有一定价值。然而,这种在立法中固化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也有弊端,即定罪量刑标准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改变。
例如,1997年1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货币价值已无法与当前等值货币相比较。在这种情况下,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不变,无疑在无形中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的惩罚力度。如果惩罚的程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然没有问题。但经过近20年的发展,贪污贿赂数额的标准显然已经过时。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至于具体标准,则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随着价格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2.增加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在我国刑法中,贿赂罪和行贿罪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关系。在立法方面,每一项贿赂指控都有相应的贿赂指控。例如,行贿罪对应受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应向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对应单位受贿罪,等等。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影响力受贿罪,但当时还没有相应的影响力受贿罪。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行贿,或者向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行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应该说,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指控制度,对惩治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3.提高贿赂犯罪的财产刑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除了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实施贿赂罪外,还增加了对其他贿赂犯罪的财产刑。在《刑法》的原规定中,没有对贿赂犯罪处以罚款的规定。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贿赂犯罪、单位贿赂犯罪和单位贿赂犯罪处以罚款的规定,以体现对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集中修订外,对袭人、妨害社会秩序等犯罪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一些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例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就回应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例如,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对诉讼参与人出庭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等。尽管这些修改和补充并不尽如人意,但在一定程度上仍促进了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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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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